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都不能喝,“地铁禁饮”是好规定吗

近日,在南京的地铁上,一对夫妻因喝饮料被执法人员开出了一张警告罚单,并被要求学习《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这则新闻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议,一方觉得“禁食”尚可理解,包括矿泉水在内都要“禁饮”则太过夸张,根本无必要;另一方觉得,饮料也可能撒到别人身上,水撒到地上会让人滑到,“禁饮”并不过分。那么,“地铁禁饮”到底应不应该呢? …[详细]

乍看之下,南京地铁禁止饮食并非“拍脑袋”决策

认为不应在地铁上禁止饮食的人,可能会觉得当地是“拍脑袋做决定”,“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但单就饮食规定而言,还真不能这么说。

实际上,早在2008年11月,南京就曾征询过网友对“禁止在地铁站台和车厢内吃喝”的意见,由于争议较大,因此当时出台的《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该条款并未出现,可见,网友的意见并未被忽视。

因喝饮料而被处罚的夫妻因喝饮料而被处罚的夫妻

但南京并未就此放弃推进“禁食令”的努力,在新《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立项之初(2013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委托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针对是否禁食、如何惩治逃票等问题开展调查。有媒体在近期报道时就引用了这个调查,“在收集到的3000份有效样本中,有71.33%的受访者不允许在地铁站内饮食,22.3%认为可允许。”此外,在2014年3月下旬,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也派专人赴北京、重庆、成都等市,就新《条例》中的安检、禁食等问题进行调研。

有了数据和调研支撑,出台“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的规定看上去是顺理成章的举动。在正式立法的时候,也走了程序——媒体报道了草案,举行了听证会,留了邮箱征集意见……所以,在如今面对“禁止饮食是否干涉乘客私权”的质疑时,当地法制办主任显得理直气壮,“立法是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你的‘私权’不能影响到别人的利益和私权”。

但仔细一看,看似走了程序的“禁饮”也不是一个好规定

当初的调查中,只问了“是否允许进食”,没问是否允许喝水喝饮料

这次南京地铁禁饮食之所以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原因主要在于,这对小夫妻乘客是因为在车厢内“喝饮品”被执法人员警告的。如果是吃东西弄出很大味道,让旁人感到不适也就罢了,为什么连喝饮料也要管呢?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解。而且《条例》说的是“禁止饮食”,这意味着连普通的水都不能喝,这引发了网友的吐槽——“禁吃可以理解,禁饮就是做逼到怪,你从机场坐到金牛湖不喝一口水看看!”“可以理解不能吃东西和喝饮料,但是矿泉水为什么不行?撒地上了也就是水。”有记者致电南京地铁求证,工作人员还真的回复称连矿泉水都不能喝。

对于这些吐槽,肯定有人不会轻易认同。毕竟,当初的调查中,你南京不是说有71.33%的被调查者选的是“不允许在地铁站内饮食”吗,怎么现在又反悔了?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翻查一下原始资料,据“南京人大网”显示,当时的调查问卷中关于“饮食”的问题是这样的——“是否允许在地铁车厢内进食”,并没有关于“进饮”的问题。换句话说,尽管有3000人做问卷,但做问卷的时候人们并没有想到连水也不能喝的问题。虽然人们平时并不会刻意把“饮”和“食”分开说,然而涉及到禁止性规定,“禁食”、“禁饮”、“禁饮食”有很大的区别,仅凭多数人不允许在车厢中进食,就把“饮水”也顺便禁了,这无疑是扩大了禁止的范围。

所以说,就当初这个调查而言,实际上是问题设置过于粗糙,即使不单独设置“是否允许饮水”,也应该明确告知调查者“禁食”也包括“禁饮”,甚至矿泉水都不能喝,那样得出的数据才是真正的民意——相信是不可能得出“超过70%的人赞同禁止喝水”这个结论的。

世界范围内,“禁食”还称不上国际惯例,更不要说“禁饮”了

支持“禁饮”的人认为严格一点也没什么不好,以整洁闻名的新加坡即是如此。新加坡的“禁饮食”也确实严厉,不仅禁吃东西,连开水、矿泉水、瓶装饮料都禁止,甚至老人、幼童及孕妇在地铁上也不能喝开水,母亲哺乳也不被允许。不过,在很多新加坡民众看来这样的规定太过严厉,认为喂幼儿喝白开水,或老人在地铁内喝水不应算成违例。

2008年,伦敦市民在公交系统禁酒令实施前的“最后体验”2008年,伦敦市民在公交系统禁酒令实施前的“最后体验”

而在世界范围内,地铁里不“禁饮食”的国家非常多,像新加坡这样严格“禁饮食”的倒像是异类。日本的电车车厢内允许吃喝,2009年,日本民营铁道协会曾对电车乘客不满的行为类型做过调查,“车内吃东西”这一项仅占第14位(11.8%),而“旁若无人,大声说话”(31.3%)、“从耳塞中露出来的音乐声”(30.9%)、“坐姿不雅”(30.2%)才是日本乘客最讨厌的行为。

在欧美的很多城市,地铁中也不“禁止饮食”。以伦敦为例,直到2008年,为保障妇女夜间回家安全,伦敦市长才在公交系统内下了“禁酒令”,而吃东西则不在此列,在雅虎上曾有人提问——“你认为在伦敦地铁上吃东西是无礼行为吗?”结果最佳答案竟然是“如果是味道很重的汉堡或者烤肉串,算无礼,如果不是,那就不算”。可见,伦敦人认为车厢内吃东西只是礼貌不礼貌的问题,根本没想到这和法律法规有什么关系。

纽约地铁上,有乘客支好桌子慢慢吃晚餐纽约地铁上,有乘客支好桌子慢慢吃晚餐

美国人在地铁中则更随意,地铁里常见吃东西的人。在2012年曾有纽约州参议员建议纽约地铁内禁食,但乘客维权组织表示,不能接受地铁内禁止饮食的法案,因为“在地铁内进食可以节省时间,同时让乘客感到旅程不再冗长”,结果法案并没有通过。

德国有的城市虽然禁止在地铁上吃东西,但禁止的只是容易掉落食物碎屑的汉堡和容易融化的冰激凌,并非对所有的食物下禁令。

这种过分超前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比民众的认知超前并非不可,相反,适度超前的法律法规还能对公民起到引导作用,但前提是大家对法规的内容基本达成共识。如新的禁烟条例非常严格,但大家对吸烟或吸二手烟的危害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因此无论是实施条例还是对违规者处罚,人们并无多少异议。

武汉地铁内吃东西的乘客武汉地铁内吃东西的乘客

相较之下,“禁食”大家能够接受,“禁饮”则有很多人都觉得“小题大做”,人们并没有形成地铁内“不能喝水”的共识,这意味这条法规太过超前——当然就禁止喝水这条而言,可能连超前都算不上,根本就是不合理了。

而当立法与民意基础相去太远的时候,执法就是一个大难题。以内地第一个以地方法规形式明令地铁禁食的武汉市为例,在2012年12月条例实施之后,武汉地铁方面专门配备了一个由站务人员兼任,人数达300多的执法队,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实施一个月,一张罚单未开,直到2013年10月才开出第一张50元的罚单。而且初期违规现象太多,执法队根本管不过来,微博上甚至有人发出“寻人启事”:武汉全国首支地铁执法队,你们在哪?

300多人的执法队,10个月时间,50元的一张罚单,这几个数字足以说明,对地铁内饮食进行处罚根本不现实。

“地铁禁饮”的不合理反映了立法技术的普遍粗疏

也许会有人觉得,这个“地铁禁饮”虽然不合理,但似乎没有必要长篇大论批判一番。这么想就错了,实际上,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反映了我国普遍存在的立法技术粗疏的问题。

好的法律法规应该有完善的立法细节

如果多数人对在地铁上饮食有意见,对此立法确实是应该的。但南京地铁“连矿泉水”都不能喝的反面例子告诉我们,好的法律法规要有完善的细节,让人们在实践中不会迷惑。这就要求立法工作者把自己当作一个乘坐地铁的人,思考各项规定是否合适,是否会给乘客造成不便。

实际上,仔细思考南京地铁“禁止饮食”的规定,就会发现这个规定也有很多模糊之处,如“禁止饮食”,不让吃东西,不让喝水,但现在嚼口香糖的人很多,这算不算饮食是否应该有说明?地铁工作人员称,“喝水是否被罚,要根据现场情况界定”,是否应该把具体情形装贴出来,让乘客也能知晓?病人、老人、婴儿喝水,是否属于例外情况?一般人要喝水又不违规,只能在地铁停车的间隙走出车厢外喝水才行,但这样对乘客来说现实吗?

像“地铁禁饮”这种不合理乃至荒唐的立法并不少见,甚至还不限于地方,有些全国性法规也是这样。比如公安部交管局曾经制定的“闯黄灯扣6分”,这也是立法粗疏不重视细节的一个鲜明注解——因为这种规定“违反牛顿第一定律”,很容易导致追尾,而遭到了民众吐槽、专家质疑以及交管内部人士的反对,后来不得不一变再变,先是“只要停住,就不予处罚”,最终变成“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几天之内,新规从强硬执行变为完全废止。

闯黄灯扣6分最后不了了之闯黄灯扣6分最后不了了之

要让法律法规有完善的细节,就得要让立法程序更完善,不要走过场

为什么一个走了程序的立法,会出现细节如此粗疏的现象?答案就在于,这样的立法虽然有征集意见、有民意调查、有过讨论、规则也有过存废,但大多数步骤只是走过场,导致不仅立法者并没有很注重细节,民众也不怎么关心具体的立法过程。

相比之下,很多别处的经验就值得学习,如香港立法会质询制度就很值得借鉴。2010年,香港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铁路事宜小组在讨论港铁附例修订时,很多议员就对条例细节提出了质疑,认为港铁附例对市民的罚则过于严厉,部分条文亦在灰色地带:“乘客如忘记支付头等车厢车资或说粗言秽语也会动辄被罚”,这合理吗?当港铁出错如多扣乘客车资,附例却没有规定要对乘客赔偿,这是不是“律人以严,待己以宽”?

如果南京地铁在立法禁止饮食时有过这样的讨论,相信不会出限“不许喝水”这样不合理的规定。如果立法机构做不到这种讨论,那么希望立法者能更主动地在公共空间,如报纸、论坛、微博发起这样的讨论,相信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结语

据说,在南京地铁上禁止吃东西是有民意基础的,因为很多市民都反感在地铁上闻到“韭菜盒子”的味道。但立法的最终结果是,在地铁上连矿泉水都不能喝,这种法律法规甚至还被执行了。这真是人们想要的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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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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