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庐江官员乌龙艳照背后

9日上午,一套共181张的大尺度多人艳照在网上流传,很多微博用户指出,照片主角系安徽庐江县委书记和副县长。在庐江县网宣办慌乱的“ps说”后,网友更加相信艳照的真实性,直到真正的主角承认自己才是照片中人。…[详细]

在这起乌龙艳照背后,是什么让网民和官方产生如此巨大的信任鸿沟,又是谁伤害了真正的当事人?

 

今日话题艳照门中三对人其实是夫妻

2012-08-11 第 2152

今日话题
庐江官员乌龙艳照的来龙去脉
被“栽赃”的庐江县委书记王民生

照片是真的,人匹配不上

经过两天的信息沉淀,现在基本可以确定这组所谓庐江官场艳照的传播流程:07年三对夫妻到北京旅游并且“换妻”自拍——不知何因照片今年被泄露到某著名色情论坛——照片后被转到百度贴吧并被分析成“和庐江县委书记、副县长很像”——微博引爆话题——庐江县网宣办回应照片完全是PS——网友质疑PS说法——官方改口称照片为恶搞——有人承认自己是当事人——最初在贴吧发帖者道歉。…[详细]

看起来有点绕,归纳一下就是张冠李戴了。照片是真的,多人“聚众淫乱”也是真的,但信息爆炸点“官员淫乱”是没有根据的。至于最初“栽赃”庐江官员的人是出于故意还是“眼拙”,目前不得而知。

清楚了传播流程,我们再来看网友的情绪变化:先是乍看一眼,艳照中人物和庐江县委书记有相似之处,于是疯狂转发,群情激愤;在庐江县网宣办的ps说后,网友更加深信不疑,因为大量组图显然不是ps;在有人承认自己是当事人、始作俑者道歉后,出现指责网友用网络暴力栽赃官员、害了真正的当事人的言论。这些情绪变化就引发了下文的两个问题。

乌龙艳照引起的两个争论
安徽庐江县副县长蒋大斌

无辜的官员被网友害了吗?

质疑网友是网络暴民的人,有两个基本观点:1,为什么不加判断就直接转发类似言论、图片,宁可错杀一千不肯放过一个吗?2,就算照片真的是官员,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和“权力”有关,公归公,私归私。

实际上,这两种说法都不能成立。其一,回顾一下最近几年一些官员艳照(色情)事件,几乎都是一一被坐实,从广西烟草局长韩峰的香艳日记到溧阳卫生局局长微博开房到昆明发改委官员的艳照事件再到汝阳人大主任的艳照门,无一不真,无一不是被网络揭发。

在这样的背景下,网友对待官员的态度没那么谨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是一种认知惯性,甚至,当地政府在不懂什么叫ps的情况下就急忙以此作为反驳的理由,更让人怀疑其中的猫腻。当然,《刑法》里有个罪名叫传播淫秽物品罪,图片类的构成要件是“200张以上”,显然大部分网友都不满足这个要件。

其二,这已经不是“公域”和“私域”的问题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69条和《刑法》301条,这些照片满足了构成聚众淫乱的两个要件:1,淫乱行为(显然);2,聚众(3人及以上),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违法、犯罪、参与色情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都要受处罚。况且你是无法通过这组艳照来判断它到底和“权力”有没有关系,克林顿可以说他和莱温斯基发生关系和权力无关,但美国人会说莱温斯基原来可能只是在白宫很外围的地方工作,然后克林顿看中她了,所以决定把她调来身边。…[详细]

真实的当事人被网友害了吗?

艳照(录像)门事件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是否为当事人自己拍摄、是否为当事人自己泄露。这组图片里的几个人,是他们主动将照片上传到网络还是因为手机或相机遗失,而导致照片外泄?如果是自己拍摄并且上传,自己首先要负很大的责任;但如果和陈冠希一样,是自己拍摄但不是自己泄露,那确实值得同情。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照片被冠以“官员聚众淫乱”的标题确实加重了照片中人的受害程度,如果是一组纯粹的色情照,不会传播得如此迅速,也不会迅速地被人肉,更不会作为公共话题让当事人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从这个角度看,部分网友确实需要反省,面对官员的惯性思维可能会给真正的当事人带来很大困扰,而且在当地政府受了这么大冤屈后,肯定要想方设法找到当事人来洗脱自己。…[详细]

该以什么名义抵制艳照?
陈冠希在艳照门事件后并未受到太大打击

对艳照拥有知识产权是个好办法

陈冠希承认拍摄艳照之后,为杜绝照片在网络和媒体传播,其代表律师向传媒发表声明指出,陈冠希拥有与女性朋友的亲密照片及影像版权,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保障,在没有他特许或同意下发表、复制或散布该批艳照,都属违法。

实际上,陈冠希以艳照版权持有人身份可对翻版者索偿,比警方执法更为有效。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极难判断,什么程度的算淫秽、源头在哪都搞不清楚。当然,在正规出版物的知识产权都很难保障的当下,要想为“艳照”争取知识产权任重道远。

当一上网之后,网民不觉得自己犯错了,不会认为我传、转照片不对,因为这是大家的,没有所谓私人的概念。正如平常大家不觉得在网上免费看电影就是侵犯版权一样。…[详细]

聚众淫乱罪是恶法?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庭审现场

依法和修法是两个概念

1997年修订刑法时,流氓罪从刑法中消失,被具体分解为三个非常明确具体的罪名,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流氓罪”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口袋罪,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聚众淫乱罪不是。09年,因涉嫌聚众淫乱,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成为20年来第一个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后来也被判了缓刑)。

对于聚众淫乱,以李银河教授为代表的一方坚决认为,此类活动没有受害人(不是强奸和猥亵),公民对自己的身体理当拥有所有权。但另一些人的看法却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全社会所有的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因为它违反并败坏了旨在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就和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同性婚姻一样。

“聚众淫乱”实际并不是一个“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问题,因为谁也拿不出足够的说服力和民意支持度,来证明聚众淫乱罪的刑法条款,确实是一个“恶法”。因而,大家所争论的,其实只是一个现行法律条款应否修改的问题;但是,有一个前提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聚众淫乱罪仍是当下有效适用的刑法条款。

当然,照片上的人也不用担心,应该已经过了追诉期。…[详细]


栽赃官员的行为自然不足取,但是官员也不要装得受不了半点委屈,名声是靠积累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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