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8期 2016-09-14

滴滴优步合并遭连番质疑:不用忙着扣上垄断的帽子

李敏  

哆啦A敏

2259
导语

缓解了城市打车难问题的网约车,已经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首选。经历了“烧钱抢位”、“补贴大战”的网约车市场,正在告别野蛮生长,两大网约车平台滴滴和优步(中国)在一个多月前宣布合并,以相互持股的方式联姻。虽然股权交割事宜早已完成,但合并却遭遇连番质疑,商务部三次表态将对合并进行反垄断审查,不少网友也以“垄断来了”“涨价欺客”等理由希望叫停合并。不过,滴滴巨头诞生,可能并不是垄断那回事。…[详细]

对垄断的担忧有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垄断在大部分人认知里可不是什么好词,一提到它,通常会想到一家独大的企业,掌握了市场话语权,为了利润可以想涨价就涨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最近两年,基于互联网发展的创新经济刮起合并热潮,很多领域里甚至出现行业老大和老二联姻,舆论对这些合并滋生垄断的担忧愈发强烈。已经占领了网约车大半壁江山的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之前,和快的的合并就曾遭受垄断的质疑,现在有数据显示,滴滴优步的合并将会占领90%网约车的市场份额,再赶上补贴战退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滴滴和快的的合并就曾引发垄断质疑滴滴和快的的合并就曾引发垄断质疑

不过,虽然担忧垄断者甚多,但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对“垄断”的说法表示质疑,一味给合并扣上垄断的帽子的确有几点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一,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占据的市场份额真的很大吗?有关这一问题的回答至关重要,因为我国的《反垄断法》里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所界定,第19条如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按照第三方的数据,在专车市场内,滴滴优步(中国)合并后,将占据超过90%的市场份额,这一数据似乎已经足够说明滴滴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到底如何划分市场,标准还存在疑问,因为网约车所在的市场边界是模糊的,如果放在“打车出行”的市场,需要算上传统出租车的市场份额,如果扩大到公共交通出行市场,还要纳入公交车、地铁等的市场份额。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出行市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实际上滴滴和优步的市场份额占整个出行市场的份额不足1%。这么来看,滴滴优步(中国)的合并就不能被简单地视为垄断。

其二,合并后取消价格补贴,消费者的利益明显受损?不可否认,补贴大战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快速培养用户习惯、占领新市场的必备武器,但烧钱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据统计,2015年全年,滴滴亏损在15亿美金左右,而优步(中国)亏损在10亿美金左右。如此内耗,注定长久不了,企业要盈利才能有钱提供更好的服务,一直做亏本买卖的最后只能关门大吉,这对消费者将没有一点好处。补贴大战告一段落,是让市场价格更为理性,7月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其三,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可以说垄断就垄断?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在网约车行业,除滴滴和优步外,还有其他平台存在,更不断有新的竞争者加入,不论是专车司机还是消费者,“货比三家”后用脚投票没有任何壁垒。值得注意的是,滴滴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财新网报道援引了滴滴融资文件里的数据,“82%新加入的私家车专车司机主要驱动力为补贴利益,若取消补贴,仍有50%的司机愿意继续运营,以此测算滴滴公司供给端的流失率为41%。”因此,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在价格、供给、用户等方面要考虑的还有很多,想说垄断不容易。

网约车平台并不少网约车平台并不少

“垄断”一词需要纠偏,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垄断”不是坏事

纵观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从美国的Google、Facebook到中国的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这些成功企业,因为占据了相对较大的市场份额,总是逃脱不开人们对垄断的指责,但这个问题也永远充满争议。问题可能出在对人们对“垄断”的固有偏见,经济学家张维迎就认为,“在当下的国家语境下,‘垄断’一词需要重新定义。不能打着反垄断的旗号干着反竞争的事情,最成功的企业就是在竞争中市场份额越来越大,最后形成‘垄断’的企业。”而且,在他看来,这样的垄断不是坏事,他举例,“如果《反垄断法》要解散大企业,市面上全都是各种小的牛奶厂商,结果就是我们哪种牛奶也不敢喝。”

互联网企业在竞争市场中形成“垄断”是必然,最著名的是721法则——一个超级公司会占据市场70%的份额,老二会占据20%左右的份额,剩余的10%由几家小公司分食。硅谷创投教父彼得·蒂尔在畅销书《从0到1》中提到“垄断是对创新的一种奖赏”。互联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市场份额趋于集中可以称之为“创新垄断”,这里的“垄断”是个中性词,企业因为创新性的专利、技术、或者产品模式等,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对与别的企业更优质的服务,自然具有竞争力,扩大了市场份额。比如谷歌的搜索引擎占据全球很大的市场份额,这是产品优势带来的用户选择结果,即便市场上有无数的搜索引擎品牌在和谷歌竞争,但基于技术优势,谷歌的搜索效果就是比其他搜索引擎都好。同样,滴滴成为巨头,也是产品技术或者服务优势使然。

在彼得·蒂尔看来,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垄断”使得新产品既让大众受益,又可以给创造者带来长期利润。因为如果市场上真的形成完全竞争局面的时候,说明产品之间同质化严重,消费者没有更好的选择,企业也不会有什么利润。

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市场份额正被苹果公司蚕食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市场份额正被苹果公司蚕食

而且,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形成“创新垄断”并非是创新的终点。因为互联网市场瞬息万变,任何新模式都有可能颠覆已有的模式,原有的龙头企业市场份额会被挤占。因此比尔·盖茨才会把“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作为激励员工不断进取的名言。事实上,伴随着苹果公司的崛起,微软原本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市场份额正一点一点被蚕食。

当然,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垄断地位不可怕,垄断行为才可恶

Google因存在垄断行为将面临来自欧盟的高额罚款Google因存在垄断行为将面临来自欧盟的高额罚款

虽然互联网企业形成“创新垄断”是必然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对这些垄断无所作为。以谷歌为例,它在很多国家都占据了搜索引擎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但从未仅仅因市场份额大就遭受反垄断调查。不过,欧盟自2010年开始指控谷歌滥用垄断网络搜索的垄断地位,来打压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这桩反垄断调查持续了6年多,今年5月,据外媒报道,谷歌将可能面临来自欧盟委员会开出的高达34亿欧元的史上最高罚单。而早在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就对谷歌存在的“搜索偏见”进行过反垄断调查。此外,德国司法部长海科·马斯曾公开表示,“谷歌对于消费者和市场运营商的影响力特别巨大”,因此“我们必须思考要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保证这种影响力不被滥用。”

以此来看,对于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垄断市场地位,政府不宜进行过度干预。而一旦这些企业出现违规或者有违道德标准的行为,反垄断部门应该及时调查介入。

互联网各领域产生“创新垄断”的企业是常态,但这种垄断不是一件坏事,反垄断最应该反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在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

每添加一个题目需要新建一个ID,填写规则是ID之间用英文逗号分开。
如两个题:10600867,106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