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扶老人被讹 惩诬陷者只是好开始

四川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反被索赔。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查明老太确是自己摔倒,就老太及其儿子的敲诈行为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扶老人这个问题困扰社会以来,罕有地处罚诬陷者。 …[详细]

执法者给维权的家长个说法是个好开始,不过个案有特殊性

现有的法律武器支持人们去告明确的敲诈勒索者

三个儿童扶起老人那天是在今年6月份。65岁的蒋某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蒋某摔倒后,手里死死抓住一位9岁小朋友的手。后来蒋某说是被儿童撞到,儿童说自己是做好事,双方各执一词。

5个月后矛盾爆发。11月16日,老太家人背着她找到其中一名儿童江某家,老人就这样“赖”着不走,整整两天让儿童的家长不胜其烦。最后不得已来到司法所进行调节。本着大事化小的态度,司法所建议,三个小孩的家长各赔偿老太医药费2500元,剩余费用老太家自己承担。双方也达成口头协议。不过,江某的家长越想越生气,推翻了此前司法调解达成的口头协议,并与另外两名家长意见达成了一致。江某爸爸表示,既然老太不是自己的孩子撞倒的,那么就绝不可能承担相关的赔偿。谁知道被老人的家人堵在了司法所门口,被强行要走了1100元。随后江某报案。而幸运的是,当时现场有许多目击证人都表示愿意出来证明儿童的清白。

解析:在以往,也有不少人呼吁让诬陷者受到惩罚,这样有很好的震慑作用。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法律体系中都早有关于敲诈、诈骗、诬陷等方面的规定。而这次,老人和他的儿子都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对老人的处罚因为年龄原因依法免于执行)。…[详细]

本案例有“开创性”,较真精神值得效仿,不过要普遍应用就不是很容易了

首先,本案例中有多名证人出来作证,而警方经过调查之后也确认了老太一方在撒谎。其次,用法官舒锐的话来说,老太一方的表现让“事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老太不光赖在人家家中不走,她的家人还拦住儿童的家长强行要钱。

较真的小孩家长举牌寻找证人较真的小孩家长举牌寻找证人

解析:在许多的案例中,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实老人一方在撒谎。同时,老人一方的行为可能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敲诈或者诈骗。所以,本案确实有“开创性”,而这样明确的情况可能并不普遍。尽管如此,它也确实对一种不好的社会风气有震慑性(如今扶老人反被要求赔偿的事例很多,几乎同一时间在汕头也有一起老人讹扶他的中学生事件,后来老人认错道歉)。而且,江先生的较真,举着牌子一个个寻找证人,不接受和稀泥调解的态度值得学习。较真的人越来越多,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抵制和纠偏。…[详细]

但还不够,几个典型的司法判决存在巨大争议,暴露改进空间

导读:除了专业碰瓷者,或者明确的无理取闹者而外,还存在第三种情况,也就是大家在天津许云鹤案等诸多案件中看到的——案情复杂、双方各执一词,没有确实性的铁证。这样的情况下,就不是扶老人者告对方了,而是反过来的,老人一方起诉到法院去要求赔偿。法律是社会一切行为的底线,如果存在不足和漏洞的话,自然会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和负面示范。所以,光是让明确的“作恶者”得到惩罚还不够。

今年在海南发生的一起事件中,监控录像也不能证明事发经过,足见此类问题复杂性(点击图片查看新闻)今年在海南发生的一起事件中,监控录像也不能证明事发经过,足见此类问题复杂性(点击图片查看新闻)

老人方拿不出证据被判输的案例有,但更多案件没这么单纯

典型案例:山东李莉菁被判无责

李莉菁在路上遇到老太骑自行车摔倒,就去试图搀扶老人,结果被老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老太提供的证人证言陈述的是老太倒在地上之后的事实,不能证明老太是被李莉菁刮倒的。除了宋老太的自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是李莉菁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宋老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解析:如果老人一方不能举证,自然不能判扶人者输。《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大家常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不过,几起全国知名、影响力很大的案件确实双方都拿出了证据,却又都不够确凿。问题就不是这么好办了。…[详细]

引发争议的情况一:判扶人方有过错,但判决说服力又不够

典型案例:浙江吴俊东案,法官采用的认定过错证据引发争议

吴俊东吴俊东

2010年11月23日,浙江金华青年吴俊东自称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超车后发现身后两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遂出于救助之心扶起老人,随后赶到的吴俊东父亲吴秀芝同两位老人一同前往医院,并支付住院费1000元。但两位老人当场指责吴俊东开车不小心,并认定系吴所驾三轮摩托车剐蹭电动车导致翻车,后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法院判决吴俊东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法官用了“高度盖然性”这个生僻词汇,一时间见诸多家媒体,引发争议。解释起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这时候,法官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这个原则最后靠的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终形成确信的制度。可见对法官要求之高。

本案中,交警方面提供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报告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此为被诟病的地方之一。而法官采纳了老人一方证人的证言。在一审中,“吴俊东在超车过程中并未鸣喇叭,且在超车过程中与胡启明车辆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这一理由来证明“吴俊东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引起轩然大波。二审法院虽然进行了一些纠偏,并用四点老人方的证据串起一个证据链,但是这四点证据也被质疑,例如,目击证人并没有看到两车相撞,也不能证明老人左膝盖的伤是吴俊东的车子刮擦。这个案件甚至被列为了“2011年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解析:因为许多民事案件中往往做不到“证据充分、确实”,这时候难倒就不判了吗?所以在大陆法国家,大家都会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来对待证据。问题就在于,如《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刊登于今年的《清华法学》第一期里)所说,“通过研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在这样的情况下,谁知道这个证据到底占多大的优势,是一半多一点还是七八成还是八九成呢?而判决文书里一句“高度盖然性原则”更是让不懂生僻法律术语的民众云里雾里,可能对扶老人更加恐慌。…[详细]

引发争议的情况二:判双方都无过错,却还是判扶老人者得赔,以显“公平”

典型案例:天津许云鹤案一审,“驶来车辆吓倒行人”——“无过错原则”要你赔

许云鹤许云鹤

天津许云鹤案也是一个全国轰动的大案子。在这个案子的一审中,法官认为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但是,“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所以法院用上了“无过错原则”来划分责任。

在上一个案例中,用到的是过错责任,很好理解,就是法院认为你犯错了,导致别人受伤了,需要负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则是,你没错,我也没错,没故意、没过失,但是我的行为和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我国法律当中,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就需要无过错责任,比如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等,刚好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也是其中之一。

解析:事实上,二审判决中,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许云鹤和老太发生了碰撞,是有过错的。尽管这个判决中对证据的应用还是被诟病有瑕疵,不过起码比起“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这样的“神推论”显得严肃和有逻辑多了。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听得最多的可能就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相撞了。而就算这个法条也在与时俱进,2007年的修法中就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以此结束了各地混乱不堪的责任划分比例。所以法官在判案中盲目用无过错责任,甚至推理一些关联非常弱的因果关系,实在容易引发大家反感。许云鹤案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详细]

典型案例:河南李凯强案,同样认定不了过错——“公平原则”让你赔

李凯强李凯强

前面两个案例中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都属于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责任规定的三大原则,而这另一大就是公平责任原则了。同样是全国出名的河南李凯强案三次审判都用的是这个原则。

2009年10月,56岁的宋林一纸诉状将17岁的李凯强告上法庭。宋老太诉称,2008年8月21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自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她状告李凯强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而李凯强却连连喊冤,称当时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他就伸手拉老太太起来,但老太太拉住不让他走了。

2009年的一审、2010年的二审都相继被撤销,而去年最新的一审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无法证明此次交通事故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比较妥当。”

典型的各大五十大板。

解析: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一样,也是双方都没错,学界论文中普遍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判赔对象的行为与被损害人的损害有无因果关系。不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多时候,无过错原则是有规定适用情形的,而那些法律没规定使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况,就统统归公平原则来管了。

公平责任原则以公平为名,往往各打五十大板。而这样的问题就是如此不加限制地运用,会让许多民众感到困惑和不理解。就如同来来回回判了这么多次的李凯强案一样。有台湾学者在比较两岸的公平原则应用时就发现,台湾仅仅用在非常少的情形(如员工和雇主)。实际上,公平责任原则是和分配正义等问题有关,是对弱势群体的悲悯和关怀。因此,不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地位、教育程度等情况显然有失公平。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官往往出于法庭调查的惰性而选择公平责任原则。…[详细]

全面回顾几大判决后,不难明白不做系统的司法实践改进,扶老人依然无解

针对扶老人这个话题社会上曾经有许多讨论,例如效仿国外的好人法,不过那是说出于好心救助引发的伤害不用救助人担责,和现在的“讹”这个难题基本无关。还有人建议做相应的基金,不过机动车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就是个例子,当年立法者是想把它和交强险捆绑,以社会保险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可实际中,保险公司等各利益方有着巨大的博弈,两年后的一边文章就这么说,“立法者却没有考虑到,我国连最基本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规范都未曾确立。”所以,如果有了基金,基金有多大规模?怎么确定基金陪多少?会不会出现有了兜底的,“老人摔倒”的情况更多?还是得厘清责任,根子还是在法律上。

结语

通过全面地分析扶老人的法律实践会发现,在责任厘清这个问题上有诸多的不清楚。而只有法律实践更规范,不管讹诈还是真的撞了想逃脱,这两种情况都不会那么容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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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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