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0期 2016-06-18

网上公开“性侵未成年”罪犯,效果恐适得其反

奚应红  

是小溪不是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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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浙江慈溪公检法联合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其个人信息将会公布在网络上,以便公众查询。此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疯狂点赞:“慈溪是文明的灯塔”、“应该推广至全国”,但质疑声却寥寥无几。公开“性侵者”信息本身就是一个富有争议的制度安排,我们需要听听不同的声音。 …[详细]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影响恶劣,慈溪出台《办法》有针对性

据媒体报道,浙江慈溪在两年内共抓获了50多名性侵儿童的“渣男”,这恐怕是此次《办法》出台的重要原因。性侵未成年人是一种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会让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受到严重的创伤。也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慈溪出台的《办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强奸犯”都包括进去,而是明确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

目前,我们暂时还看不到《办法》的完整内容和实施细则,从已有的信息来看,《办法》明确界定了适用的犯罪行为,而且对应当公开信息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的期限、内容、途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整体来看,这个《办法》类似于美国的“梅根法案”,因而,也有网友直接称之为中国版“梅根法案”。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梅根法案”是经过充分讨论的全国性立法,而慈溪《办法》只是一项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办法”,法律地位差别很大。

最高检网站转载了浙江慈溪的报道最高检网站转载了浙江慈溪的报道

中式“梅根法案”,与现行法律有冲突,且涉嫌对性犯罪者“一罪二罚”

“梅根法案”只是代称,背后有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梅根事件”发生之前,美国已经有部分州开始登记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1994年,在小女孩梅根被有性侵女童前科的男子杰西·提门德夸斯性侵致死后,美国社会开始呼吁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这一制度不断成熟,形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样子——“性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这个制度不仅规定性侵害的实施者要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而且要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不过,“梅根法案”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违宪的指控,理由是它侵犯了性犯罪者的隐私权和自由平等权。

美国小女孩梅根之死轰动美国,推动了“梅根法案”的形成美国小女孩梅根之死轰动美国,推动了“梅根法案”的形成

与“梅根法案”类似的是,慈溪出台的办法,和中国很多现行的法律之间也存在冲突。例如,《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拥有隐私权,刑满释放人员也是公民,把他们的肖像、身份信息在网上公之于众,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另外,《监狱法》中也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当地政府有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生活的义务。这看起来也与信息公开的要求有矛盾。而且《侵权责任法》、《监狱法》的法律层级明显在《办法》之上,如何处理这种冲突,目前为止,慈溪官方没有给出具体合理的解释。

除了存在法律冲突外,慈溪出台的《办法》还有“一罪二罚”的嫌疑——既然性犯罪者服刑结束,走出监狱,回归社会,那么他就不应该再继续被贴上犯人的标签。这时候再把他之前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然后让大家小心提防,多加警惕,实质上又是一种惩罚,很容易让人联想起现代版的“黥刑”(在囚犯脸上刻字)。

“梅根法案”没有带来性侵害的明显降低,而且存在让性犯罪者变得更具攻击性的可能

对那些支持公开性犯罪者个人信息的人来说,这一做法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性犯罪者再次作案的概率很大,社会必须把孩子们保护起来,牺牲刑满释放人员的权益,那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在很多人看来,这一做法与对那些“惯犯”或有“危险人格”罪犯进行重点监控没有什么不同。

按照一般的想法,公开性侵未成年罪犯的个人信息确实有助于减少性侵害犯罪行为的产生——一方面,个人信息的登记和公开可以对刚刚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以及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威慑;另一方面,整个社会知道谁有犯罪前科后,会更加警惕,预防犯罪产生。由于慈溪的《办法》刚刚出台,我们还没有太多数据可以观察。不过,我们可以分析美国“梅根法案”在20多年的时间内所产生的效果。

美国网站按照梅根法案公布的社区“性掠夺者”照片美国网站按照梅根法案公布的社区“性掠夺者”照片

按照最初的设想,“梅根法案”实施后,美国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应该有所下降才对,但是并没有足够多的现实数据可以支撑这个结论。来自台湾的一位学者统计了从1995年到2008年,累计有近10份的相关研究,发现没有1份研究能够清楚证明登记和公开制度和性侵害犯罪率下降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社区居民并没有因为知道谁有犯罪前科而可以睡得更加安稳。

不仅普通人安全得不到保障,性犯罪者本身也成为了“弱势群体”,由于自身信息的曝光,他们成了别人眼中的异类,更有甚者,成为别人攻击的对象。2000年以后,攻击那些被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的暴力事件猛增。2005年至2006年,在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以及华盛顿州,甚至出现了性犯罪者被杀害的案件。来自威斯康辛州的一位性犯罪者就抱怨:既然没有人相信我可以改变,那我为什么还要尝试改变。最后的结果是,他们要么意志消沉,选择自杀,要么继续作恶,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威胁。

总之,政府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加强对性犯罪者信息的登记和公开,但是这样的投入并没有带来合理的回报,实际产生的效果十分有限。

“公开信息”过于激进,可以先做好“信息登记”

虽然我们不能以实行国家数量的多少来判断一个制度的好坏,但是从全球来看,目前只有美国、韩国这两个国家,有全国性法律规定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多数国家还是认为这种做法过于激进,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不过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人权观察2007年的报告,全世界除了美国之外,还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爱尔兰、日本以及韩国采用性犯罪登记制度。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公开性犯罪者个人信息时相对保守的态度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在不确定公开信息能否带来积极影响时,为了对性犯罪者进行管理控制,可以考虑先实行信息的登记制度。所谓“登记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要求性犯罪者定期向政府部门登记自己变化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家庭住址、电话等。这些信息除非特殊情况,不会对外公开,主要方便于政府的管理工作。

痛恨强奸犯似乎成了大多数人的“公约数”,即便自己只是旁观者,性侵并没有发生在自己以及自己孩子身上,所以一旦出现控制性犯罪者的制度措施,人们纷纷拍手,大呼痛快。这正好反映了这次慈溪出台《办法》带来的激烈反响。并非要为性侵未成年者辩护,但是我们评价一个制度好坏不能被表象迷惑而应该通盘考虑影响。不过,乐观点看,慈溪此次大动干戈,也可以看成是一场实验,最后产生的各种效果,无论好坏,都可以对其他地方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借鉴意义。

人们都痛恨犯罪分子,普遍支持对犯罪者实行“重刑主义”,认为那些对孩子下手的人更应该被重判,这都可以理解。不过刑罚有三重意义,惩罚、矫正、预防,我们不能只求让罪犯获得报应,矫正以及预防的效果也是必须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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