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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第 2295期

“闯黄灯一律扣分”是恶法吗

01

“闯黄灯一律扣分”很不科学

“不许闯黄灯”并不是一个新法规

在许多人眼里,“不许闯黄灯”是一个新法规,因为在多数人印象中,以前“黄灯的时候是可以通过的”。经济学家韩志国甚至激烈地抨击称“一个涉及整个国家、基本颠覆原有行车规则、几乎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荒唐法规就这样出台”。

不过,仔细考察一下就知道,“不许闯黄灯”并不是这次“史上最严交规”的新规定。所谓“闯黄灯一律扣分”,是因为这次“最严交规”,即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版附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并没有关于黄灯的字眼。

所以说,这次其实是“旧规定,新执行”。所谓的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是指——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2004年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详细]

但这个老法规非常含糊,并没有明确说明“闯黄灯”违法

问题来了,“黄灯表示警示”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放在一边不管,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说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不可以通行,凭什么就说“不许闯黄灯”呢?

2011年,浙江海盐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就围绕这个问题,引发了一场大辩论。但法官最终作出了解释——从文义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必然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最终判“闯黄灯者”败诉。

从法学的专业意义上看,这个解释或许有它的道理。然而,一个具体到“实施条例”程度的法规,还得用“内在逻辑”“立法目的”这种字眼才能自圆其说,对于民众来说,这即便不是“恶法”,至少也够得上是“坏法律”了。…[详细]

浙江海盐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庭审现场

最重要的是,“不许闯黄灯”违背学界常识,违背物理规律

在“最严交规”实施前几天,媒体曾报道了一篇《公安部详解“抢黄灯”》,一位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黄灯的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而昨天,公安部交管局秩序处处长李勤对如何做到“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做了进一步解读:“如果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只要驾驶人能够做到注意力集中、车辆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行经交叉路口时做到减速慢行、谨慎驾驶,追尾和抢黄灯的行为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只要谨慎驾驶,就真的可以完全避免抢黄灯吗?众所周知,人看到某个信号后做出反映是需要时间的,据国内外调查,从看到黄灯到脚从油门踩到制动,平均需要0.6-0.9秒,在此时间内,车辆将保持原有速度行驶一段距离。当驾驶人 踩下制动踏板后,车辆由原行驶速度开始减速至停车,在制动时间内车辆还要驶过一段制动距离。如果黄灯亮时车辆距离停止线非常近的话,这怎么可能说停就停下来呢?同济大学交通工程系李克平教授就明确宣称,某些地区交管部门的规定“黄灯启亮时,在停止线以内的车辆,都需要减速停车”不符合车辆行驶的基本物理规律——就是网友说的,再也常识不过的牛顿惯性定律。

不妨看看香港的道路交通条例对“黄灯”是如何规定的吧——“如设有黄色交通灯时,而该黄色交通灯单独亮着,则显示禁止,即交通车辆不得越过停车线,或如停车线在当其时不是清晰可见的,或并无停车线,则交通车辆不得越过该交通灯;除非当黄色交通灯刚亮着时,车辆是如此接近停车线或交通灯,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经过停车线前或在该交通灯前面停下,则不在此限”。

仔细阅读就能发现,香港交规中“黄灯”的作用,其实与“不许闯黄灯”相差无几,但因为规定了“车辆是如此接近停车线或交通灯”的情况,就不会产生混乱了。…[详细]

在对“闯黄灯”理解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强行处罚必引起混乱

如前所述,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黄灯的规定十分模糊,人为解释的做法又违背科学性,以致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对“闯黄灯”理解分歧非常大:一些地方早就规定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罚款200元,记3分;一些城市为了杜绝闯黄灯现象的发生,干脆将黄灯取消,而用绿灯倒计时或绿闪代替黄灯;大多数城市则因为闯黄灯现象普遍存在,对闯黄灯行为并不进行处罚,而是允许黄灯期间车辆可以通过停车线。

而现在,在统一各地执法人员和民众对黄灯认识非常不统一的情况下,强行推行一个违背科学,法律上有漏洞的规定,显然会引起很大的混乱。甚至根本就无法执行,如深圳市交管部门已明确宣称暂不执行关于黄灯的新政策。

02

但在“闯黄灯”问题上,民众也有很多错误认识

强调“闯黄灯问题”并不是为罚而罚,而是有着急迫的现实需求

不少人猜想,交管部门之所以制定“史上最严交规”,尤其是在“闯黄灯”这种问题上动脑筋,该不会是“又想着创收了”吧。

这或许只是宣泄不满,当然也不排除执行时会被部分警察滥用,但这种观点无疑是过于忽视了治理“闯黄灯”的急迫现实需求。据交警部门的统计资料,在城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有60%以上处于平面交叉口范围内, 其中90%的事故是发生在绿灯间隔——即“黄灯”“红灯”期间,而其中“黄灯”出事故又占了一半以上。…[详细]

闯黄灯导致的车祸集锦

这足以说明,“闯黄灯”现象的确是有必要进行治理的,而且相当急迫。

黄灯的确不等于红灯,但其“警示”作用并不是让车加速通过

那么,为何驾驶者喜欢“闯黄灯”,而“闯黄灯”又偏偏容易出事呢?道理其实很简单,然而在这轮网上关于“黄灯”的讨论中,却少有人提到——大部分地区长期以来对“闯黄灯”没有任何处理,无形中让人觉得“闯黄灯”很正常,而其所起的“警示”作用,也从“警示减速停车”变为“警示红灯快到了,赶紧加速在黄灯期间通过交叉路口”。据上海交通学者钱红波的调查,有多达42%的驾驶者在遇到黄灯时“原则上加速通过”。路口加速,危害可想而知,然而“闯黄灯”却成了不少中国司机的“常识”,甚至认为“黄灯”与“红灯”的区别就在于此。

事实上,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黄灯的基本规定都是“黄灯,表示即将亮红灯,车辆应该停止”,除非是如前所述,“黄灯刚亮时,已经接近停车线、无法安全制动的车辆,可以开出停车线。”…[详细]

“绿灯倒数计时”,“绿灯闪烁”取代不了“黄灯”

在关于“黄灯”的这波讨论中,还有许多——据钱红波的统计是多达95%的驾驶者认为,在黄灯之前设置“绿灯倒数计时”、“绿灯闪烁”会更合理,甚至有不少人主张取消黄灯。驾驶者认为,“绿闪”“绿灯倒计时”能更好地提示驾驶人绿灯即将结束,提早作出通过或停车的判断。

然而,实际观测显示,绿闪期间驾驶人普遍存在抓紧最后几秒绿灯时间争抢过街的现象。而倒计时信号除了可以给驾驶人心理安慰外,也没有其他任何好处。纵观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城市使用倒计时信号。事实上,用绿闪代替黄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号设置,是在青岛首先实施的,而在世界范围没有先例。

因此,公安部交管局秩序处处长李勤在昨天声称的“按规定,黄灯、绿灯和红灯这三种信号灯都是不闪的”并不是开倒车,而是科学的结论。…[详细]

强调“黄灯”正确意义,但仅对路口超速进行处罚,可能是最好方案

总而言之,“黄灯”的警示作用对于交叉口的交通安全是极有意义的,长期以来人们对黄灯作用的误解的确应该扭转过来,并统一认识。

那么,既然现行交规有问题,“闯黄灯”又确实该治理,那应该怎么办呢?目前,国内学者普遍给出的建议就是如香港那样遵循国际一般准则,把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黄灯的含义的规定修改为:“黄灯启亮表示交通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碰到黄灯时应该减速停车,除非不能安全停车时可以在黄灯期间通过停车线进入交叉口”;同时并应规定“黄灯期间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的车速不得超过交叉口的限速,否则将因黄灯超速而被处罚”。这就既避免了一刀切处罚,但又能够治理路口车速过高的问题。

03

闯黄灯是个细节问题,但足以反映公共决策存在诸多缺陷

曾经有报道称公安部将研究“黄灯”问题

在2012年4月,浙江海盐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二审完结,“闯黄灯”引发各方关注时,有报道称“目前,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然而数月之后,公安部拿出的方案并不是科学地认定“闯黄灯”行为的性质,而是搬起了以前的缺陷法规并从严执行,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失望。一刀切“闯黄灯扣6分”民众不满意,学界不主张,甚至交管部门内部也有人撰文反对,这到底是怎么决策的,实在让人怀疑。而对这个决策失误的指控,又能否得到回应和纠正呢?…[详细]

行政傲慢要不得

如果硬要为“闯黄灯扣6分”找个理由,那只能是“沉疴必须用猛药”——公安部门或许认为,一旦给闯黄灯留下“如此接近停止线而可以通过”的口子,那便会让治理闯黄灯的政策起不到作用。的确有这个可能,但这种想法无疑是一种“行政傲慢”,既低估民众的智商,又无视民众对追尾增多的担心。说到底,举国上下对“黄灯”作用的错误认识,很大原因不就是那违背科学定律的《实施条例》吗?

结语

“闯黄灯”的危害确实很大,但“闯黄灯一律扣分”无疑也是恶法,公共决策的正路只能是让民众深入参与决策,与民众诚恳对话,家长式的治理只会导致更大的恶果。

新闻立场

黄灯亮时该允许车辆通过停止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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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杨:好的。我们会关注。 /玫瑰 || #我爱问编辑# 王杨(@ywang019) 河南金基租车之殇,又一庞氏骗局大手笔,受害家庭将近1万,维权几次,没有说法,复杂的很,求助无门。
    07月09日 09:20 发自腾讯微博
  • 丁阳:两次说的都是针对奥巴马医保法案的判决,第一次是在2012年的时候。这两次投票他客观上都帮了奥巴马的大忙。司法能动主义的危害你可以看罗伯茨意见书原文,http://url.cn/XKy8EQ 里面提到了Lochner案造成的一些问题。总的来说,罗伯茨希望“极度审慎”地解释宪法,这是他一以贯之的态度。 || #我爱问编辑# 丁阳(@wanghsn) 王杨(@ywang019) 张德笔(@zxc242635zxc) “就在同性婚姻判决前几天,罗伯茨还第二次充当了保守派阵营的‘叛徒’”,那他第一次当“叛徒”是什么情形?“罗伯茨大法官就提到了这种做法同样曾经造成了危害”,司法能动主义曾经造成了什么危害?
    07月01日 14:18 发自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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