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76期 2018-11-27

民营企业家蒙冤11年索要21亿国家赔偿,合不合理?

刘文昭  

昭昭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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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近,一起20年前的旧案又引发关注。1999年,甘肃省金昌市民营企业家赵守帅被河南新乡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服刑11年半的赵守帅,出狱后不断申诉,终于在今年被判无罪。清白的赵守帅没有急着感谢谁,而是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单位停产、停业损失总计21亿余元的赔偿申请。日前,河南省新乡中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详细]

这位企业家的诉求很可能会落空

在被抓之前,29岁的赵守帅已是当地鼎鼎有名的农民企业家,外号“赵半城”。其经营的农机公司在县城中心占地一千多平米,还另有一处三千多平米的农机商贸城。

而现在,49岁的赵守帅尚未结婚,巨额资产被变卖——他最好的年华全被这个案子毁了。

虽然这起案件被最高检公布为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典型案例,关注者甚众,但赵守帅索取21亿国家赔偿的愿望依然很难实现。

因为按照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中国的国家赔偿只赔权利人的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的损失,系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权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无法得到的利益损失。

以赵守帅为例,他丧失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他经营企业可能赚的钱就属于间接损失(也叫可得利益),这部分损失国家不赔。

不仅企业巨额的间接损失不赔,个人的间接损失国家也不赔。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做出国家赔偿,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每人6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45万元。

而他们此前提出的“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据此要求补偿280万元”的赔偿诉求却被驳回。

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接受采访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接受采访

目前,赵守帅向法院提交了包含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单位停产、停业损失总计逾21.6亿元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应该是有的,按照最高检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照此计算,对赵守帅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过110余万元。

致人精神损害的,还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给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但是,赵永帅提出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20亿元的赔偿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无限趋近于零。

法律不支持,不代表赔偿要求不合理、损失不存在

为何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呢?常说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不能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二是间接损失作为一种预期利益,难以计算。

不过在一些法律学者看来,这两个理由是“伪问题”。首先,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还是足够的。

问题并不在于没有钱,而在于财政预算中是否安排了国家赔偿费用。如果根本没有安排,或者安排了没有保障,那么财力问题永远存在。

其次,一个人做生意极可能赔得一干二净,也可能赚得盆满钵满,准确计算预期利益的确有难度。但为间接损失立法只是需要确立标准,至于标准在实践中怎么理解和具体运用,那是执行法律标准的问题。

以难以把握为理由不予赔偿,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标准与适用法律标准的关系,是一种借口而已。

据法学博士吴东镐介绍,各国国家赔偿法都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中,唯独我国国家赔偿法将此排除在外。

有意思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却没有将赔偿范围限制在直接损失,且有关民事赔偿的其他法规也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国家赔钱的时候,就财力不足,难以计算,个人或企业赔的时候,就可以赔预期可得利益,这是什么道理?

更何况,错误判决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往往是毁灭性的。一次错判,“赵半城”可以一无所有,普通人可以丢掉工作,影响一生。

随着社会和法治的进步,国家赔偿的范围理应更广,标准也应更高。法律不支持,不能否认企业要求赔偿间接损失的合理性。

间接损失不赔偿,企业家能安心吗

最近,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成为社会共识。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最高法、最高检也要求“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这是个进步,值得点赞。

平反涉及产权的错案,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能让企业家安心,但如果平反后,合法财产得不到保全,损失无人赔偿,企业家的心恐怕还完全安定不下来。

2017年,“黑老大”袁诚家曾向有关部门提起高达37亿元的国家赔偿。他的辩护律师王殿学认为,目前一些执法机关对企业家产权的保护并不够,“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有时候企业、资产是不是涉案很难界定,但一上来全扣了,这样处理还是很模糊的,“很多时候老板一被抓,再加上处置不当,企业也就黄了。”

一些执法机关爱扣押企业财物,除了产权意识和执法能力不足外,利益驱动也是重要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表示:“原来谁扣的归谁,用于抵顶政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后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了要上缴,办案经费由专门财政来支出,但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过程中,全国几乎所有的地方又同时实行了按比例返还,也就是说办案机关查的越多、扣的越多、上缴的越多,返还的就越多。”

可以说,一些执法机关的“趋利执法”,不仅容易把企业一下搞黄,还为企业家索赔制造了重重障碍。

目前,很少见到有哪些执法机关或人员因乱扣企业财物受到惩罚,这就很难遏制执法机关趋利执法的冲动。

因为赔偿或惩罚的后果就是告诫人们,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将会有不利后果。如果在赔偿制度的设计上只是将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那么就等于告诉侵权行为人:别太担心,侵权的后果并不是很严重。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更应该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之中,因为这样不仅能够更高的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让企业家更有信心,还能让执法机关更审慎地使用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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