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句“我爸是李刚”,河北大学飙车案轰动全国。日前,该案受害者陈晓凤一方的援助律师张凯透露,“李刚门”中的双方已和解。一石激起千层浪,“李刚门”又一次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详细]

针对这一说法,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21日表示,此案属于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不可能做和解结案。依据法律规定,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双方自行和解或在他人调解下达成和解,但此案的刑事部分还在审理中,李启铭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详细]

那么,“李刚门”被和解的可能到底有多大呢?

“李刚门”的民事和解是可能的

目前和解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据当地警方介绍,1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委托代理人与车祸受害人陈晓凤的家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这一协议已经如期履行完毕。这也就是张凯律师所说的和解。必须看到,这种和解只能是民事赔偿问题的和解,而不涉及刑事问题的和解。所以,和解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这种和解也很常见,杭州“七十码”案、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中都出现过民事和解这个词语。最近的算是河南的邮政局长醉驾案,每位受害者的家属得到26万的赔偿,并签订了协议,这也是一种民事和解。…[详细]

即使民事和解了,也不能撤诉或者庭外“和解”

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是以“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批捕的,所以这是一起公诉案件。刑事公诉的着眼点并不仅仅限于对冲突个体的保护,同时还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维护,从而体现了一种维护社会安定的价值取向。因而公诉权是法律赋予公诉机关行使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专属性。所以,公诉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提起公诉,而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情,在法官审定案件之前,任何人、任何机关不能就这一国家公诉案件进行庭外“和解”。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可以说,这三条李启铭哪一条都不符合,所以检方也没有任何撤诉的可能。…[详细]

不过这样的民事和解也可能存在问题

根据此前的新闻报道,张凯律师说:“11月3日,他父亲突然和我解除了合同,事后我得知他们受到了非常大的压力,他们家里有公务员的领导找他们谈话让他们放弃。他们在保定的时候包括(受害人)陈晓凤的爷爷,都过来做他们的工作,村支书也过来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放弃。后来他们迫于这种压力,最后放弃,和李刚达成和解。”…[详细]

即使是民事和解也应该秉承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假如真如张凯所言,律师不在场,又有着种种的压力,这就不可能是受害人家属意愿的真实表达,这样的民事和解当然有问题,而目前就连具体的赔偿数额也没有准确的报道。…[详细]

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也是可能的

有一个广受诟病的“花钱买刑”潜规则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刑事和解”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的地方都引进了“刑事和解”这一概念,并大肆推广。所谓“刑事和解”指的是,指通过调停人让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详细]

 

不难看出,其实这只是“花钱买刑”一种比较好听的叫法而已。“花钱买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今年2月8日新鲜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都有所规定。…[详细1]…[详细2]

在这两条司法规定之下,许多的刑事案件都被轻判。而不少地方检察院还以“刑事和解”作为自己的工作业绩。关于“花钱买刑”的弊病和不正当性,我们在《雇凶杀钉子户,为何改判死缓》这个专题中已经做了非常详尽的阐述。

“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中最常见

实际上,“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中运用得非常广泛。例如,今年1月至10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案件数量达到1340件,其中交通肇事案496件,占到了1/3还强,同比增长56.47%。…[详细]

我们也可以查到不少关于“刑事和解”的例子,比如:在浙江宁波,一名男子开卡车撞死人,因为他积极赔偿、又认错态度诚恳,得到了死者家属的原谅,最后被罚“以善代刑”,如果在两个月考察期内表现好的话就会被免予起诉。当地交警部门还准备把这一政策进行推广。 …[详细]

不过无论如何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做到公正、公开

尽管“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了常态,但是它也是有一定要求的。我们在很多案例中都可以看到积极赔偿、认错态度好,得到死者家属原谅这样的字眼,和解不能变成“被和解”。任何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司法机关都应当全程透明,不仅全部公开案件的事实,而且在启动和解程序、调查当事人意愿、做出是否准许和解的决定、最终的司法裁决等各环节,都应当完全公开透明。 所以,就算“李刚门”真的达成了“刑事和解”,如果被害者家属是在重压之下做出的决定,这当然不合理不合法。…[详细]

但是“李刚门”轻判的可能性极低

作为关注度极高的公共事件,加害人被减刑可能性极低

有人说,假如没有那句“我爸是李刚”,大概河北大学校园内的这起交通事故会和每年全国发生的几万起交通肇事案件一样悄无声息,最后和解乃至于不了了之。但是那句“我爸是李刚”让一切都变得不同,这件事已经迅速发酵为一起持续关注度极高的公共事件,并且高潮不断。

作为一起公共事件,在网络时代想要无声无息地结束绝对没有可能,邓玉娇刺官案、“躲猫猫”事件、“周老虎”事件、宜黄自焚事件……都让我们都见识到了公共舆论的力量。

之前也发生过两起非常有代表性的交通肇事案件,分别是杭州胡斌“七十码”飙车案和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在胡斌案中,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达成协议,受害者父母获赔113万元, 而最后胡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事后法律专家进行过分析,按照胡斌的案情来看,他应该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没有丝毫的轻判,而胡斌的父母也抱怨道,民事和解没有用。…[详细]

孙伟铭一审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而后孙家人砸锅卖铁积极赔偿,在二审中孙被改判了无期徒刑。但是孙伟铭已经是国内首位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而获最高刑罚者,之前死刑的判决也有一定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太坏的因素。

因此,从以往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引发的社会关注度越高,越不可能被轻判,就算他爸是李刚也不行。

但毫无疑问,最后的判罚还是会引起争议

根据最新的消息,在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驾、飙车被考虑入刑。不过这是未来的事情了。目前在我国交通肇事案中,只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项罪名,孙伟铭就是因后者被判刑的,而胡斌与李启铭都以前者的罪名被批捕。在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出意外,这应该也会是判罚李启铭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有类似犯罪事实的人都被判处了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这无疑会让人觉得判得太轻。所以,才会有那么多人一直呼吁完善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详细]

之所以引起这么多争议还是因为“李刚门”没有变成“透明门”

“李刚门”太过于扑朔迷离

10月16日河北大学飙车案发生后,由于“我爸是李刚”的巨大发酵作用,立即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的热点,上演其一幕幕高潮迭起的“连续剧”,其中有“封口令”问题、“保研”问题、“五套房”问题,后来则有李启铭被拘留、李刚道歉、车速鉴定、律师被辞,而最有分量的则是省长表态。但到了11月中旬之后,整个事件突然销声匿迹。而且之前的诸多问题都引起众说纷纭,从未真相大白,所以张凯律师被袭击和“和解”的新闻一出来,马上就惹来众怒。…[详细]

李刚门这样的公共事件,公众有权知情并监督

12月18日,凯迪社区网友“人假虎威”的一则贴文已有84页跟帖。帖子的内容为,据媒体报道,10月26日,河北省省长表示对于河北大学校园内的交通肇事案要“依法严肃处理”,省委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处理此事。贴文敦请工作组“汇报54天来的工作”,澄清此案“不公开审理”的传言是否属实,“如果是,请给出理由!”差不多同样内容的帖子在许多的论坛上都流传着。…[详细]

“李刚门”应当是一扇透明的玻璃“门”,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从满足公众权利的角度看,“李刚门”早已是一个公共事件,就应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众将据此该案件来评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正义要以公众看得见的形式实现。二是从维护政府权威和形象角度看,及时公开全部事实是政府的责任。只有透明了,才是对“李刚门”最好的处理。…[详细]

结语:

通过理性思考,我们会发现“李刚门”民事和解有可能,但是“刑事和解”的可能性极低。问题的症结在于,如果不公开不透明,又怎么能不让公众猜测万分,又怎么体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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