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7期 2017-05-19

猥亵6岁女童行拘15天,这样了事值得商榷

王杨  

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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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4岁的大四男生在一家教育机构兼职,猥亵了一名6岁女童三次。他后来对警方承认,“在事发前刚看了黄色录像,还与女朋友发生了关系,所以想试试小女孩。”猥亵幼童的行为,处理结果是行政拘留15天。很多人都问,为何这么轻?…[详细]

这个案件很有代表性,不少猥亵儿童的行为人都是被行拘了事,争议持久

行政拘留15天,是在做治安处罚,和刑事措施无关。为什么不是犯罪行为呢?很多人都在问。然而,翻看相关的新闻报道会发现,本次事件并非稀有,相反,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起相似案例,引发非议。

去年12月,贵州毕节一名男教师猥亵多名初二女生被发现,结果也是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多名受害者家长非常不满。该男子身为教师这样的特殊身份,却做出猥亵未成年学生的行为,不可谓不恶劣。处理结果为何如同蜻蜓点水一般呢?别说家长想不通了,很多网友也很不明白。而近年来,媒体报道过这些案例——

猥亵儿童被行政拘留,很容易引发争议猥亵儿童被行政拘留,很容易引发争议

特别提一下第三个标题,实在没有底线。该校长不仅仅是满足自己私欲的问题,不光拉开拉链想要猥亵,还拍学生的不雅照来赚钱。如此这般行径,行政处罚是说不过去的,又岂能不引发争议。

原因不外乎猥亵这种行为很隐蔽,取证难,从而后果上容易认定为轻微,只做行政处罚

既然是猥亵,那么,在具体的行为上和奸淫肯定是有差别的。多数的案例,都和本案一样,猥亵者用自己的手去抚摸(抠摸)儿童的私处,从而获取变态的性满足感。儿童往往不知道眼前这个“怪叔叔”到底在做什么,也往往被以种种的借口和手段哄骗、利诱、威胁,不能告诉家里人。从而事件很隐蔽,等到被捅破的时候,难以做出环境取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这样的猥亵往往是在比较私密的情境下进行的,只有幼童和猥亵者知道,换句话说,证供是一比一,各执一词。儿童由于年纪小,心智不成熟,难以组织好语言,描述好事件,从而让口供看起来很薄弱。

而在遭受到猥亵之后,儿童确实可能有一些身体伤害,比如私处红肿、发炎。然而,不卫生等原因也是有可能引发这些问题的。所以,这些物理体征也不能板上钉钉地证明猥亵。

以上种种,说明要认定猥亵,其实并不容易。而即使调查认定一些行为确实属于猥亵,但是在细节程度上也可能被认为很轻,从而只给予行政处罚。

有论文直言,“对于猥亵儿童危害性评价比奸淫幼女低2.5个档次”,危害性认定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阮齐林在《猥亵儿童罪基本问题再研究》中提到:“我国刑法对于猥亵儿童危害性评价比奸淫幼女低2.5个档次,明显不平衡,需要司法矫正”。

他还提及,“有的国家刑法对猥亵与性交的刑法评价差距不大,刑罚相差最多是一个档次的差别。”

事实上,对儿童的猥亵行为往往引起深远的心理问题。另一方面,猥亵只被行政拘留这样的案例,很容易给一些想要“试试小女孩”的人机会和后门,让他们觉得“试试”没什么大不了的,只是在看守所里住几天,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行事。

岂能纵容“试试小女孩”岂能纵容“试试小女孩”

因此,无论如何都不该低2.5个档次,无论如何都不该轻易地了结,不然,就是在危害儿童的权益和生存环境。

不能等到舆论沸腾了,才重新好好审视,猥亵幼童就该施以刑事处罚,不然谁都要“试试小女孩”

第一段所提到的四个案例,其中有三个在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事件的走向变了,如下图——

经过一段时间的质疑和发酵之后,处罚有了根本性的改变经过一段时间的质疑和发酵之后,处罚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校长猥亵女生那则新闻是今年3月份刚爆出的,所以暂时没有新进展的报道。除此之外,可以看到案件在一段时间之后,都有了反转,行政处罚变更为刑事措施。

为何会变?无外乎,家长不满,一直在闹,社会不满,舆论沸腾。而重新去审视案件之后,会发现,对其危害性认定是低估了的。

尽管取证难度大,但是从经验规则等角度出发,依然可以得出完整的证据链条,所以所谓的隐蔽性是真问题,但并不能当其作借口。事实上,行政处罚也是查明了确有猥亵的事实,只不过觉得轻微,够不上犯罪。然而,摸小女孩的私处这样的行为真的称不上恶劣吗?本案中这名24岁的男子是这么做的——“2017年3月底,谢某在山东省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午休给学生揉肚子的机会故意抚摸受害人(女,6岁)阴部,并让其吮吸自己的拇指和食指以求获得快感。”这就是赤裸裸的猥亵,并且还有三次之多。

究竟怎么评估危害性,前述阮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他在论文中提及——“对于猥亵儿童行为如同对待奸淫幼女行为那样,原则上都应当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于下列猥亵儿童行为,应当定罪处罚:1.对儿童实施性侵入行为,侵入儿童身体行为与奸淫幼女的危害性相近;2.使儿童裸露性器官或裸露性敏感部位进行猥亵;3.行为人以自己的生殖器直接接触儿童身体、令被害儿童反感或不安的;4.强制猥亵儿童;5.以搂抱、亲吻、抚摸等方式猥亵儿童二次以上;6.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猥亵儿童;7.其他猥亵儿童的情形。”

行政处罚措施不是猥亵儿童者的“避风港”。不然,每个人能都拿“试试小女孩”来给自己的行为解释与壮胆,小女孩们的处境就会越来越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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