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法官张继峰,投资180万元入股煤矿经营,分得660万元后,近两年“没了下文”。于是,张法官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讨要1000万分红,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其胜诉,煤矿方不服称其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将上诉…[详细]

官商合体,有钱大家一起赚,这在煤矿业并不是什么鲜见的事;但显然,这次张继峰法官和煤老板陈某,这个官商同盟,虽然说煤矿财源滚滚,但双方的合作却出了大岔子。而事件的来龙去脉,也真算得上一出荒诞剧。

开幕:官商同盟的出资金额之谜

隐名合伙人

2005年2月,张继峰将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卖给同学陈某。后来又将自己村里分给的街产以138万元变卖。随后,张继峰夫妇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其中张继峰夫妇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详细]

收到钱后,陈某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条据,占该煤矿1800万元的10%股份。

煤老板陈某却举证:他只出了60万

煤老板陈某找张继峰合资,占10%的股份,份额很少。说他缺钱,需要这10%的投资,估计没人相信;再有就是,张继峰是法官,而且是是个小领导,出点钱,按时分红,但能够在某些时候庇护煤矿,大家互惠互利。

另外,陈某举证,原告入股的是60万而不是180万。如果陈某有证据证实,那毫无疑问,这就是传说中的“干股”,象征性的出点钱,占据一大块股份,当然,也需要用自己的权力为煤矿保驾护航。

事实究竟是什么,张继峰在法院没有自我举证的义务,但是纪检部门却可以对起当年的财产来源进行调查,看其是否真的变卖房产筹集了180万元…[详细]

反水:煤老板为何又将法官踢到一边?

煤老板悄悄变更了股份

陈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间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冯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陈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而这也是张继峰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陈某为何要踢开张继峰,私自将煤矿三分之二的股份转让呢?这是值得玩味的地方。

超高利润冲击联盟?

煤老板陈某的说法是,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给张继峰夫妇退还了两次共360万,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也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

660万,相对于180万成本,是超高利润了,5000万再被分杯羹,就觉得有点亏了吧,何况你张法官是啥都不要干的。这或许是最容易推测的理由。当然,问题在于,江湖道理,潜规则是这么讲的,但是“合同”却是唯一真正能拿得出台面,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东西,或许这是煤老板的失算…[详细]

当然,为何煤老板忽然觉得不需要法官的庇护了?这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才是真正的谜团。

荒诞表演:法官祭起法律大旗,“自我举报”

虽违反了《公务员法》,但经济合同仍具有效力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判决有违“情理”却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这是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公务员法》归《公务员法》,《合同法》归《合同法》,正如专家所说:煤矿方应向法官支付红利,而对于法官违法参股,应依《公务员法》等对其进行处罚…[详细]

这个法官太精了:搬出了老婆;考虑清楚了后果,违法又怎么样呢?

重要的是,这个法官太明白了,估量后果相当透彻:首先,大家都已经注意到,他已经把他的老婆拉进了共同的合伙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入股办矿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他的手里已经有660万,官司又赢了,还可以获取1100万当中的800万,加在一起是1460万。所以说,这个违法的成本:开除公职的震慑约等于零,除非能够没收违法所得,开除公职,并处罚款,方才可能做到令行禁止…[详细]

于是,一个法官开始了“自我举报”

这样一个懂法律的人,在权衡利弊之下,荒诞一幕出现了:一个法官,走上法庭,在众目睽睽之下,告诉世人,我就是个坏官,我违法了,我违反了《公务员法》、《法官法》,发大财了。

高潮之处:张法官满世界宣称,我“违法”了,却无人理睬

形同虚设的纪检、司法

如果从2008年张继峰开始打官司之日起,更是已经长达两年的时间,这位法官入股煤矿的违法行为,早该为当地各方所熟知。那么为什么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人事部门等等却没有一家出面进行查处。张继峰公务员照做,法官照当,法院的职务照旧担任,这一场让人看得目瞪口呆的荒唐官司,折射出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现实?张继峰的自我举报真的没有人听见吗…[详细]

张继峰法官讨要“违法所得”就更加理直气壮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法官法》、《公务员法》被束之高阁,似乎在神木,这压根就不是法律,有了如此宽松的外部环境,难怪张继峰法官,在这两年间,就可以心无旁骛的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打官司了。

大团圆:或许能“和解”出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关键的日子:2005年9月22日

神木县委23日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中表述:“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们将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等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详细]

“煤矿得钱,法官保职务,神木保面子”——可能的大团圆结局

一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舆论的风头浪尖上,榆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原判要冒很大的风险。依法讨回违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而要维持这种荒唐成本会很高。但如果中院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更需要相当大的纠错勇气,估计可能性也不大。

他说,迟迟不开庭就说明中院目前陷入两难之中。他认为,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结局是中院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两个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样一审判决就被视为撤销…[详细]

或许,煤老板保住了钱,张继峰保住了职务,神木当局保了面子,才是皆大欢喜的大团圆结局。

结语:

这其实是一处权力乱为的悲剧,可表现出来却像一幕荒诞剧,这世间的荒唐莫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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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腾讯网专题评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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