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是否免税,其实不应该听税务部门的
几乎每年快到中秋时,各地的税务部门都要出来重申一下:单位发的月饼,也要缴纳个税。今年出来表态的是合肥税务部门,他们认为,只有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才可免税。
税务部门给出的依据,往往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10项所得中,第4项为“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单位给职工发月饼是非常正常的福利行为,按理说应该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种看法,税务部门也有说辞,他们曾搬出过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三种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其中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营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而月饼,被认为满足这样的条件,所以不可以免除,还是要缴纳个税。
且不谈这份所谓文件是1998年出台的,已经过时,单谈法律效力,也存在问题。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属于人大权力,释法的权力也在全国人大,而不在税务部门,更不在税务官员。
尽管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和最高法层出不穷的司法解释不同,全国人大极少做出法律解释,这可能跟机制有关,因为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权应该是消极的,即相关部门提请作解释,才能做,而不是自己急着做一大堆。所以,全国人大对这么细碎的问题去解释的可能性很低,但也绝不能由部门利益去主导税收问题。
明知收不上来,又每年强调,何必呢
月饼只是我们讨论这个话题的一个象征,有的税务部门居然出来强调过“发的粽子也要缴纳个税”。但实际上,并没有人这样做。
如果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应该这样操作:单位给员工发放月饼,需要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收入里,然后以3500元为起点,按照个税法的税率进行扣除。
你见过有公司这么做的吗?但凡是单位,几乎没有不合理避税的。哪个单位没发过防暑降温费、哪个单位没发过电影兑换券、购物券?哪个单位敢说给自己员工发过的这些福利全部都上过税呢?实际上,税务部门自己心里也清楚,比如上海税务部门曾表示,单位不申报职工月饼换算的收入,税务部门将不予深究。但这个问题尴尬之处就在于,明知道这笔钱收不上来,每年在中秋来临之前,都要出面强调一下,这是何必呢?
月饼并非奢侈品,而是针对普通民众的普通消费品。我国税负体系是以间接税为主的,最典型的如增值税、消费税。这表明人们在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时候,已经交过很多税款了。几乎所有人身上都背着相当多的税负,而那些工资额超出个税起征点的“中产工薪阶级”,即那缴交个税的2800万人中的大头,实际上是被双重征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就曾指出,目前国内商品的消费税过重,是1993年、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遗留问题。消费税已经很重情况下,如果再加上个税,实在没必要。
基于此,有学者给出了国外经验,说美国、日本,很少会有企业在过节时发放猪肉、水果、鸡蛋、月饼等给职工,职工的收入多货币化呈现。在年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这些货币化的收入都要经过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扣除必要费用,该退税的退税,该补税的补税,运作非常清楚。
所以,有财政部官员建议,考虑到对月饼、粽子等极具中国民俗特色的实物征税,公众会有抵触情绪,他建议,单位为避免这些矛盾的发生,可尽量采取福利“货币化”的政策。也就是说,遇到中秋、端午等节日,直接为员工在工资中增发一定金额的现金,不发实物,改由员工自行购买月饼或粽子。
真是搞不懂,不就是一个月饼一点粽子嘛,非要搞这么复杂,还非要学国外。发月饼发粽子,和直接发钱,完全是两个感受!放过月饼,放过粽子,没那么困难吧?
从征税成本来看,有些税,收得真不值得,不必盯着普通百姓口袋中的“蝇头小利”
征税是要成本的。举例,不管到哪个商场,买月饼都能把抬头写成“办公用品”、“日用品”,犯不着非得写“月饼”,税务部门要查,付出的精力、人力这些征税成本要远远高于收上来的那点“月饼税”。
从税法的角度看,征税对象的确定,除了要讲“应税性”,还要讲“可税性”。有些税,虽然明文规定要征收,但非常隐蔽,或者金额很小,税收成本超过了收上来的税款,那就可以选择不征。不要说中国税制漏洞较多,就算是美国这样一个税法相当完善的国家,一些收入的灰色地带都很难避免。并不是政府是傻子,而是政府可能为了征5元的税而花上10元的成本吗?
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0089亿元,首超万亿。根据财政部的分析,个税增长较快主要是受到二手房交易活跃的带动,但是,中国的个税问题,难逃“盯着工薪阶层”的指责。
今年1月至7月,个人所得税增长18.5%,远远高于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的增长率。从目前来看,前7个月的个税高增长,应该指向了两方面:居民各种所得的确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个税免税起征点仍是6年前的标准。这导致,部分增加的收入需缴纳较高的个税。
个人所得税在民间也被戏称为“工薪税”,就是这个原因。因为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可能只有工资收入,他们面对个税,基本是无能为力的状态。根据民建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马光远等人做的统计显示,中国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额占个税总额的比重只有35%。而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额占整体个人所得税的60%。
整整6年了,个税起征点就是不提高,反而一些税务部门总是出来强调些“月饼税”“粽子税”的事儿,非要再把这笔费用算成钱加到工资里,这给人的观感很不好。
个税改革应该多朝着“抵扣”的方向走,而不是回头抓住月饼
从2015年年末开始,“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传闻就源源不断,很多人分析认为在2016年可能实施。很遗憾,这一传闻至今没有结果。而整个个税改革方案,本来说是“2016年上半年上报,下半年会选择部分方案实施”,结果也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新任财政部部长肖捷在答记者问时,并未透露个税改革正式实施的具体时间,只是强调了当前个税改革需要成熟的社会配套条件,比如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不管进度如何,抵扣这个方向是对的。个税改革的方向一直都很清晰,就是建立“整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将教育、房贷、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纳入个税抵扣,要精确识别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因其收入高就收很多税,并不合适。
个税抵扣,看起来只是一项单一政策,但会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举个最切身的例子。自去年元旦起,我国正式施行“全面二孩”政策。抚养二孩的费用若能抵扣个税,对于我国总体税收收入影响可以忽略不计,通过损失极小的税收收入,惠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家庭子女支出显然性价比较高,而该政策一旦起到鼓励更多城市家庭生育二孩的效果,还将明显利好与抚养小孩相关的教育、医疗等行业。
总的来说,之所以要搞个税抵扣,就是为了识别每一个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把他们当成一个个具体的人,去体察他们的税负压力。现在,反复强调“月饼也要缴纳个税”,是在毫无必要地增加压力,可能和个税改革背道而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