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救人反赔偿,一个葫芦案

近日,天津又曝出了一个“彭宇案”。小伙许云鹤在开车过程中遇到了为过八车道马路而违章翻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帮其包扎并打了120,不料反被老太告上法庭,法院判其要赔偿十万元。许云鹤网上发帖称之为“葫芦案”。…[详细]…[详细]

 

联系到几年前彭宇帮助徐老太的下场,网友纷纷表示“雷锋难做”,并表达了对王老太和法官的严重不满。而尽管引发了舆论关注,但在昨日的二审中,双方仍然各执一词,法院也无法当庭判决。那么,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一个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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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判决书中的部分难解却合理之处
本案民事判决书,点击看大图

这是一起曲折的“罗生门”式案件

关于这起案件的经过,其实并不复杂:两年前天津小伙许云鹤在行车中遇到了为过八车道马路而违章翻护栏的王老太,随后老太摔倒骨折,许云鹤打了120求助,但不幸老太还是成了八级伤残。结果王老太控诉许云鹤撞了她,要承担赔偿,而许云鹤则感到莫名奇妙——他声称是看到王老太摔倒后,才停车并好意帮助她。

由于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所以要知道真相只能通过伤情鉴定和碰撞痕迹鉴定,但非常不巧的是,两方面的鉴定都不能认定是否发生了碰撞,以致事件成为了法庭判断不出真相的罗生门。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又为了必须做出判决而做出了一个“推理”——假设没有碰撞,但王老太必然会因为许云鹤驾车接近而“惊慌错乱”,其倒地受车辆影响,进而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而由于这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担责——然后,在王老太拒绝手术后变残疾和许云鹤未缴交强险的双重作用下,法院最终判定许云鹤要赔十万元——在许云鹤眼里,他做好事却换来如此结果,无论如何也是不能接受的。从王老太家属在微博上公布的肇事现场图片来看,许云鹤的车既没有刹车痕迹,停车时也未碰到护栏——符合他自己称缓慢停下的说法,多数网友认为许云鹤说的是真话,而对王老太一方声称的撞车不予相信。…[详细]

种种巧合,让人们感觉许云鹤在事件中有多么“冤”,进而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多么荒谬——例如认为法院对许云鹤是“有罪推定”,法院没有认定许云鹤犯过错却判他担责,最不可理解的是明明判决书上写着才40%责任,但判决赔偿时许云鹤却几乎是全赔。

不过,被网友们诟病的一些做法,其实可以成立。

假如认定交通事故,被告可以存在“无过错责任”

最让人们感到不可理解的,是法院判决并没有认定许云鹤在事件中犯了什么过错,但却要承担责任。从法理上来讲,“谁过错,谁承担责任”本是一条通理,然而随着现代社会技术不断进步,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人们也认识到不仅存在“过错责任”、还存在“危险责任”。像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由于机动车在安全方面占据绝对优势,所以尽管可能是行人违章,但同时也是弱势和更易受伤害的一方。为了分散社会的整体风险,“无过错责任”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甚至交强险本身,体现的就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七十六条开始就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完全不提是谁的过错,只要事故产生了损失,就先用保险赔。

所以说,即便这个事件中,王老太违规横穿马路翻越护栏是造成她受伤致残的根本原因,而许云鹤很有可能不存在丝毫过错,但并不能就此说许云鹤不用承担丝毫责任。但前提条件是,这必须确实是一起交通事故,对此,下一大段将进行辨析。…[详细]

民事案件不适用“无罪推定”

此案判决书中被广泛流传并质疑的,还有这段话——“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按人们通常的理解,司法讲究“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既然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那就不能认为发生了接触,怎么还能说“无法排除接触”呢?

事实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适用的是刑事范畴,是为了保护刑事被告的权益而制定的原则,民事范畴不能适用,本案事故责任交警无法认定,但法官需要就民事责任做出判决,需要确定双方的过错,所以这种表述是没有问题的。…[详细]

40%责任为何却赔偿了98%的损失?

另一个让众多网友不解,甚至许云鹤本人都不理解的判决,是法官明明说了被告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最终判决结果为何是许云鹤需赔偿王老太10万8千多元,占了王老太损失总额11万8百元的98%?

这是因为,根据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处许云鹤承担40%责任,是说交强险限额以外约2700元的部分要付40%,而由于许云鹤未及时投保交强险,所以法院判定,本应由交强险赔付的10万7千多元由许云鹤来承担。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毫无过错的许云鹤几乎要赔偿王老太全部损失。而假如许云鹤交了交强险,那么他只需赔一千多元,正是这么大的差别,让这起案件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不过,法院的判决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这些问题的认定让此案变成了“葫芦案”
现场无刹车痕迹,车子亦未撞栏杆

根本就不该认定为交通事故

该判决的焦点争议在于,这个事件到底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因为只有构成交通事故才能构成侵权,由于存在交强险,以及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主有可能存在无过错责任,王老太才可能起诉许云鹤侵权,获得赔偿。

要认定“交通事故”,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其构件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意外造成王老太人身伤害没有任何疑问,但在这起案件中,如何能认定这是“由许云鹤车辆造成”的一起交通事故呢?

有人提出,在道路交通诉讼中、尤其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为了保护弱势一方,可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举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由被指控的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限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在连碰撞与否都不能确认的情况下,显然不能适用。…[详细]

还有人提出,法院是依据“高度盖然性”来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所谓“高度盖然性”,按最高院规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然而,本次事件中,虽然许云鹤无法证明没有发生碰撞,但王老太一方同样不能证明发生了碰撞,证据谁也压不倒谁,何谈“高度盖然性”呢?…[详细]

在判决书里,法院用来认定交通事故的方法,则是事件中最让人诟病的——“假设未发生碰撞,但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显然,这纯粹只是法官的“自由心证”,而且可以说是过度利用了自由心证。

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是否交通事故呢?其实,根据民法的通行原则就是最正确的,“谁主张、谁举证”,王老太虽然确实是“在道路上”“意外”“受伤”了,但只要她不能证明是许云鹤的车辆造成的,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这与网友们说的“无罪推定”虽然不同,但还是有相似之处的。

“非接触性事故”之说非常勉强

另外,判决中的假设,“非接触性事故”是否成立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车辆行人并未发生身体触碰,那么要判定为交通事故必须十分谨慎。日本理论界认为肇事车辆与受害人人身直接接触方能认为过失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十分严格。台湾曾隆兴先生则认为“惟如驾驶车辆过于紧迫通过被害人身边,被害人因而惊慌失措,跌倒受伤死亡者,有时仍因负过失之责。”即便按此标准,在王老太自身违规翻越护栏、许云鹤车子连刹车痕都没有的状况下,认定为“非接触性事故”都是要打个大问号的。

没缴交强险,赔偿就必须全部由自己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了首先由交强险来赔偿。但对当事人未投强制险的情况,并无具体规定,其他法律对此种情况下的民事责任也无相关规定,到底根据什么判许云鹤要承担所有赔付责任呢?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的是行政违法责任,而肇事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两者能直接挂钩吗?这也是一个疑问。…[详细]

判词完全不考虑受害方拒绝治疗的情节,殊为不合理

在判决书中,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判决书明明已经提到了医院曾建议王老太进行手术治疗,但王老太一方却拒绝了这个建议,最后却成残疾了。即使不能完全肯定这方面的相关性,但判词在描述赔偿金额时完全不提这一点,也过于匪夷所思。如果许云鹤交了交强险,这或许并非什么大问题,但现在许云鹤明明漏缴了交强险,还完全忽略这一点,对许云鹤也太过不公平了吧。

通过此案看司法应如何改进?

技术鉴定环节或有缺失

对于本案,许多网友表示,这种情形的意外完全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来确认过错到底在谁,又是谁在撒谎,但就本案的表现来看,交警、医院两方面的鉴定都提供不了确凿的信息,为“乱判葫芦案”打下了基础。除去确实有技术原因的可能之外,是否存在人为干扰,或者人为不敢担责的因素?不管如何,这种案件的技术鉴定越有说服力,则判案判成葫芦案、罗生门的可能性越低。

疑难案件司法人员要增强调解技巧

民事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然而就判决书而言,看不到法院方面为调节双方矛盾做出了多大努力,但最后却拿了个事实争议最大,让双方矛盾最激化的判决出来。可谓背离了“调解优先”的初衷。面对类似的疑难案件,法官调解技巧不足,重视投入不够可能是调解不成功的原因。…[详细]

期待二审能有个相对合理的判决。

题外:不要把个案放得太大
老太摔倒,帮不帮?

这不是碰瓷,不宜苛责王老太

从王老太受伤的程度来看,已经是八级伤残,这决不是许多人所说的“碰瓷”。事实上,假如许云鹤交了交强险,由于有交强险的赔偿,这件事多半能够调解解决,以“惊吓”论处,勉强判交通事故成立,交强险至少能负担大部分王老太的损失。而由于许云鹤没有缴纳交强险,若无法认定为交通事故,则老太的伤残没有行为责任人,那一点补偿也拿不到。从这个角度来看,王老太也有可怜之处。

不过,据许云鹤说,王老太借了他电话后说的第一句就是“我现在在马路上,一个车把我撞了”,如果果真没撞,而王老太又真的这么说了,那确实是让人心寒。…[详细]

这与彭宇案也不同,不宜苛责法院

在名噪一时的南京“彭宇案”中,法官预设彭宇“人性本恶”的立场,用“你没撞人,你为啥要救人”的强盗逻辑来断案,引发了民众大哗,这自然是中国法制史上的耻辱。但对于本案,只能说是在一个必须做出判决的疑难道路交通纠纷中,过度使用自由心证,对事件真相有倾向性看法,从而做出了不妥当的判决。相比之下,也不宜苛责。…[详细]

不宜将民事个案意义夸大,你是否还会做好事取决于你的内心

当初“彭宇案”让人失望,感慨“雷锋已死”、“再没人做好事”,除了南京法院的荒唐判决外,还因为彭宇最终接受了“私了”,不再就真相、名誉进行抗争。对于本次案件,很多人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判决对社会风气有标志性的意义。

其实完全不必将民事个案的意义夸大,对于个案的参与人来说,过于沉重的压力未必是好事。如果经过权衡,当事人认为调解、息事宁人是最好的选择,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对于每个人来说,是否愿意继续当一个好人,继续做好事,不取决于他人,仅取决于自己的内心而已。案件的启示,在于如何在做好事的时候规避风险,更有技巧。


本案最大的启示是,交强险一定要及时缴纳。上了交强险,很多交通事故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而不至于把本来可以“和稀泥”的调解问题,弄成万众瞩目的大是大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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