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个人,一两条狗。”这是文物田野保护的窘况。由于没有多少年轻人愿意接茬,有些地方干脆变成了“老人和狗”。
往上,对应的文物保护部门也并不“专业”,有的归文体局,有的归文物旅游局,有的归文化广播局,还有文管所、文物旅游办公室等多种“婆家”,名不正言不顺,可谓先天不足。
盗墓活动是有迹可循的,特别是一些重大墓葬,往往会用到炸药。如果能够在资金、技术以及后勤配套等方面予以改善,建立现代化的安防系统,建立健全有效的责任机制,应该可以在一些重点地区扼制盗墓势头。…[详细]
《文物保护法》第七章列举了一系列非法行为,但并未规定相关刑责。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墓的刑期弹性很大,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有以下情形,也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虽然也有极刑,但一般盗墓犯罪的法律风险并不高,“早知道有这条路,打死我也不会去贩毒”。在司法解释中,又会根据文物等级定罪,这种事后惩治并不能有效震慑犯罪。
再说了,法律制裁毕竟是结案之后的事,事实却是,在盗卖文物的案件中,破案率并不高。…[详细]
显而易见,盗墓者最顾忌的就是被举报,因此通常在夜晚作案,并且善于伪装真实意图,为了方便行动,甚至吸收当地人入伙。倘若居民有组织地防范,盗墓者也确实难觅机会。
比如,某地村民坚信他们的先祖是明朝建文帝,利用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伺候”盗墓者。…[详细]
在另一个村庄,村民们日夜巡逻,让数百个盗墓者空手而归。
然而,“群防群控”也不是普遍适用,有些地方的村民“近水楼台”,争先恐后盗掘古墓。而且,当盗墓者武装犯罪,明火执仗,村民的力量就显得很单薄了。…[详细]
“无不抇之墓也”——2200多年前,《吕氏春秋》已经指出了盗墓的猖獗,亦可见盗墓的历史多么悠远。
在战乱时期,还经常有军阀通过盗墓筹饷,赤眉军、曹操、黄巢都干过这事,一旦锁定目标,很难幸免。
这并没有阻挡人们厚葬的冲动,反而催生了层出不穷的招数,防止盗墓,像“伏火”、“伏弩”、“积沙积石”之类。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明清以前的帝王陵中,除了唐高宗与武则天合葬的乾陵,几乎没有哪个逃脱被盗的命运。…[详细]
过去,盗掘通常选择人少偏僻的地方,近年来不少盗掘指向了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区,从盗掘无名墓转向帝王将相的墓。根据我国法律,盗掘上述保护单位将是重罪。
像这次盗掘秦始皇“祖坟”,令人诧异的不止是专业水准,还有“贼胆”。
过去,盗取的通常是墓葬里的金银器皿,现在连地面大而笨重的石刻雕像、古塔也不放过了。
可以说,任何能够交易的东西,都成了盗墓者的目标。…[详细]
既然每个古墓都无法避免被盗的命运,是否果断一点,干脆由专家来统一发掘?
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目前科技水平有限,出土后,文物可能迅速失去原有特色,这方面的教训很多,而且像木器、纸张、纺织品等,保存与修复都是未能克服的难题;另一方面,不确定的因素太多,无法保证出土文物不“经世乱”,过于集中的发掘需要担心腐败问题。
所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样的原则并没有错,关键还是落实。
“没点管道,你敢干这行啊?”
一头是盗墓,一头是文物走私,很难说谁是谁的“源头”。一般来讲,文物交易市场有四个层次,最底下是盗墓的,往上是地区文物贩子,再往上是走私贩,顶层则是国际买家。
然而,文物交易并非推销式的流动,在高度的组织下,往往文物一出土,相关的渠道就已经打通,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先找好了买家,或者先下好了“订单”,再盗墓。
因此,身处行业链条的最顶端,国际买家的影响力不言而喻。著名作家吴树在《谁在收藏中国》一书中披露,我国被盗掘文物的主要流向是境外。
这种走私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把文物“漂白”,经过国外倒手,再流回国内,这些出自古墓的文物可以合法化,堂而皇之地被炒作、拍卖,并最终被顶级藏家收藏,而盗墓者也将永远逍遥法外。…[详细]
2004年之前的10年,仅深圳、广州海关就查获走私文物5万件,其中2002年查获8780件,而这还仅是在海关对出境货物5%的抽查中发现的。
有的文物贩子根本不经过海关,将文物交给经常往来内地和港澳地区的菜农,让他们把文物藏在装菜的背篓中,这样偷运出境几乎畅通无阻。
有人形容,改革开放以后的文物走私,“八十年代开始走,九十年代开始跑”。现在,海外出现了大量的中国佛像、石雕,这些不可能携带的东西,只可能是集装箱出去的。…[详细]
“每个乡镇都有一支专业的盗墓队伍,盗墓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在一些文物重点区域,盗墓日益群众化。
“干一辈子不如挖一铲子”,在这个信念的导向下,盗墓成了很多人的选择,而且一旦陷入进去就难以自拔,身边有那么多的传说,“就算它是一个陷阱,我也要绝处逢生。”
在盗墓产业链的最底层,熟练的“下苦”也不计其数,他们农闲时聚集到陕西等地,等待“支锅”的雇佣。…[详细]
盗墓不像其他的犯罪,墓葬的损失无法登记,除非人赃俱获,如果文物顺利脱手,几乎没有追诉、追缴机制。这种“原罪”,太容易漂白。
从这个角度讲,为了不鼓励犯罪,很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文物档案,对来路不明的文物追查到底。
“鉴宝类节目给了观众一个误导,那就是——这个东西太值钱了,如果我没有怎么办?盗墓!”
相当多的专家把盗墓狂潮归咎到相关节目,然而在逻辑上这是说不通的,此类节目开播才几年?盗墓热持续了多少年?虫草、硅化木、黄龙玉等玩意儿能够暴涨,一些“重器”的天价也并不过份。
文物的高价是客观存在,这确实催生了犯罪,但不能把这种高价怪罪到文化节目上。如果盗墓者掌握了更多文物知识,在盗卖文物时少破坏一些他们看不中的文物,那也是功德。…[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