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何难服众?

过去,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了解了“瘦肉精”“苏丹红”等化学物质;一系列涉精神病的刑事案件,则让人们知道了“间歇性精神病”“病理性醉酒”等医学词汇。在此次南京警方关于宝马司机飞车撞死2人案件的后续通报中,很多人又了解了一个新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昨天,有鉴定人员回应称,鉴定结果是“在慎重检查、鉴定每一个细节后,才作出了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但质疑声依旧响亮。为何质疑如此难消,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又是一种什么病? …[详细]

确实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病,但患病不代表“无罪”

“平时好好的,偏偏作案时发病,之后又好了”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颠覆了很多人对精神病的认知。这也是为什么鉴定意见一出,众多网友惊呼“被科普”,质疑声一片。不过,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确实存在,而且得到国内外医学界的承认。

南京警方夜间发布的通告,引发舆论关注南京警方夜间发布的通告,引发舆论关注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医学界共识,被诊断为该病不稀奇

无论是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还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都赫然在册,并占据相当篇幅。虽然国内外对该病的定义略有不同,但都有较为类似的临床描述和诊断标准。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我国的定义为,“一组起病急骤,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的短暂精神障碍,多数病人能缓解或基本缓解”的疾病,诊断标准为:“片断妄想,或多种妄想;片断幻觉,或多种幻觉;言语紊乱;行为紧张或紧张症(四项至少符合一项),包括分裂样精神病、旅途性精神病、妄想阵发、待分类的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四种类型。”

作为近年来新兴起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之一,学者也承认关于此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并不完整,同时由于患者的精神症状多样,临床症状变异性大,导致该病的临床诊断有效性较差,容易误诊。但起病紧急、病程短、能够自行缓解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特征,且该病已被国内外医学界认可。相关鉴定人员根据王某事故前后的表现,“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认为王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不能说没有根据。

在现实中,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并不罕见,如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科在2006年2月至2008年3月间,就确诊了96例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北京回龙观医院2005年10月至2008年11月间,也有112例入院时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很多医院都有确诊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很多医院都有确诊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

即使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也不意味着王某会不受惩罚

网友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王某“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会让他逃脱惩罚,但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发生。

“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认为王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从轻”不意味着一定从轻。而且司法鉴定意见现在只是“意见”,还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目前受害者家属并不认可这份鉴定,已经打算向法院申请再找一家机构进行鉴定。即使鉴定意见被各方面认可,王某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也要由法官来最终决定,并不由鉴定意见定夺。

该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只是“意见”该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只是“意见”

人们对司法精神鉴定的质疑合情合理,也很有必要

虽然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确实存在,王某也不一定会逃脱惩罚,但这并不意味着网友的质疑是杞人忧天,因为我国的司法精神鉴定状况确实令人担忧。

目前,司法精神鉴定准确性存在硬伤

司法精神鉴定事关重大,准确性是其基本要求,然而我国的司法精神鉴定水平实在让人难以恭维。

学者黄凯平指出,北医六院教授李从培和北京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科专家胡纪念曾对104个重复鉴定案例进行过分析,发现诊断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诊断相同但责任能力不同的26例次,占25%。学者詹建红发现,在2008年1月到2010年5月间,河南省漯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精神病案件13起,其中有6件做了两次以上重复鉴定,结果竟然5起案件不一样。

江苏南通市姐姐向妹妹和母亲泼浓硫酸的毁容案曾引起媒体广泛报道,不仅是因为这是一起伦理惨剧,更因为相关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差得离谱。对姐姐的5次精神病司法鉴定,竟有4个不同鉴定结果。其中两次鉴定结果截然相反:一个认为嫌疑人“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一个认为“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原因是精神类疾病往往本身就存在技术上的诊断难题。具体到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上就更是如此,国内外精神病学界普遍认为对这种病的诊断稳定性不高。所以ICD-10首次将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作为一个独立的疾病单元引入时, 还引起诸多争议。

人类对于精神病的研究仍有待提高人类对于精神病的研究仍有待提高

另一个原因则出在鉴定人员身上。201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坦承,“由于各地从事司法精神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对同一案例的鉴定往往出现不同甚至相悖的结论。这种现象严重地降低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然而,此次众多网友对王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充满了质疑,除去前面提到两个原因外,更主要还是在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确实存在伪装和腐败的空间。

鉴定有腐败空间,确有人可能借“精神病”脱罪

2009年《新世纪》周刊曾报道过内蒙古的一起司法精神鉴定腐败窝案:为使嫌犯逃避刑责,收受贿赂的司法干警串通鉴定医生联手造假,出具虚假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而且报告价格极为优惠,只要出2000元,便可以收买鉴定人员。知名记者柴会群曾说道,“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精神鉴定的审查监督机构,尽管不乏徇私枉法乱做鉴定者,但现实中却鲜有人为此受到处罚。现实中,内蒙古鉴定窝案中鉴定人员被追究刑责是罕见个案。”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借此逃脱惩罚也就不奇怪了。2000年湖北松滋市的黑恶团伙主犯杨义勇杀死了某工厂副厂长刘某,但他通过贿赂公安局和医院的有关人员,给自己搞到了虚假的精神病鉴定,逃脱了惩罚,还将这份精神病鉴定称为“杀人执照”,当地老百姓痛恨之极,又惟恐躲闪不及。直到后来假精神病鉴定被揭穿,他才被执行死刑。

这也是为什么有网友质疑王某“家庭背景很大”,因为这类案件并非孤例。柴会群曾透露,某省由省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90%法院不敢采信,面对司法精神鉴定的种种乱象,甚至有司法精神鉴定专家表示“鉴定已成公害”。

“6.20”宝马撞车案惨烈的车祸现场“6.20”宝马撞车案惨烈的车祸现场

解决问题需要多方力量制衡,具体到本案,必须做到回应公众疑问

在司法精神鉴定中,不能只依赖医学专家,也必须强调司法人员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台北一个患有妄想症的男子在二二八公园门口对女校学生泼硫酸,伤及二十多个行人。一审他被无罪释放,因为他被鉴定患有精神疾患。然而,检察官提起抗诉,结果“高等法院”改判他有罪。主要理由就是,他在回答检察官询问时回答说,“我当然知道泼硫酸会使人毁容”等话,可知他明白危害性,有使人受重伤之故意。后来又经过了被告上诉被判无罪、检察官抗诉等几个回合,该男子还是被判有罪。

实际上,我国和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样,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要看两个要件,一个是医学要件,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这个人是否具备医学上的精神障碍,而另一个就是心理学(法学)要件,也就是考察判断病患在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为精神科医生熟悉的是医学方面的事务,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辨析能力、控制能力判断是法学范畴的事情。而在我国大陆地区,人大的一个课题组发现,为减轻判断所引发的社会压力,分担化解办案责任风险,抑或基于对精神病鉴定专业性的错误理解,多数法律人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判断权交由司法精神病鉴定人行使并对其判断意见悉数采纳,采纳率甚至在90%以上。这样显然是不行的。而很多专家的意见是,为法官配备独立的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这样能够做到几方力量的制衡,防止鉴定人员的权力太大。

南京宝马肇事案想要服众,法庭上更要回应好质疑

在派出所内的王某神智还不清楚,用头撞墙,自残,警察给其戴上了头盔。在派出所内的王某神智还不清楚,用头撞墙,自残,警察给其戴上了头盔。

目前,由于南京宝马肇事案引起了举国关注,而鉴定意见又这么“惹人生疑”,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拿得出让人信服的理由,否则就不应当轻易认定肇事者就是有病。

具体来说,一个是要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目前,负责该案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已经在媒体上讲述了为什么把肇事者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看起来说的有根有据,但要服众,还需要经过法庭质证;第二点是如果受害者家属希望在异地再次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应该许可,以避地方干预之嫌疑;第三点是,公诉人员可以考虑在法庭上提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能否在发完病之后检测出来在何时发病过”这样公众关心的问题,并邀请权威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解答。

结语

确实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病,但南京宝马案肇事者得没得?一定要有坚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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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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