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85期 2017-05-08

卖两只鹦鹉获刑五年,冤不冤?

魏巍  

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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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一位80后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罚款3000元。这份判决被其家人发到微博上后,引发热议。有不少网友为王鹏鸣冤,法学教授徐昕也将在二审为王鹏“作无罪辩护”。该案从法条上看似乎站得住脚,但在巨大争论背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问题也该重新审视。…[详细]

依照现行法律,该案定罪并不离奇

根据媒体报道,王鹏出于兴趣爱好养了数十只鹦鹉,之后因为孩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妻子又查出胆囊结石,经济拮据,又难以照顾鹦鹉,不得不卖出了两只绿颊锥尾鹦鹉,因此被定罪。

事实上,这种鹦鹉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也就是说,就算是王鹏出售的是自养鹦鹉,同样触犯了刑法第341条,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家庭拮据、缺少违法性认识这样的理由,并不能改变定罪。

人工豢养下的绿颊锥尾鹦鹉繁殖难度不高,照顾得宜的话一整年都可以繁殖人工豢养下的绿颊锥尾鹦鹉繁殖难度不高,照顾得宜的话一整年都可以繁殖

最大的争议点是量刑。有观点认为,五年的顶格量刑,虽然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但考虑到被告是初犯,且出售的是自养动物、数量较少,应酌情予以减轻;也有观点认为,除了两只卖出的鹦鹉,还有45只鹦鹉“待售”,五年刑期并不过分。而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也认定,45只鹦鹉待售,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所以,二审量刑会否有改变,关键看这45只鹦鹉如何认定。

虽说定罪没问题,但僵滞化的法律,还是应该受到检视

除了王鹏,近些年全国不少地方都有因为收购或是出售鹦鹉而获刑的案例。对于很多鹦鹉爱好者和养殖者来说,法律这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落到自己头上。

事实上在中国,根据林业部所发布的名单,私人仅可以申请养殖54种野生动物,鹦鹉类包括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除此以外,其他鹦鹉要么属于国家二级或以上的保护动物,要么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总之,都是在受保护的范围内,无证捕捉、买卖、饲养均属违法。

理论上,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是申请条件要求: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备;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电商网站上售卖绿颊锥尾鹦鹉鹦鹉的信息并不少见电商网站上售卖绿颊锥尾鹦鹉鹦鹉的信息并不少见

然而,个人在家养鹦鹉,基本不可能达到申请条件,同时鹦鹉爱好者和养殖者又是个庞大的群体。百度贴吧鹦鹉吧是一个关于鹦鹉的交流平台,这个贴吧有超过18万的关注者,帖子数量超过了200万篇。在很多电商网站,都有售卖鹦鹉的广告。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执法,这个社会存在着巨大的“犯罪预备军”。

所以,鹦鹉爱好者对动物保护名录提出质疑。从自然规律看,野生动物保护应是一个动态过程,名录不应是“终身制”。现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28年未做调整;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则是于1975年7月1日生效,42年没有变化。而2017年1月1日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例如王鹏出售的绿颊锥尾鹦鹉,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属于“低危”,比“濒危”低了两级。而在刑法下,”低危“与”濒危“同等量刑,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应当允许私人合法购买和饲养

法学教授徐昕说他在二审将为王鹏“做无罪辩护”,而他提出的辩护大纲,无罪理由之一就是:“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自己养鹦鹉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而无害。”

很遗憾,这并不会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前文说到过,无论是野生的还是驯养繁殖的,都被视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个人不能饲养。

其实,这也正是需要改变的地方,在一些其它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人工繁育个体和野生个体,在保护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将野生动物分为一般类和保育类,受到《野生动物保育法》保护的是保育类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并在《保育类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其它经人工繁育出的保育类动物,不受《野生动物保育法》保护。

所以在台湾地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及少数附录一中经过人工繁育的鹦鹉,并不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这些鹦鹉可以合法的饲养、繁殖、利用、陈列展示以及买卖。

大陆也应该反思“一刀切”的动物保护管理思路了。比如对于繁殖技术成熟,不再依靠外来种源的物种,可以审批给饲养场人工繁育,并将子三代提供给市场,作为伴侣性动物,对购买者登记即可,允许私人饲养,禁止买卖。

不少鹦鹉就具有这样的条件,知乎网友“卡缪维丹”在回答“现在市面上流通的鹦鹉多少是人工繁育的?”时说,现在市面上常见的虎皮、牡丹、小太阳、和尚……人工繁育都已经比较成规模了。

对于人工繁育技术不过关的动物,则还是依然禁止私人饲养。

黄金蟒的个体均为人工繁育,在野生状态下无法存活黄金蟒的个体均为人工繁育,在野生状态下无法存活

那为什么不将人工繁育的鹦鹉放归野外,拯救濒危种群?其实,人工繁育的鹦鹉基本只能作为宠物存在。在人工养殖过程中,存在着对动物的筛选:好看的、温顺的会留下来,这可以满足人类观赏的需要,却无法满足野外生存的需要。像是很多鹦鹉,原本生活在热带,人工繁育又没有觅食能力,这样的动物一旦放归,很快就会死掉,无法发挥它的生态价值,更别说拯救濒危动物了。

僵滞化的法律,带来充满争议的判决,平息争议,则需要立法层面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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