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看药家鑫父亲起诉张显

药家鑫已经被执行死刑,然而他身后并未平静。8月4日,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正式向法院起诉药家鑫案被害人代理人张显。药庆卫称其曾在网上发布“药家有四套房产,药庆卫夫妇道歉是阴谋”等不实言辞,要求张显澄清并道歉。…[详细]

张显,追捧者称赞他是“正义的化身”,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他操纵了舆论。如今,药庆卫起诉张显,有人说,施害者家属起诉被害人代理人是一件十分荒唐可笑的事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这起民事纠纷?真的这么可笑吗?

今日话题药庆卫和张显即将对簿公堂

2011-08-07 第 1755

今日话题
药庆卫都起诉了张显什么
药庆卫在药家鑫卧室中

药庆卫起诉的是“侵犯名誉权”

药庆卫起诉张显是一起民事案件,而起诉的是“侵犯名誉权”。所谓名誉,指的是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详细]

药庆卫认为张显怎样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诉状中,药庆卫认为张显在网上发布了很多不实信息,同时也恶语中伤药本人,也就是说一为诽谤(发布不实消息),二为侮辱(恶语中伤)。而这些言论都来自张显的微博。举例说明:

以下类似的言辞属于药庆卫认为的“散布不实消息”之列:

“而据媒体披露,在房价高企的西安,药家在市区内居然有四处房产,结合药家鑫平时生活之奢华,买五千块手机,花巨资整容,开十四万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收入水平数倍。”

以下类似的言辞属于药庆卫认为的“恶语中伤”之列:

“联想到出事之后药父母始终不敢正面示人,药父必有重大隐情,药父身居我军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蛀虫。”

另外,在两个月前的采访中,药庆卫还提到了张显公布了药家鑫外公的隐私,对其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口头等方式宣扬别人隐私,一样有可能造成“侵害名誉权”。…[详细]

“自由说话”与“侵害名誉权”边界何在

张显在自己博客中称,他仅仅是在自己的微博天地里“自由说话”而已。事实上,自由说话和“侵犯名誉权”确实是对矛盾,张显的例子倒是有助于我们厘清它们之间的边界,对许多同类型的“名誉侵权”官司的辨析也有启发性。

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

观点一:作为受害方的诉讼代理人,张显享有“言论豁免权”

首先要明晰的一点是,张显的微博并不是只有他自己能看到,一般来说,第三人知悉是“名誉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张显自己关门在家里一个人自娱自乐,那随便他说什么也不算诽谤。

有一种说法是,张显是案子被害人的代理人,他的这些言论不管怎么样都有豁免权的,也就是免于追责,张显自己也觉得“罪犯家属要求受害方道歉”,有点欺人太甚。

张显,本来是位理工科的副教授,并无法律专业背景,是“王辉的爷爷的妹妹的孙子的妻子的表哥”。回村的时候听说了受害人家属是同村人,“正义感上头”的他成为了代理人。请张显做诉讼代理人当然是我国法律中允许的,这种代理人俗称为“公民代理人”。应该说本案中张妙家原来请的律师享有什么权利,张显这位“诉讼代理人”也就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详细]

分析:按国际惯例来说,代理人免责限于法庭上的辩护发言,这以外的言论不算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有特定身份的人,在特定场合说话,要受到特殊的保护。例如,许多国家规定议员在议会发言、诉讼参加人在法庭陈述、官方内部口头或书面交换意见等等,不受诽谤指控。这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允许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就是言论豁免权。享受这种权利保护的言论可以毫不顾忌诽谤问题。

在国际上,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都享有民事或者刑事豁免权,但是就算如此,张显在微博中的言论也不是法庭上的发言,并没有豁免权。何况中国的情况很特殊,还有令法律界人士诟病的“律师伪证罪”,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还没有豁免权。…[详细]

观点二:张显是为了公共利益在做舆论监督,所以应该免于被起诉

也有人认为,张显的微博是在做“舆论监督”,所以他有权去发布那些信息。还有人认为,张显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不管有没有捏造、夸大或者传播事实的嫌疑,张显都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分析一:药家鑫的父母并不是公众人物他们被曝的隐私也与公共利益也无关

首先,药家鑫虽然犯了案,但是他的父母、外公并没有成为公众人物。我国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中,对公共人物是没有明确的界定的,不过类似于官员、明星等公共人物,人们认为他们应该接受监督,他们的名誉权应该给普通民众的批评权让一让步,这是因为这些人从他们的地位或者角色利益中已经有了足够的补偿。照着这个标准,药庆卫不算公众人物。也有人说,药家鑫案子举国震惊,所以他的父母自然成为了公众人物,不过持这样观点的人并不多。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药家鑫的错误是他的父母“教育”成这样的,所以他父母没有资格让张显道歉。事实上,在法律上,药家鑫和药庆卫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所以药庆卫不能因为儿子做错了事情就失去了维权的资格。

总之,药庆卫起诉张显是私对私的行为,他有起诉张显的权利,到底张显有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来具体分析(见第三部分)。

分析二:张显针对公检法系统的言论就应该得到保护

而张显针对公检法系统的一些批评性言辞则有所不同,张显曾经也发过“愿中纪委进驻陕西,从药家鑫案入手,找出陕西司法存在的问题。能挖出腐败就更好了”,“原来陕西高院是幕后导演者”,“人民法院就这样对待人民呀,太恐怖了!”……等微博。…[详细]

有些社会主体的行为直接同公共利益相关,公众对于他们要有更多的批评和评论的自由,他们的名誉权保护就要有较多的退缩,国家机关、司法系统都属于此类。许多国家规定议会、政府、法院等不能成为起诉诽谤案件的主体。国家机关显然是公众监督的主要对象,应当容忍公众的激烈批评。而且国家机关同公众、同新闻媒介之间的关系是公法关系,如果发生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行为也不应当用私法调整。所以用张显的这些言论来说事,显然也有失公允。…[详细]

药庆卫要起诉成功很困难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了名誉侵权四个构成要件: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激情代理人”张显

要件一:药庆卫需要举证他的名誉权确实受到了损害

药庆卫的名誉权有没有受到损害需要他自己来举证。而在接受采访时,药庆卫表示,“这打破了我们平静的生活,对我们造成很大压力。我们没办法再正常地生活,这几乎使我众叛亲离。” 药庆卫需要举证他和家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了,这件事情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如果这一点被法院认可的话,那么还需要辨明:1.这和张显在微博上发布的言论存不存在因果关系;2.张显的行为是不是违法;3.张显是不是有主观上的过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详细]

在本案中,认定其它三个的要件难度很大

1.对于一些可能的不实言论,张显认为自己只是转发,非始作俑者

药庆卫早在今年六月就表示过,他现住单位无产权证房,面积108平方米,并非张显所说的200平方米以上,也没有四套房。他2003年退役,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不是张显所说的负责军品采购,更不是身居要职。新闻媒体也曾经做过一些采访来佐证他所说的这些情况。不过既然上了法庭,还是要看法庭认定的事实。

如果法院认可药庆卫的说法的话,那么张显微博上的相关言论就是虚假的了。可是问题在于,张显已经表示,自己在微博上类似于四套房这样的话,都是转载媒体或者是别人微博的,一般还都注明了出处。如果能证明自己都是转发的话,张显就不存在捏造或者扭曲事实,而他也辩称自己没有义务和权利去核实那些信息的真伪,是出于“分享”之目的转发。如属实,确实很难认为张显微博上的信息和药庆卫被侵害的名誉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很难证明张显主观上的过错,因为这些信息并不是来自张显,张显完全可以说,药庆卫该去告的是首先刊登不实消息的媒体或者网友。另外关于药家鑫外公的隐私,张显在博客中也给了新闻链接,的确是有媒体先前报道过。

不过,在张显描述的关于药家的情况中,他自己承认的确有一个原始的消息来源就是他自己,那就是药家住房有200多平米的。张显对记者说,他已经就这一条道歉,但是记者没有找到。…[详细]

2.对于一些评论性质的发言,张显辩称自己是“合理怀疑”

“怀疑药家鑫律师所谓药父打工说,在药家鑫还上初二的时候(2003年),药父就专业了(50岁),(编者注:此处应为“转”)那为什么这么年轻就转业离开这个美差(军工单位的军代表),要将药家鑫培养成音乐学院的学生,能仅凭打工挣钱供养得起吗?药父不但将药家鑫培养成了音乐学院的大学生,而且还给儿子买了车,这个药父够牛的。”

以上这些言论都是张显带有评论性质言论,而张显认为,这些都是自己在网上分享的“合理质疑”。在“侵犯名誉权”的案子中,的确有“合理怀疑”这个说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理怀疑的行为,首先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其次,怀疑应不是想象、推测、凭空产生的。只有依据其真实感受和认识水平,通过正常逻辑推理、事物的发展规律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所做的怀疑才具有合理性。而一般法院都认定“合理怀疑”并不侵权,从这点来说,如果张显在发言时确实受到了别人的材料的影响,并且很相信那些材料,那么他的“合理怀疑”就很难被否定,因为不存在“凭空捏造”。…[详细]

3.如何认定言论有侮辱性,法律规定并不明晰

“军队的蛀虫”、“杀人犯的父母”,这是药庆卫认为的张显发布的有侮辱性的言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那么,到底“军队的蛀虫”,“杀人犯的父母”能不能被认定为侮辱人格的话语?这类也是属于评论性质的语言,而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是引用事实的报道进行批评,如果评论的言词过于激烈、评论标准出乎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就不再是正当的舆论而可能是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符合或者说没有超越这样的标准,就属于“正当舆论监督的范畴”;反之,就是侮辱他人人格,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问题在于,到底“杀人犯的父母”等词语属于不属于侮辱性质的言语,得看具体的举证和判案了,并没有一个明晰的标准。…[详细]

如何看待张显的相关言行
张妙葬礼上挂起来很多张显等人拟的横幅

张显相关做法根源与启示

尽管张显认为自己这些言论和药案没关系——即使没有张显做代理,药家鑫一样被公正法律判死刑!但是许多的评论都认为张显对舆论的推动在药案中很关键,甚至李昌奎案引起轰动后,有评论写道,“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影响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则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没有张显,药家鑫肯定被判死缓了!”这是张妙丈夫王辉的原话。

张显为何会当上了张妙家属的代理人并且在微博上不断发布药家的情况,甚至多次提到“官二代”,“富二代”呢。除了“正义感”、“同情心”之外,当然还有别的。

张显曾经提到,12月8日,在给学生上的选修课中,他将药家鑫案与河北大学李启铭撞人案联系起来。那时候,他还不认识王辉。

所以,促成张显这些言行和其影响力的根源在于:1.人们对“官二代”、“富二代”等的特权现象的不满;2.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

第一点是老生常谈的社会问题,不必赘言,第二点则表现为民意与司法之争。指责民众“把死刑当狂欢”是简单粗暴的。民意和司法不该对抗。而让民众信任司法并非毫无办法,近日台湾终于通过了类似于西方陪审制的“人民观审制”,当地法律人士认为,这样能够让民众与司法机关建立起信任来,并不害怕舆论影响司法,反倒会弥补民众与司法之间越来越大的鸿沟。而在日本,也是通过一个非常有争议的“强奸杀人”案(奸杀妇女,杀死婴儿),才确立起来完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制度。…[详细]

所以,这些制度的不完善实在不该怪在民众身上,而要追求理念,更应该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做起。

那些关于药家鑫家的传言,经过法庭的审理会被证实真伪。药庆卫与张显,孰是孰非,拭目以待。但是,关于“药家鑫案”以及最近兴起的“死刑翻案风”的讨论不应该只局限于一些宏大的命题。司法要让民众信任,需要多方面的踏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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