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最爱美澳加,小官逃往亚非拉。”
根据专门的研究报告,那些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最青睐的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移民国家。而身份较低的贪官则选择非洲、拉美、东欧或者其他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
通过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这种分野。…[详细]
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地,有华人专门开公司为贪官提供一条龙服务。他们利用当地法律中的漏洞,和所在国的律师进行合作,为贪官们办理从购买房产到洗钱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全套服务。
若选择“亚非拉”,由于当地缺乏安全保障,平时深居简出,再伺机向西方发达国家过渡。…[详细]
一次成功的出逃,往往需要好几个步骤: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等等。
要转移资产,除了通过地下钱庄,另一个主要渠道是利用购买设备、海外投资等名义,把巨额资金打入海外空头账户上,通过这种方式,还能高价购买廉价资产,吃差额,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公家”承担,兼具贪污和洗钱双重性质。中美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有足够的市场空间操作资产转移。
而让家属“打前哨”就更方便了,留学、陪读、投资等方式不一而足,中国留学生最多的国家就是美国。此外,还可以借口“政治避难”,特别是杯葛计划生育,90%可以如愿。…[详细]
“他们希望能用自己聚敛的财富在那里过上天堂般的生活。”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是移民国家,更容易接纳外来者,这种吸引力是欧洲国家无法比拟的。又因为美国的市场“容量”最大,所以,它自然最受外逃贪官欢迎。
此外,不得不说制度性保障。贪官之所以外逃,最主要的原因无非是“保护”他们非法获取的财产。在美国这样严格保护私有产权的国度,虽然也一再立法加强反腐,但是,只要愿意付律师费,仍然有可能把财产合法化。因为一切利害都是可预期的,这种确定性,能够转化为安全感。…[详细]
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不多,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有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瑞典,以“免死”为前提。
引渡条约有多重要?它被认为是外逃贪官的真正绞索。
这是因为,只有把贪官引渡回来,才能依法执行处罚,所在国无权对其移民之前的罪行作出处罚,如果认为其移民时隐瞒罪行,可以按照移民法案处理,最坏的结果无非是遣返——被看作引渡的替代措施,而且往往附带一些轻型化条款。…[详细]
作为引渡的替代模式,可以依据的有三种途径:2001年的《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红色通辑令”。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种国际通报,意味着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如果没有引渡协议,实乃无源之水。而且,以往我国过分依赖“红色通缉令”,但由于法律制度不接轨,提供的材料经常达不到西方国家的“表面标准”要求。
至于《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可以把它理解为原则性的文件,而不是具体的操作指引,要通过它进行司法合作,还得依靠具体领域的法律对接。追逃和反腐,不再是关注的重点。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只是指导性的纲领,依赖具体法律的完善和对接。…[详细]
回过头来看,其实充满光环的“开平案”之所以“最为成功”,也具有非常大的偶然性。
案发当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刚好生效——既然生效了,迟早总得有个案例吧,而“开平案”涉案金额高达4.85亿美元,可谓空前绝后,天然就是典型。在美国方面,9·11之后,加强反恐力度,顺带也加强了反洗钱力度,这是外部契机,不可复制。
双方的接洽过程也异常艰苦,花了3年时间,提供了长达15万页的证据材料,代价不计,最终把三名罪犯分别判刑,并追讨回355万美元赃款,看似很多,与4.85亿相比又显得过少。
此后,其实在追逃方面再没什么成功经验了。虽然中美双方建立了协作机制,但只适用于双方“督办”的大案要案,不具有普遍操作性,对一般的贪官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详细]
贪官赴美后,一般选择住在繁华都市,因为他们生活要求比较高,偏僻的地方呆不惯。
据报道,贪官带到美国的财产刺激了美国经济,甚至引爆一些地区的房价,但这样带有“原罪”的行为只能激起负面情绪,“这些资金对美国经济的稳定没有好处”。
官员以权谋私,侵吞纳税人的血汗钱,如此行为不符合美国的价值取向和治国精神,甚至被认为危害社会行为准则。…[详细]
“开平案”之后,美国还成立了“移民和海关执法特别行动小组”(ICE),明确表示要打击外国贪官,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可以没收外国贪官在美国境内的财产。
在美国,没收财产的案件比刑事案件所要提供的证据标准要宽松得多,并且法律规定,若没收财产,可向举报人提供最高达被没收财产25%的奖励。
该方案无疑会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希望向这些外国罪犯发出这样一个信息:别来美国。”…[详细]
对于很多人来说,出逃美国不是穷途末路的终点,而是“幸福生活”的起点,为了这个目标可能需要处心积虑多年。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让“避风港”的功能失效,能够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诚然,中美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进展不小,但更多地停留在“表态”层面,机制与渠道若不通畅,就只能抓个案了,正因如此,这些年也只有“开平案”这一个“典型”。
今后,中国需要更积极地参与国际反腐合作,争取与多个国家签署引渡协议,推动形成和完善反腐败的“全球治理”格局。这样就能让贪官清楚看到,即便侥幸出逃,也不能再像一些“前辈”那样安全“潜伏”下来,而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详细]
所有的国际公约、协议,都是为了惩处那些已经出逃的贪官。如何堵住国内缺口,防患于未然,才是更重要的事。
动辄上亿的贪腐和资产转移,这暴露的问题太严重了。
在下游,有必要加强打击洗钱犯罪,提高金融领域管理水平。从实践上看,贪官要出逃,通常需要先洗钱,如果带不走钱,出逃就没有意义,这是卡住此类贪腐的脖子。
在源头,一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几乎医治百病。…[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