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7期 2017-03-01

两孩子坠楼身亡,家长该不该负刑责?

王月兵  

晴耕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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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家长没抱住,两孩子坠楼身亡,这场悲剧令人心痛。商场是否该“背锅”?不尽责的家长是否该承担刑责?这些争论里既能窥到观念的进步,也有不少反映世事人心的“偏见”。…[详细]

焦点一:商场的玻璃围栏设计符合标准,这就够了吗?

大悦城惨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一个是真实的惨案,另一个是大银幕上的悲剧,但两者都展示了相同的困境——一个“微小”的疏忽,就足以让你的家庭和人生走向万劫不复之地。仅仅是脑海中掠过这种可能性,就能让每个生活平静安稳的人,内心涌出无尽的恐慌。

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剧照。由于主人公李的疏忽,导致自己的三个孩子被大火吞噬,他的灵魂也被那场冲天大火埋葬了。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剧照。由于主人公李的疏忽,导致自己的三个孩子被大火吞噬,他的灵魂也被那场冲天大火埋葬了。

不同于“家长倒车压死孩子”“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等监护人单方面疏忽的情况,此案中还有一个潜在的责任方——大悦城商场。商场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对栏杆高度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对栏杆高度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商场对顾客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如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商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首先要看护栏的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媒体援引南开区政府一工作人员的原话——大悦城的围栏约有1.3米高。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这个高度是符合设计规范的。同时据新京报报道,事发时,当事人同时抱着两个孩子在商场4楼的栏杆处看夜景(没有具体说明孩子是否站立在扶手上),当事人有重大过错的嫌疑,这也是许多网友力挺商场的原因。

图片来源:微博@战争史研究WHS图片来源:微博@战争史研究WHS

但是有两点需要额外注意——大悦城4楼玻璃围栏的内侧,还有一圈木质扶手。扶手的具体高度不详,但根据现场照片,扶手约到一正常身高的成年男子的腰部,足够让家长将小孩放在上面,扶手以上的防护高度目测是不足的,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了。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需要更多信息补充。

第二个是安全冗余度的问题。好的安全设计,不是保障“刚刚够”安全,而是要事先考虑到超出一般人理性、常规经验的状况,尽可能“防傻”。姚晨建议在“商场中间的天井拉上防护网”,也并非圣母心泛滥,她的建议基于一个浅显的道理——在公共安全领域,“刚刚够”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如一些网友所说,再严密的安全措施也拦不住“作死的人”,但也不能因此放弃努力。

姚晨的建议并非“不过脑子”,防护网同时可以防止高空坠物。姚晨的建议并非“不过脑子”,防护网同时可以防止高空坠物。

不过即使在北京,带中庭设计的商场、酒店加设防护网的情况也不多见。安全设计是无止尽的,出于成本和认知局限的考虑,人们倾向于做到“刚刚够”的程度。通常每一次对安全设计的改进和细化,通常都是以生命为代价的。

焦点二:家长疏忽导致孩子伤亡,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国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伤亡,很少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儿童被遗忘在车内闷死”为例,如果是因为父母疏忽大意造成,几乎就没有刑事侦查介入的先例;如果是被忘在校车内造成的,则幼儿园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都有可能会被判刑,而且毫无例外。对此,今日话题做过解读《幼儿车内闷死,父母内疚了事?》。

这样的“区别对待”是基于对两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同的认知,与中国传承了几千年的“家务事”观念息息相关。因父母粗心大意在私家车上发生的悲剧,法律认定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为父母是加害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还有什么比失去至亲更残酷的惩罚吗?

但在此案中,不少网友持另外一种观点——孩子并非父母的私产,如果确实是因为父母的疏忽导致孩子的伤亡,不能因为嫌疑人是父母就网开一面,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摆设。

在观念上,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和法律责任,与对他报以最深的同情并不矛盾。厘清责任,才能更好地保护儿童。

具体到此案,警方应该主动介入,故意和过失的判断必然是刑法实务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过失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但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网友提到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两种情况与意外事故的法律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两种情况与意外事故的法律定义。

这就涉及到此案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故。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的核心区别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所以最终家长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负有何种刑事责任,需要更多的细节,包括当时人的心理状况、性格特点、智能水平、常识经验以及悲剧现场的具体情况。不过从现有刑法的规定和过往判例来看,“粗心”家长的行为即使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会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儿童福利体系极其完善的美国,对于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伤亡的事件,最终的结果并非都要起诉,乃至入罪。普利策特稿奖作品《那些将孩子忘在车里的父母》里提到,根据美国国家儿童安全宣传小组的统计,60%的事件中,相关部门认为家长的疏忽非常大,后果严重,必须积极的用重罪来起诉。而在大约40%的这类事件中,孩子的死亡被认定是可怕的事故,不予起诉。

讨论责任归属,不要模糊焦点,不要把一切事故原因归于素质问题

“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每逢类似事件发生,伊坂幸太郎的这句话就会被翻出来,用以谴责那些“不靠谱”的父母。

父母监护权的最基本的尺度是不能威胁孩子的生命安全,没有规则意识、安全意识的父母,确实值得谴责,否则他们会害人害己。但这不代表就要有罪推定所有父母,尤其是所谓的“低素质”父母。毕竟没有人一生下来就会习得为人父母的能力。而父母也不需要考试,真正需要考试的是负责儿童福利监管的政府。

把一切问题最终都归为素质问题,已经成为讨论此类事件的常态。托克维尔曾以其敏锐的观察力指出:在美国,所有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在中国,人们讨论问题习惯以素质总结一切。事实上,世俗眼中“高素质”的人也会犯同样的错,没有谁比谁更道德一些。在特稿《那些将孩子忘在车里的父母》一文中,对“什么样的(美国)父母才会把孩子忘在车里?”有这样一段概括——富人会这样做,穷人和中产阶级也会。所有年龄和种族的家长都会这样。母亲出现这样悲剧的比例和父亲一样多。心不在焉型的人和细节控同样都会这样做。半文盲和高等教育也没有区别。在过去的十年中,这样的悲剧发生在牙医、邮递员、社会工作者、警官、会计师、士兵、助理律师、电工、新教牧师、犹太教学生、护士、建筑工人、首席助理、心理健康顾问、大学教授和比萨厨师的身上。包括一个儿科医生家庭,同样也包括一个火箭科学家。

设备之外,人就是最大的不安全因素。可以想见的是,未来类似的惨案还会继续发生。“孩子与电梯”“孩子与汽车”“孩子与栏杆”,对于这些危险的组合,家长要万分小心,重新审视自己的养育习惯,让各种危险离孩子远一点,再远一点。有些错一旦犯下,从此日日夜夜都是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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