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54期 2016-12-28

罗尔有权捐赠女儿的遗体吗

陶舜  

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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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罗尔事件余音未了,恐怕仍将隔三岔五引来重新审视。最新的转折点是,作为整个悲情营销事件的被动主角罗一笑去世了,网民还没来得及表达同情与悲伤,罗尔已第一时间通过媒体表示“会将整个遗体捐献出去”,并且真的这么做了。“捐遗体”事件旋即引发质疑和争议,有人说这是“最后一次卖女”,有人祝罗一笑“下辈子投到好人家”,更有人讽刺罗尔“连火化的钱也省了”。那么,罗尔有没有权利把罗一笑的遗体捐掉?这背后既有罗尔事件争议的复杂性和多面性,更涉及到遗体捐赠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人文思想。 …[详细]

中国器官遗体捐献的尴尬现实:对亲属赋权过重

法律人刘昌松撰文认为,罗尔对女儿遗体的捐献没有法律障碍,他依据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

但这是一个悖论。中国的相关立法可以说极不健全。在此形势下,与其说没有法律障碍,不如说法律迟到太久了。立法缺失可以让一件事情 “没有法律障碍”,但却不代表合理。不妨审视一下有关法律的现状。

中国尚无遗体捐献方面的全国性立法,但部分省份有了地方性立法,例如《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和《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

山东的条例要求,捐献人生前应亲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

全国性的,有针对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思路是一样的,“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罗尔所在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也有完全一致的规定。

器官缺口数量大,是给死者亲属决定权的主要因素器官缺口数量大,是给死者亲属决定权的主要因素

显然,上述文件基本上都给了死者家属100%的决定权。这种赋权可能有一定的现实原因。比如,美国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献者之间的比例为4:1,中国该比例却高达30:1,相比之下,中国的器官移植需求缺口巨大。尤其在中国,人们畏于谈死,认为不吉利,加之社会机制不健全,普遍缺乏生前自主决定捐献的习惯。在这些现实原因面前,给家属100%的赋权,有利于提高器官和遗体捐献的概率和数量。

然而,现实归现实,过度赋权有矫枉过正之嫌。从民主决策的角度看,在所有的家庭成员当中,出现了当事人无法投票的情况。以人数计票,便是少了一张票,而且是权重最高甚至应是一票否决的一张票。因此,给亲属的决定权过重,对逝者来说,既不民主,也不正义。

从生死观看遗体捐献:生者是否应对死者遗体保持敬畏?

对于遗体捐献,法律人刘昌松进一步推论:国务院的相关条例虽只是针对死者“捐献器官”而言,但“捐献遗体”相当于把“所有的器官”一并捐献,故将该规范适用于死后整个遗体的捐献,应该不是问题。

严格讲,这种扩大化的解释并不严谨。一来,从字面上看,捐献器官与捐献遗体是不能混同的两码事;二来,这种粗糙的混同和扩大化解释表明,推论者忽略了中国没有遗体捐献全国性立法和器官捐献专门法的背景,更没有细究立法缺失的原因,这背后有中国特殊的社会问题、观念问题和伦理问题。比如中国已有巨大的器官交易地下市场,捐献者对相关机构不够信任、不敢信任,捐赠程序不严格,其公平公正问题令人心忧,又如“入土为安”的观念消损了捐献意愿,更重要的还是,家属真的可以替死者作主吗?

只要试着回答这一系列问题,一般人就不敢轻率地说父母有权捐献孩子的遗体。

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生死观。最核心一点就是,遗体是人还是物?

一种观点认为遗体是“物”。对于生前对遗体处理未作任何表示的死者,如何处置遗体,包括是否捐献遗体,取决于亲属的态度。这种观点在中国很有市场,在一些强拆致死案或自焚事件之后,一些涉事的地方政府都会派人抢走尸体,迅速火化,他们担心家属携尸要价,认为遗体是“兴奋源”。这种观点是对死人的极端物化,是对人的不尊重。然而,从官方到民间,持物化观念者相当不少。

另一种观点,那就是认为遗体是死人,死人是不会说话的“人”,并不是“物”,对它的处置,应待之以生命最后的礼仪,入殓师的工作决不是画蛇添足。对死人的尊重,不仅仅是呵护亲属的心情,更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

对遗体要有充分的尊重,是中国文化的传统观念。图为入殓师在为逝者打扮对遗体要有充分的尊重,是中国文化的传统观念。图为入殓师在为逝者打扮

是人是物的分歧背后,体现的是生死观的差异。物论者显然认为,死亡是生命的终点。但人论者认为,死亡未必是终点,因为人死了去往哪里,活人并不知道,人们愿意保持基本的敬畏,不敢自以为是、太自信。

“物论”走到极致,遗体、器官恐怕会被金钱来标价;“人论”走到极致,恐怕器官捐赠事业要受到重挫。如何才能取得平衡?

在“知情同意”原则下推动强制登记,也许是比较好的办法

“人论”其实并不必然与器官捐赠存在矛盾。之所以人们觉得用捐赠的方式处理遗体,可能不尊重生命,可能冒犯死者,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在于死者生前并未表态,即便是亲属也不能为其代为发声。在世人眼里,亲人来决定捐赠遗体或器官便有冒犯生命之嫌。

这也是为什么在许多国家,“推定同意”(即死者未表态情况下,默认同意捐献器官)或变形的“亲属同意”(避免亲人起诉)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做法。美国一个组织在1991年曾做过一个电话调查,有接近60%的人明确反对“推定同意”原则。因为这种做法的确是带有强迫意味的,导致一些不愿意捐献的人不得不违心捐献器官。

但如果逝者生前明确说了愿意捐赠,那情况便大有不同,就基本上不存在“不尊重生命”的争议了。这就是为什么推动“生前授权”是如此重要。正义必须用正义的手段来实现,善也应当通过善的程序来达致。

如果担心取消“推定同意”原则,会导致器官捐献状况变得更加恶化,那么不妨尝试“必要回应” (required response)原则。这个原则认为,同意是不能被推定的,一定要“知情同意”,但每一个人,不管他是否愿意捐献器官,都应当到统一的捐赠登记机关去进行登记,说明自己是否愿意捐赠器官,捐哪个器官,或者是否愿意授权给亲属决定,如果不愿意捐赠,那也要表示清楚。这些意愿要作为隐私,避免被强迫决定,死后才能公布。

这个做法的好处是,有助于让登记愿意捐献器官的人增加,坏处是很多人可能不愿意在生前去思考、回答这个问题,这需要教育和宣传,也很考验政府的执行力。但比起“推定同意”或“亲属同意”,恐怕争议是要小很多的。

不管应确立哪种捐献器官的原则,推动生前登记都是非常重要的不管应确立哪种捐献器官的原则,推动生前登记都是非常重要的

至于未成年人的遗体或器官该怎么处理,是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因为未成年人思想还未成熟、也难以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过由父母在生前代为决定,恐怕是比在死后再由父母决定,是要好一些的。

“知情同意”、“推定同意”、“亲属同意”各有利弊,到底该怎么做需要充分讨论,现状是这方面的公共讨论太过缺乏,亟待增加。但不管怎样,推动生前登记制度都是必要的。

罗尔捐赠女儿遗体的心理分析

罗尔事件从悲情营销到备受质疑,最主要原因是两个,都涉及到金钱,一是对自身财力的隐瞒,网民一直记牢他有三套房,二是他及其合作者对医疗费的披露也没说实话,在自付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夸大了自身的经济负担。

应该说,他对网民的质疑有一定的切肤之痛,其在电视采访中的流泪应该是真实的,但他对网民“不关心她女儿”的抱怨并不成立,自发捐款过200万就是明证。尤其在微信平台撤销相关打赏之后,仍有很多人继续前去打赏。在这一系列过程中,罗尔在接受同情的时候也备受指责。

罗尔把女儿遗体捐赠给深圳大学医学院,作为“无语体师”(医学系学生对解剖教学用遗体的一种尊称)罗尔把女儿遗体捐赠给深圳大学医学院,作为“无语体师”(医学系学生对解剖教学用遗体的一种尊称)

外人难以知道罗尔为什么要捐献6岁女儿罗一笑的遗体。这得到罗一笑的同意了吗?他们谈过没有,如果有,是怎么谈的?可以想象,和6岁的女儿谈捐献遗体这样的话题,实在过于残忍,令人不忍开口。

在这样的情况下,罗尔的捐献决定难免要被继续围观和打量。如果他希望通过一场捐献来扭转公众对他的看法,那么他一定要失望了,这不过是引来潮水般吐槽的最新事件节点。

显然,罗尔在这场网民大审判里,已经被钉上了耻辱柱,这是事实与情绪的化合物,这是观察中国社会真相的一扇玻璃旋转门。但话说回来,遗体捐献如果真是家长自作主张,那么针对这个部分的吐槽也不冤枉。

罗尔单方面捐献女儿遗体合适吗?对此不能不有所怀疑。希望这次事件能引起一场足够的公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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