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微博话题本期摘要

随着信息的发展,网络中的法律问题逐渐突显出来。网络服务业者在市场经济当中追逐利益,追逐为社会服务,为广大网民服务,这种精神是值得敬佩的。但是在市场中,任何主体离不开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调整,这其中争论最大都是围绕着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展开的,与之相关的是传播行为、传播方式、传播权利 …[查看全文] [评论]

本期嘉宾档案

  • ·蒋志培(法学博士)
  • ·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研究员

下期预告:

  1. 张平:互联网法律问题及制度完善
  2. 2011年10月31日18:30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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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与创意文化产业

网络技术的运营方式,使网络技术和网络服务助推了我们国家的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 …[视频]

网络产权纠纷增长与规范

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有了网络版权案件,随后案件数量是大幅度增长。案件有哪些特点呢?一个是增长迅速,第二个特点是案件类型明显,第三关联案件比较多 …[视频]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问题

有了司法解释条例之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一直在争论。网络设备服务提供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有何种关系 …[视频]

网络侵权立法

写网络侵权的时候,我们借鉴了美国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案。美国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用来保护著作权,我们把所有的民事权利都用这个来保护,这有一个激烈的争论 …[视频]

 

>互联网大讲堂第1期 蒋志培: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 [查看全文]

杨立新:各位老师同学,我们民商法研究中心和腾讯网共同举办的“腾讯互联网大讲堂”经过很长时间的筹备,今天终于开始第一讲,请的是大名鼎鼎的蒋志培前庭长。他们问我认不认识蒋庭长?我说应该认识。我们两个人高法班的时候就住在学9楼,那时候我们就在一个班里学习。后来我们两个又一起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庭,我们又是同事,对蒋志培应该说非常了解。刚才我们在吃饭的时候,蒋志培没有来的时候,我们在背后评论。说蒋志培法官最大的特点是当法官的时候特别勤奋地学习,一刻不停地学习。这一点特别值得赞佩,他在工作之余,念了硕士、念了博士,然后又学了外语的本科,一直到现在孜孜不倦还在学习。现在请蒋志培教授做精彩报告。 [查看全文]

蒋志培:我先做一个发言,杨教授和诸位老师同学都在坐,也有很多业界有经验的朋友,我说得不靠谱的咱们再沟通交流。网络问题是上个世纪90年代在中国慢慢发展,随着信息的发展,当中的法律问题也突出出来了。发展到现在,我感觉是螺旋型上升,网络服务业者勇敢地走在信息技术和经营网络第一线。他们在市场经济当中追逐利益,追逐为社会服务,追逐为广大网民服务,这种精神是值得敬佩的。但是在市场中,任何主体离不开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调整,人不能永远自行地善良。在你善良之心不断地培养、运作、发扬的时候,这种社会的法律、社会的规范也要跟上,只有这样互相运作,才能达到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的效果。在这个时候,我们反过来了解一些过去的情况,也是很有意义的。 [查看全文]

第一是网络服务与版权及创意文化产业。到今年6月底,我们是将近5亿网民,年底将超过5亿,普及率36.2%,咱们国家是13亿人。5亿和13亿还差着一半多,但已经稳居世界第一个网民大国。其实我们深层次的差距还很大,但毕竟我们有5亿网民。由于这样的一个现实过程,网络技术的运营方式,使网络技术和网络服务助推了我们国家的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一般知识产权界把增长点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分成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创新,涉及到国家核心的利益、核心的动力,还有就是企业核心的动力。后面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一块是品牌,品牌的后面是著作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相对于生产制造营利很大,这代表今后的方式,并且越来越成为经济的支撑点。前几年我在国贸上班,奢侈品牌门口都排着队,顶礼膜拜去买那个品牌,那个技术有多少?不是,但是品牌效应出来了,人家一买就买这个包。要涂脂抹粉也有相应香奈儿、CD,进去眼睛都发亮,那是什么品牌?反不正当的权利和著作商标是它后面的法权。第三部分就是我们说的文化产业,后面的实体权利就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后面的权利受到冲撞和损害后,都有实体权利可以诉讼和进行保护。[查看全文]

文化创意产业我们过去多做意识形态论,而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我们五千年文化有很多故事,但是我们的故事没有真正的发挥出经济价值。英国人写本小说赚了多少钱?《哈利波特》有了电影和多少种文字,美国的电影也成为了巨大的支柱,微软把软件和硬件分离开成的独立的支柱,我们这么多年的文化发挥成什么样?我现在看电影的时候,咱们的电影和国际上的电影真竞争不过,从思想上、教育意义上、表现形式上、故事的描写上,技术投资的差距很大,这样实际上是在全国的市场上形成了很大的文化产业的地位。我们说,网络技术和服务助推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是靠创意的。你说他花了多少人工、污染、油料,没有。版权和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之间是一种生死攸关的关系。咱们人民大学有一个博士生,他自己除了学法律,还写小说,小说就产生价值,台湾都把这个小说拿过去出版,当然是未经许可的出版。他写了一些小小说,实际上就是一种智力的创作成果,但是版权和产业之间是一种生死攸关的。你创造加上版权就等于财富,这个道理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同时我们说,版权网络产业发展的来源,或者说能源、动力。同时,也是他的保护神。你后面一个文化产业,你在座的比如说腾讯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电影、唱片、游戏软件,最后什么支撑它呢?无非就是版权,物权不是,债权肯定有,但是要签合同。邻接权是传播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实体的法权。我们说版权和创意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是息息相关的。[查看全文]

第二个问题我说网络产权纠纷增长与规范。案件是大幅度增长,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有了网络版权案件。入世之前,甚至过去都很少,90年代之前就有,85年就有了第六号病房的纠纷。由于八九动乱之后,市场停滞了一段,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我们那时候强调信息产业网络的发展,版权的纠纷随着信息产业相互助推,纠纷开始多起来了。发展了就有利益冲突,就有侵权,价值高了就有人侵犯,会产生越来越多的纠纷。我这里就显示几个数字,08年所有的知识产权是24406件,著作权占10951件,09年总共30626件,著作权案件15302件,增长了39.73,2010年42931件,著作权案件24719件。咱们中国现在是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大国,全世界第一。我们知识产权制度就像一个机器开动起来了,虽然钱很少,打官司也很难,但是机器开动起来了,任何人都不能阻挡。这15302件的著作权案件涉及网络的占50%左右。[查看全文]

第三个问题我们来讨论关于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问题。这是一个案例,可能也是很旧和很不太重要的案例。泡泡堂诉QQ堂,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个案件要求立即停止运营QQ堂并赔偿50万。争议焦点是著作权侵权,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其泡泡堂游戏的权利,也侵害了里面的美术作品的权利。经过对37幅画面逐一比对,得出下列结论,美术作品不想死,画面中的大部分文字内容不享有著作环,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然是网络,还是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在7个游戏实战画面中及以笑表示获胜,哭表示失败被法院认定属于思想的范畴,这种表示很普通。只要双方表达方式不同,不应认为著作权侵权。因此,具体的你是这个哭像和那个哭像,原告主张被告QQ堂游戏的各类请求均不成立。[查看全文]

关于网络技术设备服务提供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判断,这也一直在争论。到底网络技术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有的借助英美法中的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这一点,到底学理上是这么讲的,英美是这么讲的,台湾的法也这额讲,但是咱们的法里没有说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哪些是直接侵权,哪些是间接侵权。法条上没有,从理论上争论,就要发生歧义。有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补充责任,还有的认为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从法律到最高法院的解释,还有特别是以人民大学民法专业这样的理论,还是顺理成章地说,咱们承认是法律的共同侵权。不管是间接侵权也好,都和一个主要直接侵权发生的情况下,共同来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到这一程度,你这样来分析,但是学理上可以用不同的理论来解释。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确立直接、间接,补充责任是一种主从责任形式,当主责任人不能形成债务的时候,由次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查看全文]

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关系。无论是一般民事案件还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也不论是针对内容服务提供商还是技术设备服务的提供商,这边是出版社,这边是电话局,我是编辑,我经过培训,我要负这个责任,我一看这个东西,当然黄色的好辨别了,违法的好辨别,但是侵犯著作权的,编辑有义务看出来,但是这个链条到这边是电话局。电话局010的电话打进去,有侮辱女话务员的情况,从来没有说把电话局加进被告,你也是传播啊。这两端往中间靠,里面就有网络传播。这里的是接线服务,你就是接线。有的就不行,我这里有内容,我QQ的内部有一些空间,我给人上微博,上博客,服务的不一样,责任就往这边靠。但如果你要等于或大于出版社的编辑了,你的天平就要多动了。这是一个我们法律人、法律设置责任的一个思考的方式。要区别这些性质,然后要判断你是不是有义务,这个责任你要不要负。[查看全文]

网络美国也引出来了一个通知,安全港原则。就是大量的信息怎么办?网络出来了,不像出版社,也不像电话,大量的信息怎么办?干脆设置一个制度,通知他,我告诉你这个东西在哪里,你侵权了,你不拿掉就算你知道,最后是你的责任。于是这个制度出现了,但是这个制度现在也有人说,这是盗版的避风港,要求从法律上把他去掉。到底去掉好,还是不去掉好?我个人觉得这个东西是有用的,你让大家去证明你有过错都去起诉好呢?还是一个社会正当的,出现了马上警告你。一个业者自己管理自己,善良的经营。但是必不可少的出现了其他的人告诉你,马上拿掉,拿错了责任不在网络服务商,由通知者负责。这就让纠纷自行解决,而不都是去打官司。[查看全文]

杨立新:讲教授用一个小时多一点的时间,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我想我再补充几句,在写网络侵权的时候,确实借鉴了美国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案的规则,当时讨论这个问题,美国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用来保护著作权。我们现在是把所有的民事权利都用这个来保护,这个时候有一个很激烈的争论,包括美国来的专家都认为,你们好像用得太宽了吧。我们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其他权利的保护应该采取同样的尺度,最后确立了我们的第36条。第36条还有一个变化,原来在草案中就有第二款、第三款,没有第一款。为什么加了第一款呢?第二款、第三款在那里放着的时候,好像上面缺一个帽儿。一般性的东西没有,怎么突然出现两个特别的规则?觉得特别突兀,后来加上了一般性的条款,就是第一款,就是过错责任,用的其实是一般原则。这样来说,有了一般原则,下面得有两个特殊的规则,看起来比原来要好了。 [查看全文]

 
 
 

总而言之,现在服务器标准、行为的构成主观标准、红旗标准、美国标准、避风港的适用,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代理侵权与辅助侵权,明知、有理由知道、应当知道,这都是有争议的。网络的服务者永远是好找的,永远是相对有钱的,执法的惯性肯定是要找他,我们要求网络服务商要很好地自律,不是见到利益就过去,我们要做百年老店,形成诚信的主体。自我的保护,自我的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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