棱镜门又有了新进展。随着美国官方证实对斯诺登开启刑事调查,人们越来越聚焦于这个美国国安监控项目的告密者能否在中国香港得到庇护。昨天,香港20多个团体游行声援斯诺登,而香港特首梁振英也发表声明表示,特区政府将按香港的法律和既定程序处理。…[详细]
到底斯诺登在中国香港能不能得到庇护而不被移交回美?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香港司法独立。而香港和美国之间有移交协定(注:实际上“引渡”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说法,严格意义上香港与美国之间只能叫“移交”),它的全称是“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根据这个协定,美国若要引渡斯诺登,须指控他违反港美两地皆有的相类法例,并可判处一年或以上监禁的罪名。尽管香港法律中没有叛国罪这样的罪名,但是,根据《纽约时报》报道,美国和香港的律师已锁定了数十项罪名,当中包括公开官方机密,这在港美两地都属违法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许多报道都表示,根据条例,如果移交请求影响了中国国防、外交或核心的公共利益或政策,中国中央政府有权否决请求。而这是对协定的误读,因为协定中这条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非他国国民。
也就是说,移交的基础是有的。那么,找到罪名就可以移交了吗?当然没那么简单。根据香港的司法体系,如果美国发出了国际逮捕令,有关人士在港暂时被捕,还需要去法院接受聆讯。如果他败诉的话,还可以向三个上级法院上诉。官司层层打下来,耗时三五年也说不定。不过时间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斯诺登有什么依据来胜诉呢?原来,国际引渡协议有个公认的例外,就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是说,如果香港的法官认为斯诺登是因为政治理由被美国通缉,那么他就可能被庇护。此外,香港方面还要审视表面证据是否成立等司法要素。而除了政治犯不移交外,还要考虑人道主义因素,也就是协定中的“逃犯因年龄或健康关系而引致异常严重后果时,则被要求方的主管当局(就美国而言是指行政当局)可拒绝移交该逃犯。”…[详细]
举例:历时六年,英国终拒绝引渡前伊朗外交官给美国
尽管根据公开报道,香港还没有通过司法体系拒绝引渡逃犯到美国的例子。不过,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有。塔吉克是前伊朗驻约旦大使,被指曾经违反军火制裁令,试图向美国特工乔装的军火商买夜视武器装备。2006年他在英国伦敦被捕,美国要求引渡他受审。塔吉克以健康不佳为理由申诉失败,2008年上诉至英国内政部,但再度败诉。他其后再向法庭挑战内政部的决定,最终在2012年年底成功推翻判决。…[详细]
什么是“酷刑声请”呢?其实是一种向特区政府寻求政治庇护的方式。香港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该公约的第三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也就是说,这项公约是凌驾于移交协定之上的。而只要提出了“酷刑声请”,港府就不能拒绝,更不能在作出决定前就引渡。即使“声请”被香港入境处有关部门拒绝,还可以上诉,直至走完司法程序,这个过程可能持续两年左右。
举例:2009.12——2013.3共有五宗“酷刑声请”通过
“酷刑声请”很少有公开报道的成功个案。根据香港入境处的资料,2012.12——2013.3,入境处已处理3110宗声请,5宗已被确立,另外4348宗有待处理。以上数字说明了要想成功通过“酷刑声请”并不容易。但是,这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很多人通过“酷刑声请”这个借口逗留在香港“打黑工”。而通不通过,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让裁判官、法官相信会受到酷刑对待。…[详细]
“难民”的身份也能避免被移交。中国是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也曾经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际法给越南共产党员阮庭荫政治避难的先例。不过根据基本法确立的原则,这并不约束香港。而香港当局认为香港繁荣,且签证制度又开放,如果一放开这个口子,势必会有大量的难民涌入,所以并没有加入此公约。综上,斯诺登没有办法向香港政府申请“难民”的身份,从而被庇护。但是,他可以向联合国难民署申请。而一旦被认定这个身份,香港政府也不会移交他,他可以被安排到承认“难民地位公约”的国家和地区。香港在今年三月判例中,确立了难民的个案要再独立审视——也就是就算联合国难民署的专员驳回了难民资格申请,香港政府部门也不是非要把申请者遣返或者移交,相反,需要考虑人道主义因素。不能图省事而不顾人权。
举例:几个留港刚果人获得“难民”身份庇护,避免了被遣返
几个刚果人在港申请难民保护,联合国难民署专员经调查后,拒绝了申请。他们随之要被香港入境处遣返,提出司法复核,也被高院驳回。今年三月,他们最后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指出,虽然入境处处长有权将高级专员的裁定纳入考虑因素,但必须根据每一个个案的实况,独立地考虑是否行使遣返权力,惯常做法会考虑人道因素,所以入境处处长必须独立审批有关申请是否具有充分理据。而这几个刚果人也避免了被遣返的命运。…[详细]
考量的可以是政治避难的资格问题。斯诺登到底算不算政治犯,可不可以申请政治避难呢?不管是香港法院的法官,还是联合国难民署的专员要考虑的都是这个问题。根据国际公认的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里的条款(其实这个公约主要也是关于“政治难民”),能够申请政治避难的条件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香港、美国之间的移交协议也是类似说法。于是有人拿民族、宗教、国籍、某一社会团体和政治见解这几个要素来套在斯诺登身上分析,前三个元素自然不沾边,后两个呢?斯诺登属于告密者,其实从2000年以来,他的母国美国给与了2000多个“告密者”政治庇护。这都源于2000年一个菲律宾人诉美国移民局的案例。菲律宾人Grava因为揭露贪腐受到迫害逃到美国。后来他被美国移民部门要求遣返。他将后者告到巡回法院。法官就认为,不是所有揭露管理者的告密行为都和政治意见有关,但是揭露政府官员贪腐的告密是的。因为揭露腐败可能引发基于政治观点而进行的迫害。(根据Roberta Ann Johnson,《告密:何时有效、为什么》)
所以,其实各国和地区都可能对“政治避难”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解释或者延伸,而自行决定要不要给予申请对象政治避难资格。一个先例就是斯诺登的“前辈”阿桑奇,他得到了厄瓜多尔的“政治庇护”。
其次,出于避免酷刑等人道主义考量。曼宁曾是美国陆军一等兵和情报分析员,他涉嫌在美军驻伊拉克“前沿行动基地”工作期间,向“维基解密”网站提供数以万计的外交电报、视频资料及其他机密信息。而据称,他在被关押期间受到过很多不人道的虐待。因此,斯诺登可以利用这一案例来说服法官自己也有被“酷刑对待”的危险,且这个风险很大。只是,曼宁属于军事法庭,而斯诺登是平民,体系不一样,斯诺登的说服力是否够强存疑。另外,因为香港法律中没有死刑,美国还必须向香港保证,移交过去后,斯诺登不会被判死,否则就不会移交。总之都是人道主义因素。…[详细]
若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属于难民公约缔约国的中国要向斯诺登提供政治庇护,一般认为需要斯诺登从香港进入中国大陆,再向中央政府申请。那么,在当下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中央政府介入庇护斯诺登呢?答案是有的。但是,不是从直接提供政治庇护的角度。
根据特区基本法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斯诺登爆料中也有针对中港两地的网络攻击。因此,很难说这是单纯的法律事件,相反,也有很多国防、外交事务的成色。…[详细]
有分析认为这是一道中美关系的新难题,像是“北京似乎不太可能干预美国可能提出的引渡斯诺登的请求,因为在中美两国领导人均承诺增进关系之际,这样做可能被华盛顿视为带有挑衅意味。”不过,若是斯诺登所掌握的情报机密关乎中国国家安全等许多核心利益,又不一样了。以本文最初提到的英国案例为例。尽管最终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但是在博弈的几年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英国方面担心自己的驻外人员被报复。所以,整个官司被拖延得特别厉害。这当然也引发美国方面的不满。
另外,这还不是一道简单的中美关系题,还涉及中央与香港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尊重与支持,另一方面,港人对此事也相当瞩目,昨日,近千人游行力撑斯诺登。而尽管在涉及外交和国防的事务上,中央政府可以否决引渡判决,但是一般认为出于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尊重中央政府也不会这么做。也无先例。根据报道,在1998年以来,一共有65名“逃犯”从香港引渡至美国。
因此,在有人说斯诺登很傻,逃到了和美国有引渡协议的香港时,也有人说他很精明,因为香港司法体系很完备,而中国也有实力和美国抗衡。
不过,以往的一起案例,或者是另一种“思路”。
2008年,香港和美国之间存在一起没有走司法程序就拒绝引渡的案例。伊朗人优素福什因涉嫌取得禁运的飞机零部件和运送到伊朗而被在香港被捕,随后,美国提出了引渡要求。但是,在原定的听证程序启动前,此人被无条件释放后来不知所踪。有分析认为,这可能是伊朗政府在外交层面上向中央提出了请求。…[详细]
当然,以上分析都建立在斯诺登本人对《南华早报》所言,要“留在香港”的基础上。尽管英国、新西兰等都表示了拒绝。但是冰岛、俄罗斯,包括庇护了阿桑奇的厄瓜多尔都可能是选择。一些国际民权团体也在为他募款,提供资金支持。这些就是中国以外的庇护路径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