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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反腐课题组”专家建议:废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死刑判决,因为“用死刑来遏制腐败是不现实的”,而且国外的“死刑犯不引渡”规则也给我国辑拿外逃贪官造成了阻碍。
  正是由于“死刑犯不引渡”,中行巨贪余振东挪用4亿公款,引渡回国后只判了12年;而赖昌星的引渡也困难重重……外逃,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
  这并不是我们第一次讨论“贪官该不该免死”的话题。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从功利的立场看,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型犯罪。即使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极少有对贪利型犯罪规定死刑。”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按照中国国情,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那么,在不能完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果贪官可以免死,如何能攘住被侵犯了利益的芸芸众口?[详细][我来说两句]
贪官为何手握“免死金牌”? [我来说两句]
  新中国建国初期,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了1.84万元和1.94万元,便被处以死刑。而今天,“中国第一巨贪”、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涉案4亿却只被判12年……让人们疑惑,贪官为何总能免除死刑的惩办?——>>>
“死刑犯不引渡”使外逃贪官逃过死刑
  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从中国政府处得到了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
  涉案100多亿美元的厦门“远华大案”嫌疑人赖昌星今天还未能回国接受治裁,就是因为加拿大坚持“死刑犯不引渡”。
  目前,中国已与西班牙签署条约缉捕外逃贪官,同其他发达国家的谈判也在提速,中西条约中,“死刑犯不引渡”已成为共识。——>>>
贪污数额不是判罪的唯一条件
  有专家认为,在考虑对贪官的量刑时,贪污数额并不是判罪的唯一条件。虽然有些人贪污的数字比较大,但认罪态度很好,主动退赔赃款,就可以视为从宽处理的条件。除数额外,贪污手段、贪污的来源、引发的后果等,都要在审判的考虑之内。比如,贪污的是救济款,是党费,肯定是要重罚的。反之,适当减轻也未尝不可。——>>>
QQ小调查
关于“废除贪官死刑”,你较同意下列哪种看法?
死刑本来就该废除,不仅限于贪官
可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暴力杀人等案件还需要存在死刑
贪官死刑存在是有必要的,但为了能够成功引渡外逃贪官,可以考虑废除贪官死刑
贪官死刑无论如何都不能废除
死刑不是惩治贪官的惟一手段,无所谓废不废除
争鸣:是否应该“废除贪官死刑” [我来说两句]
赞成者:贪官免死是引渡的必要条件
  全世界有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仅剩美、日两国。抓回来总比抓不回来好,抓不回来判什么都是白搭,同意“死刑不引渡”的背后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务实思维。——>>>
反对者:废除贪官死刑,老百姓不愿意
   贪官在位时,百姓是敢怒不敢言,积压着满腔的怒火,贪官一落网,他们的怒火就爆发出来,恨不得“噬其血啖其肉”。贪官一日不死,百姓们还担心忽一日被“赦免”而又大摇大摆地出现在众人面前,那将如何是好?——>>>
赞成者:死刑不是反腐倡廉的良药
  贪污受贿案件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对贪利性犯罪,我们应当创造条件对行为人不适用死刑。法律对人的威慑力不在于其是否具有死刑,而在于刑罚的必然性。死刑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作用效果不佳。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出现的原因是由经济、政治、法律等各种因素促成的。——>>>
反对者:废除贪官死刑,社会现状不允许
  任何法律本身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如果据此就要废除死刑,恐怕很多法律条文都要废除了。有效遏制犯罪的关键还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行力。法制建设亦不能超前太多,如何执行好现在的法律才是我们要重点关心的问题。——>>>
赞成者:取消死刑可以防止贪官出逃
  国内法学界有专家说:“按照国际惯例,死刑犯不引渡,这成为一些外逃贪官不能被顺利引渡回国的重要原因。而如果贪污腐败这样的非暴力犯罪可以不被判处死刑,不少贪官可能不会选择携款出逃。——>>>
反对者:废除贪官死刑也挡不住出逃脚步
  如果我们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贪官们贪污后就会因留恋故土而在国门之内等待抓捕吗?没有了死刑的威慑,恐怕贪官们会贪得更厉害跑得更飞快。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和制度监管,废除死刑根本挡不住贪官们外逃的脚步。——>>>
赞成者:杀人偿命,欠债的还钱就行
  死刑的废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目前不能全面废止死刑,但应当将死刑适用的范围控制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内,对于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废除死刑。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
反对者:“贪污欠债”危害程度不下于杀人
  经济犯罪因为“手上没有直接沾血”就可以逃脱死刑吗?有钱有权的人用得着自己亲手去杀人吗?贪污掉成千上万人的救命款,难道不比亲手杀掉一个人更令人发指吗?这只能使一大批有权有势的腐败官员纷纷“受惠”。——>>>
反贪,不仅仅是“贪官免死” [我来说两句]
  贪官该不该免死?并不是我们讨论的最终目的。贪官为何层出不穷?贪官外逃为何屡屡得手?谁给他们开了方便之门?为何老百姓对贪官的“死缓”判决投不信任票,关建的解决方案,还是要正本清源。
“免死”不能只是官员的特权
  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可以创造条件尽早实现对经济犯罪的免死。其实这也符合中国人传统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血债(才)要用血来还”的古老信条。“贪官免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即对一切经济犯罪都免于死刑。否则,就是官官相护,就是搞特权,“(死)刑不上大夫”。——>>>
费力引渡不如阻止外逃
  治标更要治本。贪官能够外逃,只能说明我们国门把关不严。工作重点应放在防止贪官外逃上。只要建立防止腐败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官员的审计和金融监管,建立官员出境审批连带责任制等,截断贪官的行动链,堵住资金流向,让那些腐败分子出不去,跑不掉。防范胜于遣返,这是防止腐败和打击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
把法律制裁落到实处
 我们知道国外一些免死的罪犯,有判“终身监禁”的,有些还特别加上“不得假释”。可是,我们现在的“死缓”是怎么回事?只要躲过了“生死劫”,就可能花样百出地照享荣华富贵。至于减免刑、假释、保外就医里的名堂就更多了。如果连服刑的基本规范都不能建立健全,那么社会怎么能容忍“贪官免死”?——>>>
贪官外逃现状
 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近几年外逃贪官数量大约4000人左右,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
 贪官外逃免死三部曲
  第一部曲,疯狂地无极限地贪污受贿后卷款逃往他国——最好是美国;
  第二部曲,在他国投案自首也行,被当地警方捕获亦可,总之拥有了绝对免死的保障;
  第三部曲,被引渡回国,从轻量刑。
 贪官外逃具体步骤
  贪官的出逃大多经过数年的准备,步骤一般为: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等一系列过程。
本期责编: 罗亮  贾嘉 专题评论部招聘编辑 特别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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