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国国家安全局工作的斯诺登出逃香港,并揭露美国政府的监视项目“棱镜”,引起人们无限遐想。…[详细]
但喧嚣的舆论毕竟不能直接解决问题,最终还要依靠冷静的法律。从法律角度看,即便斯诺登回到美国也未必就是“羊入虎口”,而香港想庇护斯诺登完全脱罪也并非易事——
很多国家都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罪名。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下辖12个条款。美国也有类似罪名,其中最严重的是“叛国罪”。美国宪法第三条定义叛国为“发动反对美国的战争,或拥护美国的敌人、并给予他们任何形式的援助”。叛国的刑罚可以高至死刑。
不过二战后,叛国罪就被“尘封”,直到2006年才有一名叫贾达恩的美国籍基地组织成员被控诉此罪名,但是直到今天也没有判决。所以斯诺登出逃后,美国国会多位议员指其犯下“叛国罪”,这更像政客作秀的狠话,不必太当回事。…[详细]
美国另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罪名是“间谍罪”。美国《反间谍法》规定故意泄露有损美国利益且有助他国优势的信息给无权知道这些信息的人,是犯罪。2011年,一名叫马丁的美国海军水兵将机密文件出售以换取钱财,就被控诉间谍罪,马丁也向法庭认罪。
不过,受斯诺登钦佩的埃尔斯伯格却没有被控诉间谍罪,埃尔斯伯格曾在1971年将美国国防部的机密文件捅给媒体,而媒体又将这些文件发布。尽管当时的美国司法部认为埃尔斯伯格和媒体的行为都涉嫌违反《反间谍法》,但是最终埃尔斯伯格和媒体均未被控诉此罪。…[详细]
埃尔斯伯格没有被控诉间谍罪,那么斯诺登是否构成这个罪名就要打上一个问号,因为斯诺登的行为看起来是在翻版埃尔斯伯格。他们和前述被控诉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的贾达恩、马丁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动机不同。
贾达恩曾说对抗和击败美国是首要任务,要让美国的街道上血流满地。而马丁出卖情报单纯的奔向经济利益。这二人的动机都是赤裸裸的要损害美国利益。而埃尔斯伯格与斯诺登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监督批评政府、捍卫公众利益的目的,他们都是在接触到一些内容“肮脏”的机密后感觉良心不安——前者认为五角大楼文件揭示美国政府在越战问题上蒙蔽、欺骗公众;后者认为棱镜计划是庞大的监察机器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英国《卫报》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将斯诺登界定为“新一代爱国者”(自然的、埃尔斯伯格就是老一代爱国者)。
《卫报》的态度在美国并非找不到支撑,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美国人认为斯诺登是爱国者,更重要的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埃尔斯伯格“泄密”引发的一系列诉讼时,表现出了类似的态度,又诞生了一批出自法官之口的“名言警句”。如联邦法庭法官古尔芬说“国家安全并不是关在堡垒里能得到的,国家安全还依赖于我们这个自由制度的价值”。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的话也在此诉讼中被引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选择承担风险来保证表达不受禁止”。这些“名言警句”实际上可能会被作为此后断案的原则。
也就是说,美国法院形成这样的意见:泄密行为表面上看确实会对国家安全形成威胁,但如果泄密行为是在捍卫自由制度、监督政府权力,则更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持对政府权力的警惕非常有必要,因为在审理埃尔斯伯格“泄密”引发的诉讼时,发现政府官员倾向于把信息归为机密,因为这样对政府官员最有利——可以遮掩他们的错误和丑陋,对此联邦大法官道格拉斯甚至言辞激烈的批评:“政府内部的秘密性,本质上是反民主的,是在维护官僚系统的过错。对公共议题的公开讨论和争辩,对我们国家的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不能放任官员可以随意把错误设立为机密,而他人发现后却只能选择隐忍。事实上美国也在改革,尽量给检举人提供检举通道,防止一些政府雇员因为“良心发作”向媒体泄密。
总之,并非把斯诺登交给美国就会“死路一条”。正如英国《金融时报》社论所言,“即便斯诺登最终被引渡回国,他也将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而美国宪法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着墨甚多。”…[详细]
埃尔斯伯格在作出泄密的决定时,已经抱定了不惜坐牢的信念,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肯定触犯了一些刑律,法律界人士也基本一致的认为埃尔斯伯格不可能完全免罪。
事实上埃尔斯伯格虽然摆脱了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却被控诉了盗窃罪。五角大楼文件属于政府财产,他无权拿走。当然最后埃尔斯伯格阴差阳错的避免了牢狱之灾,因为政府在调查他时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夜闯他的精神科医生办公室,企图窃取其病历。这些不正当行为在后来的水门事件中曝光,被法庭认定政府有不正当行为企图迫害平民,从而驳回了对埃尔斯伯格的指控。根据美国的宪法传统,政府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来迫害平民,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埃尔斯伯格反而因为政府的不当行为而逃过了一劫。但是同样的意外恐怕不可能再在斯诺登身上上演。…[详细]
去年3月,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临时聘用人员张波(音)被控盗窃美国政府财产罪。张波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软件代码复制到硬盘上并带回家。
前述出售机密文件的马丁,除了被控间谍罪之外,还被控不当处理机密文件罪。
如果斯诺登被控上述两项罪名,不会让人意外。…[详细]
如果斯诺登身在美国,则可能受到各种罪名控诉,但是他身在香港,美国政府就要好好权衡一番了。首先,美国政府必须选择在香港也有的罪名提出控诉,否则引渡要求不会被支持;其次,政治原因会影响引渡,所以美国为了保证成功率和效率,应该考虑避开叛国罪、间谍罪这类政治性罪名——当然这样一来,斯诺登基本上就脱离重罪指控了,因为引渡后不得另以新罪名控诉。
不过若美国政府真的只以盗窃等普通罪名控诉斯诺登,那么香港似乎找不出拒绝引渡的理由,一些涉入过引渡案件的律师也称,如果美国政府决定控诉斯诺登,他想绕过引渡非常困难。悬念只在于法律程序要耗费多长时间。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