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昨日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

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肇事,并且肇事后逃逸,属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详细]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并非只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比如选在过年期间宣判,就不是法律能解释的。而如果纯粹以法律来辨析,这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鉴于问题的重要性,也不妨再谈一次。

从司法实践看,这个判决不离谱

被拦截后李启铭坐在车里

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里已经存在了30多年,我们可以想象到,这个罪名当年列在《刑法》里,并不是针对醉驾、超速这类行为的,而就是与纵火、投毒等相并列的、有预谋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在实践中,醉驾、超速也的确在大多数时间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搭界。

 

事情发生变化,也就是近几年才开始的。近几年,醉驾、飚车肇事愈发严重,人民群众不满情绪日增,最高判7年的交通肇事罪已经无法符合民众的正义观。怎样在法律未修改的时候,能让判决符合民众的期许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被“挖掘”了出来。于是,一个几十年都没有与醉驾、超速发生瓜葛的罪名,突然就被大家“一致”地说可以定这个罪,而法院也“恍然大悟”说我国刑法原来就有这个“本意”。不是法官突然发现了新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本罪在近年含义突然作了改变,而是舆论直接地影响了现实中的司法。

 

面对现实的改变,最高法也终于出来表态了。2009年,孙伟铭醉驾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舆论哗然。二审的时候,四川高院维持定罪,改变量刑为无期。种种迹象表明,这个二审判决是请示最高法的结果,所以判决其实就是最高法做出的。随后最高法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实际上规定了第一次碰撞是交通肇事,肇事后继续驾驶以致再次肇事,即二次碰撞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关于为什么这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等署名文章《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有详细解释。

 

按照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李启铭只是一次碰撞肇事,自然也就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是交通肇事罪,也算“本分”之举。…[详细]

为什么不是7年

交通肇事逃逸,最高可判7年,李启铭的犯罪情节够得上顶格判刑。但由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等因素,法院从轻处罚。这个“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作为从轻的依据,也是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我们当然可以质疑这个司法解释(参见《雇凶杀钉子户,为何改判死缓》),尤其是本案中,赔偿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自觉自愿(参见《李刚门和解的可能与不可能》),但司法实践中一贯是达成赔偿协议就会轻判,所以望都县人民法院如此判决也是“中规中矩”。…[详细]

目前的法律还承载不了“重罚”的期许

车祸现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出路

即便没有最高法“酒驾一次碰撞是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要判定李启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很困难。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肇事者有故意的主观意识。李启铭显然不存在希望撞死人的直接故意,所以只有两种可能,他主观上或者是放任的故意(间接故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好比李启铭明知道可能撞到人,也不希望撞到人,但觉得即便撞死一两个也无所谓,这叫放任的故意;后者好比李启铭明知道这样驾驶很危险,但心存侥幸,过于相信自己的车技或运气,这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想证明李启铭的主观意图是放任的故意非常困难。

 

法律界的一些人士,如陈有西律师认为,酒驾一次碰撞固然属于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即逃逸再肇事就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是大可商榷的,孙伟铭的案子是明显的错案(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也持同样观点)。按照陈有西等人的理解,对待酒驾肇事有交通肇事罪就够用了,不能再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扯进来。

 

所以,民众寄希望于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达到“重罚”的目的,既面临现实的困境(一次碰撞不适用),也面临法理的困境(该罪真的适用酒驾肇事吗?)。…[详细1]…[详细2]

法定刑责已经与民众的要求脱节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李启铭不是肇事后逃逸,而是撞人后直接下车叫嚣“我爸是李刚”,那么民众的愤怒不会减少分毫,而李启铭的刑责最多只会是3年(考虑到积极赔偿,可能还不到3年)。所以,在平息民怨方面,6年还不是最坏的结果,但即便如此,也没有多少人可以接受——网友普遍认为判得太轻。…[详细]

改变法律,更要改变社会

李刚李启铭父子

立法应该顺应民意

司法应该独立,所以不能强求望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民众的期许;但立法应该民主,在民意汹涌的形势下,对醉驾、飚车的刑责升级应该启动了。

日本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就是被两场酒驾车祸引发的广泛社会讨论推动的。

一些《刑法》修改的方向,如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提高,比如从七年提到十五年,已经刻不容缓。…[详细]

也不能全指望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真的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或者通过法律修改把酒驾肇事的刑责提高,那样惩治的也是酒驾肇事本身。而让人们愤怒的“我爸是李刚”,并不能因此受到惩戒,总不能再立个法规定人们不能口出狂言吧,法律不是万能的。

 

在校园里飙车,是一种炫耀性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中,那双轮滑不比那辆迈腾更低贱,这起悲剧或许根本不会发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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