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郭德纲的别墅侵占了公共绿地,这事可大可小,虽然郭德纲是大腕,可是这年头,私家别墅乱改滥扩多了去了,不缺他一个。事情之所以闹大,都是郭老板“浪催”的:

1.媒体报道后,先是有郭德纲的道歉声明,但马上被否认…[详细]

2.记者前往求证,遭到郭德纲徒弟殴打——打了三轮,郭德纲当晚声称记者不如妓女,徒弟是“民族英雄”,要给他安排专场…[详细]

3.打人者道歉后,郭德纲连夜发表雄文,仇者痛亲者快…[详细]

现在,当事双方继续扯皮,都声称要诉诸法律。这也好,相关法律会因此得到普及,当真如此的话,郭老板居功至伟。

最基本的问题:法律怎样确定绿地的归属

郭德纲究竟有没有侵占公共绿地

案由

郭德纲方面一直强调,后花园是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给的,邻居却认为,郭家私占了公共绿地,并且举报给媒体,因此引起后续事件。…[详细]

法规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要达到“明示”这一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素:

1.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如果是开发商与业主私下达成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协议而无规划批准手续,则不能认定绿地买卖合同有效。

2.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绿地属于该业主专有(独占)使用。…[详细]

情形

郭家能够依据的仅仅是开发商的“承诺”,而这种承诺是无效的,得不到任何法律支持。相反,第一,可以认定该花园不符合规划,因为其他别墅是没有花园的,不可能单独给这个别墅规划一个花园;第二,可以认定其他业主没有收到相应的“明示”,否则也不会持续交涉。关于“明示”的两大要素,这个花园一条也不符合。

判断

郭德纲的别墅确实有侵占公共绿地的嫌疑

何谓“私闯民宅”

记者有没有“私闯民宅”

案由

无论是打人者,还是郭德纲,都一再强调记者“私闯民宅”,这也是记者被诟病的主要原因。郭德纲甚至说,“中国从汉朝的法律就规定:私闯民宅打死勿论”。…[详细]

还有人附和说,如果在美国,记者活该被打死。…[详细]

法规

所谓“私闯民宅”,法律上表述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住宅,或不顾权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住宅。至于“侵入”的方式,包括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详细]

情形

记者和对方在门口交换意见,对方接受了采访,记者也并没有进一步往前走。所以这既不存在强行,也不存在未经许可。

从视频来看,记者压根就没有进入室内的意思,他们的目的很明显,就是在门口找人说事。

吊诡的是,打人者与记者打过交道,最开始也是就采访问题交换意见,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控告他们“私闯民宅”,反而是在打人之后才强调这点,还反复说“丢了几双鞋”。

判断

“私闯民宅”的指控并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要件。

关于“偷拍”的法律纠葛

“偷拍”的合理性如何界定

案由

“偷拍不挨打,此事古难全”,郭德纲如是说。“偷拍”是记者被诟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打人者事先问到摄像机,记者回答说关着,打人者因此放松了警惕,记者也被指责“当面有诓人之心,背后必有害人之意”。…[详细]

换个场景,如果记者的“偷拍”行为是在“揭黑”,舆论反应恐怕大不一样。

法规

新闻调查里的“偷拍”,正式一点的说法叫“暗访”,专业术语叫“隐性采访”。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偷拍偷录有条件地合法化”,其中,摄像器材是否合法是关键性因素之一,如果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严格来讲就是非法。…[详细]

“偷拍”非常容易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肖像权,也容易引起道德质疑,并遭到反感和抵制。一般面言,判定“偷拍”行为是否可取,要看它是否出于公共利益。

此外,如果被报道的是公众人物,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详细]

情形

记者“偷拍”时使用的是什么器材,是定性的关键点之一。

就行为本身而言,如果“偷拍”的是郭德纲的私生活,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那么毫无疑问应该谴责,但是这个“偷拍”是为了求证郭德纲别墅私占公共绿地的问题,属于他的邻居们的“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何况,谁让郭德纲是公众人物呢?

判断

有一定的正当性,尚需了解更多细节。

名人“隐私权”的边界在哪里

记者的报道权和名人的隐私权怎么平衡

案由

“天天有人扒自家的窗户,谁受得了?”郭家声称,占绿地、圈栅栏,就是防止“纲丝”扒窗窥探。这是第一个隐私权问题。…[详细]

“圈地”被曝光后,更多记者去探访,“你说这记者也是,一天去八遍,隔着栅栏就一顿拍,还偷拍,今天都给轰出一拨人……跟他们讲理不合适,没用,反倒是你给他一嘴巴,他自个找一地儿老实待着去了。”这是第二个隐私权问题。…[详细]

 

法规

首先,很多人认为被打的记者没有记者证,所以不是记者,这恐怕不能成立。为什么一定要有记者证才是记者呢?尤其是在中国,发记者证的权力被行政垄断,设置了许多不合理门槛。所以现在传媒圈有个差不多公认的说法:做记者该做的事,就是真记者。 而且,按照2005年3月颁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才可申领记者证,所以应该有、而且永远都应该有合法的没有记者证的记者--否则怎么能够在领证之前从事一年的采编工作呢?

 

记者的报道权源于公众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可以上溯至言论自由权。公民的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在隐私权问题上,一方面,“名人也是人”,要尊重他们合理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名人不是普通人”,其个人的活动注定了要受到公众的关注,而这种关注主要就是通过记者的报道来实现的。因此,名人有义务容忍来自记者的关注。

当公众知情权和名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要看这种知情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从而判断哪种权利优先。…[详细]

情形

前种,“纲丝”扒窗户的行为,只是简单窥私,不属于公共利益、言论自由,侵犯了隐私权;后种,记者“隔着栅栏一顿拍”,是求证侵占公共绿地的问题,既关系到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也关系到这个公共事件的公众知情权,不侵犯隐私权。

判断

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民众的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多以尊重民众知情权为主导,这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叶匡政 …[详细]

是否需要公开报料人——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不公开报料者就是“伪新闻”?

案由

郭德纲对报料的邻居相当不满:“我们院有几个穷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到今天也问不出是谁(指爆料),你说我侵占绿地,我现在还敢站灯底下说(相声),你说你光明正大地(指责侵占绿地一事接受采访)录个音,到现在还不敢露个面。”…[详细]

在打人视频中,记者始终没有供认是谁带他们进的小区,这可以理解为保护报料人。不过,在郭德纲的支持者看来,“既然不愿意透露姓名……这不是正经新闻,是制造伪新闻,混淆视听,有陷害人的嫌疑。”…[详细]

 

法规

各国法律都有保护证人的相关条款,在瑞典,不但禁止政府和其他机构要求记者泄露消息来源,更是允许消息来源本人去起诉任何泄密者,为自己所受的损害请求救济。

此外,“隐匿权”也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提法,记者有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未经消息来源同意,有责任替消息来源保密,不能把消息来源透露给第三人。…[详细]

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不太完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另一方面,一旦进入庭审阶段,如果没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相关材料不予采信。…[详细]

情形

至少,不在庭审阶段,记者有保护举报者的义务,举报者没有公开自己身份的义务。

判断

事实就是事实,这与是否匿名无关,反而应该肯定记者保护报料者的行为。

结语:

“你要看一看我这十几年是怎么踩着血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也许,没有一身江湖气,就没有现在的“郭老板”,不过,作为一个优秀的普法工作者,本着更上一层楼的精神,不应该把他的强硬建立在对法律的误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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