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1期 2017-06-23

“离婚冷静期”不一定是个坏东西

张德笔  

笔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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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近,四川一个法院,向多人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让起诉离婚的夫妻3个月后再来。3个月后,确实有人转变态度不想离了。上海某法院也用这种方式,让20多对夫妻放弃离婚。“离婚冷静期”这个东西,从出现第一天起就遭到大量批评,到底应该怎么评价它?…[详细]

“过不了就散”的自由,没有人能阻止

夫妻之间闹矛盾,有一些人生经验,比如“床头打架床尾和”,比如“夫妻没有隔夜仇”,这既说明了夫妻关系的内在稳固性,也告诫外人别乱站队,他们明天就可能一致对外。

但如果真的过不下去了,在这个时代,说离也就离了。离分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就不用上法院。为离婚闹到法院,说明谈不拢,非得请法院居中来个裁断。所谓”离婚冷静期“针对的就是第二种情况。

“民政局打印机坏了”和“离婚冷静期”,遭到了自由派的强烈抨击,认为限制了离婚自由,公职人员权力僭越。从表面上看,确实如此,至少减慢了一部分人的离婚速度。但谈不上限制自由,真想离的夫妻,谁也拉不住,打印机能坏几天?冷静期能有多长?

知名法律评论人王琳指出:“上法院之前,至少也得写个诉状,这需要时间。写了诉状,诉至法院,还要等待立案,立案后还要等待法院排期开庭,这也会耗费时间。如果夫妻双方可以冷静,在这段时间里,也应该冷静下来了。”

王琳的意思是,对于诉讼离婚的人,没有必要再额外加一个冷静期程序,属于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了。但不可忽视的是,这里存在一种仪式性的东西:过了3个月的冷静期,被法官叫到面前,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离还是不离,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情绪会产生波动,真可能不离了。

但不代表不可以给离婚程序制造一点点小障碍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被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期间,可能安排双方进行婚恋辅导以挽救婚姻。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所说的“调解”,其实就是离婚冷静期的雏形。

除非是婚姻法列举的5种法定情况(如重婚、家暴、吸毒屡教不改),法官都可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都有调解的空间。这背后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

举个例子,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接到过这么一起离婚诉讼的案子,妻子小唐,因为给孩子喂饭,和丈夫发生肢体冲突,伤心委屈之下,愤然异乡打工,一走就是好几年。今年2月,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知男方过来应诉,男方表现得很激动,在电话里就说这个错不在我,她离家出走这么久,现在还要提出来离婚,不可思议,最后啪的一下电话就给挂断了。在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后,女方在6月前往法院申请撤诉,并希望消除她和丈夫之间的对立情绪。

根据各地法院发出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明显可以发现法官的选择是有倾向性的,侧重于发给“85后”这样的年轻夫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曾做过统计,在“80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从结婚到提起离婚诉讼的间隔时间普遍较短,平均仅为3年9个月。

这就说明,“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程序,而是法官根据不同夫妻的不同情况,进行判断的一种调解创新。有人会问,即使这些夫妻最终选择不离婚,对他们真的是件好事吗?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但你总不能说,经过冷静期,原本准备离婚的人放弃离婚是件坏事吧?

你想不到的是,中国是最容易离婚的国家之一

你不一定能想的到,在很多国家,离婚并不是一件很顺畅的事。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给离婚程序制造一些障碍,并不能简单概括为“阻止离婚”给离婚程序制造一些障碍,并不能简单概括为“阻止离婚”

这表明“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中国的创举,很多国家都把离婚当成一件需要深思熟虑来对待的事。民政部2016年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实际上,从2002年到2015年,中国离婚率连年增长。

离婚率增长有很多原因,比如社会更开放,人的观念更进步,社会保障体系更发达等。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把离婚率增长当成一件好事。从进步的角度来看,现在的夫妻不愿意像以前那样选择“隐忍”、不再信奉“好离不如赖凑合”,但我们并不能把中国整体上的离婚率攀升原因量化出来。

这是因为,离婚当事人给出的离婚理由倾向于社会易接受、不损害自己名誉的方向——如“性格不合”,这种表面理由可能掩盖真实原因。成都社会科学院曾针对城区法院709件离婚诉讼的研究显示,有33.57%的离婚诉讼给出离婚理由是“了解不够”,可这些诉讼中的夫妻平均婚恋时间已超过10年,说“了解不够”更像是借口。其二,离婚原因很难清晰的分类,这导致目前的统计采用的分类方式都不尽如人意,如经常使用的类别——“性格不合”就像个筐,什么都能装,太过粗放。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官确实需要根据不同的个案进行判断,而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说辞。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可能包括:原告起诉次数;双方矛盾冲突的具体表现;同时听取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等。而“离婚冷静期”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视。

不要简单漠视婚姻价值

现在普遍有一种看法,婚姻就是一种契约。可以说,这是对婚姻价值的一种窄化,忽视了它的社会性。

婚姻是社会制度,本质是服务社会的,所以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破裂得太多,多少是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性解放运动轰轰烈烈。喧嚣过后,各方盘点,发现都是输家:无数婚姻破裂、爱情遭到嘲讽以及艾滋病。

婚姻关系的剧烈动摇,形成于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完善,使得社会分工更为明确,而家庭的部分功能被社会分工所替代,婚姻关系的基础也就发生了改变。人们越来越“敢离婚”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但必须承认的是,如果婚姻制度瓦解或者朝着瓦解的方向一路狂奔,少子化的问题会更加严重,这其实是人类自取灭亡的一种方式。

即使不这么危言耸听,高离婚率带来的社会问题同样显著。比如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女孩做未婚妈妈的可能性远高于普通家庭,比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多数都来自离异家庭等等。所以,不能把离婚率升高简单定义为“社会进步”,如果这种“进步”需要付出巨大代价,或许真的要考虑“进步”的意义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作为最高法支持试点的项目,或许应该给予它足够的考察时间,再下一个好坏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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