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城四少”之一的王烁因开车与人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人。这起纠纷本身并不严重,但细心的人发现,王烁曾在2011年9月因涉嫌买卖枪支和故意损坏财物被起诉至法院,如果其罪名成立,那么这时候理应在服刑而不是出现在街头。当记者向相关司法部门询问此事时,得到的答复是“不方便回答”,并希望记者不要再为难他们。…[详细]
可如果“不为难他们”,又如何知道司法在金钱面前有无守住公正呢?
所谓“京城四少”,是指涉身娱乐圈、与女明星有交往的四位富家子弟。其中之一的王烁于2010年12月17日与“京城四少”中的另一“少”王珂在道路上发生驾驶纠纷,王烁持枪指向王珂威胁,并急速倒车将王珂的奥迪车撞击起火,造成奥迪车损失达十九万九千余元。
后公安机关查明,王烁藏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四支,铅弹二千发,军用子弹六发。这些枪支弹药是其授意手下王亚飞购买的。而王烁损害他人车辆也不是第一次,2010年7月,王烁驾车时与一辆宝马车发生纠纷,王烁纠结多人将宝马车损坏,造成二万六千五百余元损失。
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日,以王烁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将其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是较严重的罪行,起刑点是三年。故意损坏财物罪,损坏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刑点也是三年。
而且,王烁的涉案情节中有多种加重量刑的情节,如买卖多支、多发枪支、弹药;二次故意损坏财物;纠结多人;公共场所作案等。虽然也有自首这样的减轻量刑情节,也应该不足以为其获得大幅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王烁的罪名若成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所涉两个罪名的单一量刑,应该都在3年以上。即便都取最低的3年,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综合量刑也应是3-6年之间(数罪并罚规定综合量刑取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详细]
王烁在涉枪案后又能现身街头,无非有三种可能:
1、案件还没有审结、王烁被取保候审。然而王烁的案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检察院2011年9月即起诉,对于这样的起诉法院也毫无理由不受理,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法院一审、二审期限均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本案应该早就审结才对。况且,即便案件没有审结,王烁要现身街头,也必须是办理了取保候审才可能做到,但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不能超过12个月,而根据起诉书的信息,王烁在2011年6月就办理了取保候审,他怎能一直取保候审到现在?
2、法院对其判决无罪、轻微刑或缓刑。如果法院认定王烁的两项罪名都不能成立,则他会被无罪释放。如果法院判决王烁轻微刑期,如有期徒刑一年,那么减去其被拘留、逮捕至取保候审之间的近半年羁押期,他只需再最多服刑半年多,到今天可能已获自由身。如果法院判处王烁缓刑(缓刑针对三年以下刑期、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情形),如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那么他在缓刑期间基本也是自由的。当然如果法院有上述这几种判决的话,可谓匪夷所思。
3、王烁获得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比如王烁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当他服刑一年半以后,就有机会减刑获释,或者假释出狱,如今现身街头也有可能,但减刑或者假释的理由是什么呢?而如果王烁在服刑时身患重病,可以办理保外就医,但既然其还能在街头打人,可见不可能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种可能,都会引发公众问个“为什么”。 …[详细]
《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而对于判决结果,则是无条件的“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司法需要全面公开,不能选择性公开,要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公开范围包括“立案公开、 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在这么多法律和规定的要求之下,司法人员遮遮掩掩、推三阻四的不愿公开信息,这不是知法违法,有规不依吗?…[详细]
之所以我们要对王烁能现身街头的原因猜来猜去,得怪中国的司法公开有一项工作没做好——裁判文书不上网。如果我们能在网上看到裁判文书,则王烁从被起诉到能现身街头经历了哪些司法程序,其中有无猫腻,都一目了然。
而当今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普遍将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以中国官员经常去考察学习的新加坡为例,其法院只要是生效的判决全部被放在网上。我国香港地区亦是如此。
司法公开意义重大,对此黑格尔曾有段经典的论述,“公开的依据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而裁判文书上网对于司法公开来说也是意义重大。用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教授的话来说:“这公开、那公开不如把它在网上一放”。“网上一放”,人们都能看到,审判公开的实际意义就能体现出来;“网上一放”,法院的工作质量就能受到公众和行家的检验;“网上一放”,法官就有了顾忌和压力,少了徇私枉法的胆量。总之,裁判文书上网,是防止司法渎职和司法腐败的利器。然而我们打开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站,想查询王烁案的信息时,显示的是“改版中”;再打开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站对比,发现“裁判文书”一栏下是“共0个”。 …[详细]
实际上,有不少法院曾做出过裁判文书上网的姿态,可是当他们把一些文书放在网上后,网民就开始“指手划脚”,挑出了很多毛病,诸如原、被告都写错的,判决日期在庭审之前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不讲法也不说理的裁判文书,更比比皆是。这个阵仗吓退了一些原本高姿态的法院,“文书上网”一事逐渐偃旗息鼓。
可见,不上网是为了“遮丑”。那面对记者询问时“不方便回答”、希望“不要再为难”,又是为了遮掩什么呢?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