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微博话题本期摘要

互联网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挑战,但实际上,这种挑战对于立法和法律完善而言显得更加艰难。大家感觉有一些法律好像已经完善了、颁布了,但是没过一两年,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到今天看,仍然还是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查看全文] [评论]

本期嘉宾档案

  • ·张平(教授 法学博士 博士生导师)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
  •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

下期预告:

  1. 周汉华 :聚焦我国互联网立法若干热点问题
  2. 2011年11月17日19:00 北京大学第二教学楼406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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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社会环境

互联网法律的完善,从90年代的时候开始,中国是98年才开始有互联网比较广泛的行为,大家开始使用电子邮件,用网络搜索 …[视频]

互联网法律关系及特点

它涉及到主体、内容和客体,你看到他的特点,它既有私权主体,也有公权力的主体,这个部门法就是包罗万象的 …[视频]

国外互联网基础立法

我们研究了美国、欧盟、英国的立法,美国早期的原则是少干预、重自律,既有控制,又有调节,已经被很多国家采纳了这种idea …[视频]

我国家互联网立法体系构建

我总结的原则是网络安全原则,我们现在每个人都很担心我们的安全有没有一些保障, 互联网产业发展原则我个人也比较推崇 …[视频]

 

>腾讯互联网大讲堂第2期 张平:互联网法律问题及制度完善 [查看全文]

郭禾:腾讯互联网大讲堂第二期开始,第一讲是由最高法院的蒋志培老师来做讲座,第二讲我们请到北京大学的张平教授,她今天要给我们讲的题目是关于互联网的法律问题。这个讲堂是由腾讯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合办的,以后组织者还会邀请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学者介绍有关和互联网相关的问题。和张老师很熟悉了,我记得90年代我知道张老师的名字是从《知识产权法详论》的书,当时国内还没有一本全面介绍知识产权的书籍,可能此前郑成思老师写过《知识产权法导论》,张老师是很早就进入了这个领域。今天张老师要给大家介绍这个题目也是这些年一直关注的,张老师现在在编一本《互联网法律通讯》的杂志,这里有很多关于国内外相关的动态以及研究方面的成果。我就不再多说了,下面请张老师给我们介绍有关互联网的问题。 [查看全文]

张平:感谢郭禾教授,我很惭愧,这些年比较懈怠,尽管很早进入了这个领域,但是也没有新的论文贡献给大家,很惭愧。最近大家去书店和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书这么多,再怎么写也跳不出这个框架,我也就没有重复。我期望有一天再写一本书《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我们不说体系和概论性的问题,只是把专题来说,也是比较懈怠,一直没有出版,书稿都是杂乱无章地在电脑里,希望今后还是加倍努力,再写一点东西。 [查看全文]

今天的话题是《互联网法律问题及制度完善》,实际上重点在后面,叫法律问题的太多太多,我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只是说大家能发现一个现象,互联网诞生之后,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探讨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国外很多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教授和学者大部分都有知识产权的背景,我也就追逐这个大潮,稍微关注了一下。这一关注不要紧,就掉进这里了。北大要求讲习教授必须把互联网法律中心做起来,我被聘为讲习教授,不管自己有没有能力,愿不愿意,都要把这个作出来。我就带领一批博士生和相关的学者合作,我们开始作每个月一期的《互联网法律通讯》,后来我在学校开设互联网法律的课程,又编了一本期刊书《网络法律评论》,也欢迎所有年轻的同学和青年教师投稿,我们当初的定位就是年轻学者,可能这些年轻学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比较困难,我们主办这样一本期刊书,希望给博士生、青年老师提供这样的平台。作为少有的国内的互联网法律中心要承载一些社会上的咨询,包括政府的委托的项目,我们也承载了很多相关的项目,有来自业界的也有来自官方的。[查看全文]

我们大家都知道,互联网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挑战,但实际上,我觉得这种挑战面对着立法和法律完善就更加艰难。我们发现,制定互联网的法律规则上,面临的挑战很多都是和互联网的特点结合起来的。互联网这种法律的完善,从最开始90年代的时候,中国是98年才开始有互联网比较广泛的行为,也就是说大学生开使用电子邮件,社会上开始用网络去搜索。那时候我们认为互联网的产业也好,法律问题也好,是属于“春秋战国”时期,90年代到2000年。这是什么样的现象呢?各个国家的立法是各自为政的,互联网的产业也都是各自为政。到了08年的时候,有些企业就浮出水面,各个国家的立法也比较趋同了,像以美国为代表的制定的法律被其他国家纷纷借鉴过去,基本上出现了三足鼎立的局面。[查看全文]

我们来看中国的情况。现在互联网的阳光和黑暗都是并起的,我们每天都必须在网络上获得大量的信息,我们都离不开互联网,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一个问题,你上网去看到乌烟瘴气的东西很多。对于我们成年人我们可以很理性地选择我们要获取的东西,但是对于青少年或者没有判断能力的人,作为普通消费者,都有或多或少的伤害,特别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受到垃圾信息骚扰的伤害,你就会去想我们要制定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规范来解决这儿问题呢?我们看到现在政府也是在极力推动互联网领域的基础立法,早期我们国家互联网的状态是松散的,今天我们会看到互联网的一些行动。这些内容我也是第一次在这里讲,希望得到人民大学同学的批评,可能我讲得不合适,我希望你们能告诉我。我们在提供资讯和论证的时候,我会采纳大家的合理化建议。[查看全文]

这是我们主要去梳理的我们要理清楚互联网法律关系,这和我们学的一般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及到主体、内容和客体,只不过说,你看到他的特点,它既有私权主体,也有公权力的主体,这个部门法就是包罗万象的,有人说要不要把现有的法律结合到一起呢?我们只是谈涉及到的规范纳入进去。像基础电信运营者好像看起来是一个企业行为,但是中移动办理的角色也是微妙的,某种情况下,他的权利非常大,把它完全当成市场私权的一个主体也不太合适。他还有互联网介入提供者和互联网用户,这些全部都是私权主体。这个好像是一个层次的,它有众多的私权主体,这就是我们广大的网民是个人。关注这种私权利的一些法律问题,占到个人的角度会有一大堆的问题,像私权的问题、像信息的保护不受干扰等,都会在这里有很多的诉求。现在国家说,要不要现在就优先考虑你呢?就需要大家去论证了,在立法的时候,是先规制他,还是先保障他。这是我们一会儿要讨论的。[查看全文]

权力主体就是互联网的监管机构。前一阶段绿坝的事情出来,工信部就被卷起来了。目前互联网企业一个新的商业模式要上市的话,要经过多少的审批和文件,可能是相当复杂的过程,所以很多企业说我上面的企业太多了,你管的我做不到,我就退出去了。互联网的监管机构作为权力的主体,他在整个的权利义务关系里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内容一般有权利和义务,但是你有公权力的话,有权力也要有责任。我们在部门法里做规范的时候,都必须要考虑周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就会发现这里考虑得不是很周全,这个法律的涵盖面更广泛,有点类似于互联网法律要搞一个监管或者促进,都要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不能要权利而不承担责任。你让公权力机关承担什么责任呢?要考虑到这个领域的法律关系是非常特殊情况。客体也是,我们一般法律讲的客体最后都落到行为上,或者落到他们之间的关系上。我们看在互联网里面会出现新的问题,我们原来有物,有行为,有关系。现在看有一个无体物,这还没有全部列出来。在这个客体里最突出的是有电子交易行为,还有互联网的交易行为,还有互联网吸毒的行为,这是虚拟的吸毒,可能是把精神变物质了,在精神享受的时候,身体也受益了。这种行为和普通法律的行为还是有点差别,这是立法中要考虑的特殊性。[查看全文]

还有互联网法的特点,我们能够从这几个方面,既有公法的规范,也有私法的规范,什么人来参与这样的研究或者立法呢?要么就是各个部门法每个人都去研究它自己熟悉的领域。但是如果想统筹一下,想宏观,想成体系,还是需要交叉性的法学科的人才。今天我和大家讲,如果是基础学科的同学,不妨去拓展一些应用学科里面去,这样就会站到很高的平台,更加能够全面地去考虑一些像互联网法律的问题。因为,我原来就受到这样的困惑,我就是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你让我研究互联网的法律问题,我就研究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再有的可能会研究计算机软件,再有的可能会研究计算机标准,可能会有竞争法层面的问题。如果你让我研究互联网里的虚拟财产、合同、犯罪、诉讼,特别是管辖的问题。一个人的这种学术研究能力绝对是受局限的,所以我个人还有另外一种想法,希望在法学研究当中应该是一种团队的研究,不能像我们过去,我们都发现一个规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比较深造诣的专家,都是一个专家顶起一片天。但是互联网领域里,真的应该是大家共同组成一个团队,共同研究好。第二个特点是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第三个特点是应该以成文法为基础,兼具判例法的特点。[查看全文]

国外的互联网基础立法,我们研究了美国、欧盟、英国的,我们看到美国早期的原则是少干预、重自律,既有控制,又有调节,已经被很多国家采纳了这种idea,但是很多人告诉我们,重自律是没有问题的,少干预还是有一些不同的,不一定是少干预了。所以,早期从最低干预到互联网政策3.0就是加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安全、著作权管理等等,这些还是考虑这种规范,《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几经周折,在言论自由和青少年不受不良妨害的基础上,还是把天平倾向了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可能更加重要。欧盟有这么多,主要在电子商务里作得比较早。英国有通信自由法,英国伦敦这种骚乱之后,它又采取了一些新的强化的措施,对手机,特别是苹果手机或者个人交互软件要进行监控。咱们现在好像还没有开始。德国多媒体法是第一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97年就有了。更多的还是在一些隐私保护、数字签名的部分,对于网络安全有一部分,还有未成年保护法。日本也是这样,新加坡也已经加进去了。[查看全文]

最后说说我们国家立法体系的构建。这个话题太沉重了,对我来讲我真的没有能力,只能是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些宏观和原则性的考虑。对于一个立法,不论是单行法还是法律规范,肯定是要符合我们的一般的立法原则,我们说特有的原则,这是我们总结出来的。你看不同的文章,原则是不一样的,我总结的原则是网络安全原则,我们现在每个人都很担心,微软黑屏的时候,我们的安全有没有一些保障,我们是不是随时随地就被人窥探。我现在已经不用gmail了,他用软件分析你的用户,他分析了你的邮件发现你的兴趣点,会发相应的文件给你。Google的事件发生之后,各国都有不同的反映,美国要保护版权,是权利人的机构、出版商起来,中国的反映是个体、作家,他们非常愤慨,要到美国去起诉,后来我们作协才开始出面,但是只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作协解决时候,依然代表每个个体来主张权利,而且是不合作项目,你必须给我什么样的费用,现在的条件我不接受。欧洲的反应首先不是以著作权的问题来反应的,而是电子商务的市场涉嫌被你垄断的领域。当Google图书馆作得足够大的时候,未来的电子商务的市场就在他一家上了,他会分析你的口味和需求,比如你看奢侈品的书,我就给你推荐奢侈品,未来的所有网络服务都会捷足先登。欧洲企业说不行,这是潜在的事情,但是不能让你这么作。所以欧洲的反应不是以知识产权法,而是反垄断法来反应的。[查看全文]

互联网产业发展原则我个人比较推崇。我认为在信息时代,每个国家都应该抓住这个机遇,能够给国家做出贡献的应该是大企业,应该是引领国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以,我认为应该先让一些企业发展成巨无霸,然后我们再去规范它。现在中国确实也是这样作了,但得到很多人的批判,不能这样去发展,必须一开始去规范它。第一你法律还没有跟上,还没有认识规律性的东西,怎么规范它?第二别人都突飞猛进的发展起来了,你再进来是进来不了的。百度有一个发言稿,会得到很多人的批判,他说在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里,这个产业的应用世界上只有四个国家有这样的搜索引擎,一个是Google,一个是俄罗斯的,一个是韩国的,一个是中国的百度,剩下的就没有搜索引擎,比如说欧洲特别担心垄断,台湾和日本都用的搜狐,现在也用Google的了。在这个层面上说,如果我们不去发展这样的产业,我们今天的状况和其他国家是一样的。我们讲说,一个国家的经济支撑是要靠大企业的,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推动、实施保护都是大的产业天天在背后推动政府,大企业推动到一定程度,就是有社会责任的,就是要自律了。这个时候你去规范它,法律也去规范它,这个时候是比较理性的比较有效的发展。如果一开始说,这是违法,那是违法,我们就看不到今天的现象了。[查看全文]

我们也有一个框架,简单分一下层次,这边是监管法,然后是促进法,然后是保护法。互联网安全的立法,互联网服务的立法,互联网基础设施资源的立法,不见得是一个单行法,也可能会在其他部门法里,但是安全立法可能我们会建议搞一个单行法。服务立法不是讲的互联网服务商的立法,我们讲的是中国移动平带平宽的。促进法中有互联网产业促进立法,已经体现在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中了,保护法中有在很多民法的部门法体系下都会加进去,特别是像虚拟财产的问题,隐私权、名誉权、信息数据保护的都会在这里,互联网刑事立法,现在刑法里也有专章对网络犯罪的规范,希望能够在这里把一些新的事情加进去,还有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立法,不仅仅是版权的问题,知识产权里其实在专利里也有,包括电子申请的问题,项目专利里新颖性的判断,互联网的问题对新颖性有没有什么影响。新颖性不是有宽展期吗?中国是不包括个人公开和互联网公开的,但是在韩国、在美国,我个人在互联网公开的和我个人在论文上发表的东西,都属于宽展期的。[查看全文]

郭禾:刚才张平教授给了我们一个全方位的鸟瞰图,整个互联网世界法律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当然另一方面也就很多具体问题谈了他的想法,大家有什么问题? [查看全文]

 
 
 

互联网的基础立法必须要考虑优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不可能一下子把全部的问题都解决了。考虑监管法,促进法希望把电子签名法改成电子商务法,能够把很多相关的问题纳入进去。保护法希望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进行修订增补。所有的立法问题并非一股脑的都出来,我们还会发现有新问题,我们可以适时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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