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雇凶锤击方舟子、方玄昌案于10月10日宣判, 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其中肖传国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对此结果,相关受害人均表示不满,将请求检察院抗诉。…[详细]

 

先不说判得轻还是重,这样的判决,有两点让人不解:一是审判太快了,快得异乎寻常;二是这个寻衅滋事罪让人摸不着头脑。…[详细]

 

这起沸沸扬扬的案子如此落幕,只能说太有中国特色了。

闪电开庭,既不寻常又有违法之嫌

中国的司法一贯“磨蹭”,冷不丁快了一次还真不适应

在我们的印象中,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时有耳闻,例如1988年,河北邯郸村民刘俊海和其堂叔刘印堂因受警方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是一起特大杀人纵火案的嫌犯。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定案,使得案件处理一拖再拖。“二刘”也因此在看守所呆了15年直至2003年才被无罪释放。

对于像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如此“神速”的审理,倒不是经常有闻。…[详细]

当然“快”本身不是毛病

当然,正如有专家所说“办快案不是毛病”,因为“司法机关起诉案件、审理案件都有时限规定,不能超过最高时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最低时限”。 所以,也不能仅仅根据“快侦快诉快审快判”,就先入为主来个“有罪推定”,认为本案一定是不公的。

问题是已经“快”到违法了

真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最低时限”吗?事实上,的确很少,但不是没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依媒体援引的“起诉材料显示”,肖案于9月30日被石景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石景山检察院审查起诉。石景山检察院于10月2日受理此案。显然,检察官在随后的时间里牺牲了国庆假期,加班加点完成了讯问、告知及审查等工作,并于10月4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假设石景山法院10月4日“恰好”也没有放假,并于当日就受理了此案,且于当天就经过了所有内部程序决定开庭审理,而且也于当天就向被告人送达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那么,这一案件的开庭时间最早也应该在14日,而不应是10日。…[详细]

一开始以简易程序开庭也不妥当

本案最初以简易程序开庭。其实,在庭审之前,已有明显的两点不适合简易程序:一是被告人、被害人均不认同指控罪名,这让完整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成为必要;二是最高法院曾发文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恰恰已经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理应以普通程序走完一审。好在,最后也的确是转为了普通程序。

 

肖传国应该是什么罪名合适?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难点不在理解这个罪名,而在证明。如果肖传国是想买凶杀死方舟子或者方玄昌,那么他就犯了故意杀人未遂罪。

问题是怎么证明肖传国是想杀人呢?也许他只是想打伤人而已。要认定肖传国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难点也不在理解这个罪名。故意伤害分为故意轻伤、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由于本案不存在致死的情况,所以排除故意伤害致死。那么是不是故意轻伤呢?方舟子的伤情是皮外伤,不构成轻伤;方玄昌的伤情重一些,但经鉴定仍属于轻微伤,不构成轻伤,按法律规定,结果是轻微伤的话,不构成故意轻伤罪。那么,如果肖传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话,那只能适用故意重伤(未遂)罪,否则就是无罪。

要么故意重伤未遂罪,要么无罪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我们认为根据凶手使用的凶器,下手的力度,对准脑袋,事前扬言等案件细节看,该案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但从认定来说,最应该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故意杀人未遂可以判3年直至死刑,故意重伤未遂可判3年-10年,如果认定构成这些罪名,那么应该当判则判。当然,构不构成这些罪名,该由法庭说了算,如果认定不构成,那么也该当放则放,转为治安处罚。

寻衅滋事罪有点八竿子打不着

寻衅滋事罪的前生是流氓罪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这个流氓罪以前是号称几大口袋罪之一。97刑法虽然名义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还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适合肖传国案,毕竟寻衅滋事的直接破坏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主观动机是耍威风,找刺激,而不是如肖传国案那样,清晰地是要伤害(或者杀害)方舟子等。

这样有私仇,图报复,精心筹划,蓄意实施的行为,定寻衅滋事,是难以服肖传国等嫌犯,也难以让方舟子服帖,更无法堵天下悠悠之口。…[详细]

寻衅滋事罪倒是两边都能交代

这个“交代”当然是相对的,事实上方舟子和肖传国两边都不满。但方舟子一边再不满,也比面对无罪释放的结果好接受吧;肖传国一边再不满,也比判至少3年有期徒刑能接受吧。所以判处寻衅滋事罪的玄机,恐怕不是法理,而是这样的“交代理”吧。

结语:

从破案快、到审案快、再到寻衅滋事这样一个罪名,给本就热闹的案子又多了一个法治的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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