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33期 2018-05-11

空姐遇害案,别再争执网约车、出租车哪个更安全了

郭墨墨  

与君共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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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空姐乘网约车遇害案震动全网,对于凶手,河南郑州警方公开表态: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事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网约车安全和责任问题的讨论。…[详细]

遇上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

5月10日晚间,郑州警方通报“空姐乘顺风车遇害事件”:5月6日凌晨,21岁的李某珠在搭乘网约车从驻勤酒店前往郑州市区途中遇害。

司机刘某华(男,27岁,郑州航空港区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专案组调取事发地附近多路监控,顺线追踪,显示嫌疑人作案后弃车跳河,现警方正在相关区域全力搜捕。

据新京报报道,亲属出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受害人在案发前已经意识到了危险,在手机上对朋友说到“遇上变态”,朋友也帮忙出了主意。但是悲剧还是发生了。

安全问题是很多网友首先关注到的问题。我们曾经多次讨论过(《犯罪分子眼中存在“典型”受害者吗?具备哪些特征更容易被盯上?》、《能否“深夜撸串”,不是衡量社区是否安全的标准》),但还是想继续和大家交流看法:

恶性犯罪是以一定概率存在于生活中的,也以一定的概率降临到普通人头上。

对于女性等弱者来说,去强调力战,去比拼力量和反应速度,经常是不现实的,各种随身防卫器材也不一定能起作用。

对于弱者来说,拥有防范意识,才是最重要的。检讨自己的生活习惯,朋友圈,生活方式。尽量不让自己身处于在危险的时空环境中。

安全意识是建立在个人对周遭生活不安全因素的清醒认知上的,这还需要有关部门将警情通报做成常态。

很多人给出了搭乘网约车安全指南之类的建议,比如上车后拍照司机、车牌、合影发送朋友等等。这些做法是以自己的理性揣度别人的理性,袭击乘客的人并不一定有什么理性,万一他就是个变态怎么办?

对于本案中的受害人来说,唯一的遗憾,可能就是不该在那个时间一个人上那辆车。这对个人来说,经常是个难题。在新闻报道中,她需要赶火车回家参加一个婚礼。

但人总是有选择的,在不能找到同伴,或者更安全的时间和交通方式时,与误期相比,应该两害相权取其轻。

要承认,单身女子夜间出门,本身就是不安全的。不把自己的安全空间轻易让渡,总是给自己留出安全的余地,这才是有用的是安全意识。

应该明确的提出一个要求,网约车平台在给单身女性用户夜间派单的时候,就应该直接提示此刻此地单身打顺风车出门不安全。这个要求不过分。

关于网约车到底安不安全这个问题

网上的议论被奇怪的设定为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谁更安全。

有人搜索指出传统出租车也会有各种案件发生,所以传统出租车不会更安全。

有人认为网约车平台由于是电脑派单、全程轨迹可监控,因此比传统出租车安全得多。

有人认为出租车司机群体有更严格的准入门槛,所以更安全。

其实这些讨论都是盲人摸象,依据来路不明的数据,孤立的几个案例,就试图对全局作判断,结果当然没什么参考价值。比烂,对用户来说,也没什么价值。

由于信息公开不足以及犯罪黒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等问题,民间无法看到全局。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的研究,其实应该有官方的研究结果对外发布。

网约车发展一直有政策上的担忧,所以不论是网约车平台还是关心它的人们不断的强调它和传统出租车的对比优势,这种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事情出了,此刻的态度就应该是直面。

滴滴公司还是第一时间是做到了直面,连续公开发文表示道歉和配合警方案件调查工作,甚至还出了一个百万悬红寻人启示。

这个百万悬红寻人启示的性质如何,是否适当在此不论。但百万寻人的出现,恰恰有点荒诞的表明,滴滴对自己的司机有点失控。

安全不安全最终是人的问题。著名媒体人王志安在微博指出了很多人的共同抱怨,“不少滴滴司机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并不那么严格”。

而媒体“北京时间”更是在11日凌晨直接做了实验,“@时间测评 体验顺风车司机注册程序,发现不要求手持本人证件拍照,也不要求提交车辆照片,行驶证可以是他人的。随机使用网络查询的姓名和身份证,后台显示通过‘实名认证’。”

目前看,本案中司机的信息应该是真实的。但如何审核司机背景,避免歹徒驾车,是查前科还是测心理,日常如何管控和巡视,这些工作应该得到网约车平台更明显的重视。

这是网约车的社会责任。

网约车的法律责任问题,要替顺风车用户多着想

本案中的凶手,必将为他的罪行接受刑法的严惩。

网约车平台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它的民事责任,也比较复杂。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这是什么意思?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不像很多人想象的只是信息服务平台,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意味着它将就用户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6月17号早上,在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秦女士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当她经过一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的轿车时,右侧车门突然打开,秦女士躲闪不及,撞了个正着。出事故的是一辆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一怒之下,伤者秦女士把他们全告上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乘客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司机廖某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和《暂行办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有明文,有案例,本案是不是情况一样呢?不是。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将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排除在外。

现实中,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许多网约出租车同时也参与网约顺风车的运营,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各方参与者在运营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将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保险公司、用户之间引发责任和理赔的争议。(《海淀法院调研涉道交案件网约车风险并提出建议》·《首都政法综治网》2017.8.17)

因为网约车和顺风车性质不同,保险公司可能以改变车辆性质为由拒绝理赔。而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差异,也使得平台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成为问号。

2017年8月,北京市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对网约车平台给出司法建议:

“建议网约车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对网约出租车参与网约顺风车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应对车主和乘客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乘客和车主因该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导致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如在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网约车平台亦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以使乘客和车主对自身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建议在审理涉网约车案件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仅偶尔参与网约顺风车且不参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不宜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进而判决保险公司就参与顺风车的车辆所涉事故进行赔偿。如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则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如履约中发生了事故,则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如该车辆亦同时参与网约顺风车,且在网约顺风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回到本案,如果本案中这辆车真的就是辆纯粹的顺风车,那么意味着,平台将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因为是凶杀案,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理赔责任,民事责任将主要由凶手承担。

这就直接提出一个问题,网约顺风车用户受害太容易,负责的人却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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