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

2006年,11岁的幼女乐乐(化名)在永州市被男子周军辉骗走,周对乐乐实施多次强奸后强迫乐乐到“休闲屋”卖淫。“休闲屋”老板秦星及其男友陈刚在随后3个月里组织、强迫乐乐卖淫,期间乐乐还被蒋军军等4人轮奸。…[详细]

该案于今年6月终审判决,但乐乐之母唐慧(化名)仍然上访。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教一年六个月。永州公安局解释称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多次堵门拦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这个解释能站得住脚吗?

今日话题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始末

2012-08-07 第 2149

今日话题
一问:7名被告是否都该判死刑?
人们希望严惩把手伸向幼女的恶魔

7人中有6人可以判死刑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只要满足这三项的任意一项,同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判决书显示,周军辉、秦星、陈刚同时满足以上三项且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周军辉、秦星由此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陈刚为何被判得更轻,判决书上没有说明,可能因为陈刚在管理“休闲屋”的角色上弱于秦星。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强奸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要满足这三项的任意一项,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决书显示,蒋军军、刘润、兰小强、秦斌同时满足以上三项,其中蒋军军、刘润、兰小强由此被判决无期徒刑;秦斌因为犯案时未成年,所以不适用死刑,且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详细]

在当前“少杀慎杀”的趋势下,“2死刑4无期”的判决至少不算畸轻

“可以判处死刑”不代表“应该判处死刑”,在法定的判罚区间内,法官可根据实际情节决定判罚到哪个刻度。只有“罪大恶极”的人才能被判处死刑。“恶极”是指罪犯的主观恶劣程度,比如本案中7名被告当庭翻供、认罪态度极差、主观恶性极大、均无悔过之心、又不主动赔偿,所以都称得上“恶极”。“罪大”是指客观造成的损害程度,本案中7名被告是否达到死刑程度的“罪大”,并无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参照。

在之前的案例中,不乏比本案判得更轻的。比如《少年带朋友轮奸幼女被判刑5年》这条新闻中,同样是未成年人参与轮奸只判了5年;而《持刀抢劫轮奸幼女收取“保护费”》这条新闻中,被告人柳国伟抢劫、轮奸幼女、勒索、累犯,总共只判了18年。

当前法院判决有“少杀慎杀”的趋势,去年云南高院的几个“不杀”案例轰动全国。在这种趋势下,本案“2死刑4无期”的判决至少不算畸轻。…[详细]

二问:既然判决没有畸轻,上访又有何理由?
唐慧举着厚厚的案件材料

嫌“判得太轻”而上访非常常见

上访的理由多种多样,但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嫌“判得太轻”、没有为自己伸张正义无疑是上访理由中常见的一种。

尽管有些案件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实“判得适中”,但这个“法律正义”未必能符合受害人及其家属心中那个正义。当两个正义不能合拍时,中国人很容易喊冤上访。这是因为,如果法律能由民众参与制定,那么在立法的博弈过程中,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得到释放,对博弈的结果也容易接受;而中国人普遍不能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那么他们当然不容易认法律的账。…[详细]

上访还有别的目的

唐慧上访是不是为了“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至少在她的多次上访中,有过这样的目的。2010年12月记者曾问她:“你希望的结果是什么?”“让他们死!”唐慧口气决绝。唐慧曾向亲友透露,如果法庭不能判他们死刑,她或许会亲自拿刀捅死他们。

但唐慧上访的目的不仅于此。唐慧8月2号给律师打电话称“持湖南省高院认定永州公安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判决到省公安厅投诉,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被扣留”。

这个“做假立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是立功行为,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看守所民警唐爱国等人就帮秦星伪造了一份“救助自杀的在押人员周兰兰”的材料。这份材料系伪造已由法院认定:《(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书——“经查,根据2007年6月12日17是46分左右的监控录像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在三次庭审时),有悖于法律”。周兰兰也在各种场合都否认自己自杀过。 …[详细]

司法人员伪造立功表现该适用何种罪名,向来有争议(比如《为重刑犯虚开立功证明 律师警察徇私枉法获刑》这条新闻中,民警万云龙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本案中参与伪造立功表现的民警无疑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民警负有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报请办案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而出具虚假立功证明的行为是滥用该职权的行为,且本案中该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所以涉事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这样明显的涉嫌犯罪,有关部门既不查也不纠,那么唐慧要么不去较这个真,要么只能去上访。 …[详细]

记者了解到,原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长何频是陈刚的同学兼铁哥们;而秦星的堂哥秦爱群案发时任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这些关系有没有对伪造立功材料产生影响,也值得调查。 …[详细]

三问:受害人为何只得到20万元赔偿?
受害者经常获得可怜的一点赔偿

20万还算是诸多案例中赔得多的

2005年,河南省淇县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司法干部将一位12岁女孩领到家中救助抚养,却多次对被救助的女孩实施性侵犯。最终,被告人路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48.6元。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宋山木强奸案有了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4205.87元。

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强奸案件的民事赔偿一般很少。”所以赔偿20万其实还算是多的。 …[详细]

20万是在怎么算出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被强奸者受到的身体损害如果需要治疗,那么治疗相关的费用能获得赔偿,这部分赔偿额需要拿着误工费用证明和各种具体支出的发票来计算,本案中的20万就是这么算出来的。被强奸者如果不需要治疗,那么理论上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很显然这是荒谬的!强奸案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受到的损害显然不只是、甚至可以说主要不是肉体上的,肉体以外的损害难道不应该赔偿?当然应该,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详细]

四问:劳教受害人之母是依法办事吗?
劳教成了阻止上访者的利器

劳动教养的决定无效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劳动教养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些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所以根据《立法法》,劳动教养根本就无效。 …[详细]

要处罚,也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拦截或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便永州方面对唐慧的指控属实,那也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放着好好的法律不用,偏要用无效的劳动教养,原因何在?…[详细]


目前湖南政法委已经成立调查组,让我们期待一个公正透明的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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