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刀自杀”有没有可能

近日,湖北荆州公安县一纪委官员在自己的办公室离奇死亡,经查身上共有11处刀伤。事后经当地警方调查,认定其为自杀。但“自杀说”却无法让死者家属接受。 [详细]

“11刀自杀”,网友惊呼堪称史上最惨烈的自杀。有网友甚至还模拟出了自杀动作,称“难度系数非常高”。

而死者家属称死者生前心态平和,根本没有自杀动机。公安县警方则表示,已经通过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相关疑问,因为是自杀,所以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去调查其自杀动机及原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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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警方解释却太含糊、太笼统
事发现场在死者办公室

对于官方认定的“自杀说”,死者家属提出了强烈质疑

目前他们尚未拿到警方的尸检报告。但是关于“自杀”的认定,他们无法接受,认为此案至少有以下五大疑点:

一、死者为何能将自己刺伤11刀,特别是脖颈一处插入气管的伤口和割喉的刀伤有冲突,因为这两刀都是致命的,一般不会同时出现。

二、现场,谢业新死亡时靠在椅子上,离办公桌几十厘米远。按常理,死者的喉管和气管都被割断,伤口应有大量血迹喷溅到办公桌上。

三、自杀所用的刀上包有卫生纸,死者如果要自杀,根本没这个必要。

四、死者死亡当天与多人通过话,并约好当日下午跟表哥吃饭,情绪稳定,并且已定好周日送女儿到武汉上学,借好车辆,没有自杀动机。

五、自杀的人在死之前一定会有所挣扎,死者如果是自杀,身上有这么多刀伤,临死前应该会有挣扎,但在发现谢业新时,其肢体和周边环境并无明显挣扎迹象。…[详细]

警方的回应

针对家属的质疑,公安县警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进行了回应,公安局副局长王建平表示,认定结论是荆州市公安局、公安县公安局及公安县检察室三家通过尸检、尸表、毒物、物证等检验才得出的,排除中毒。现场情况符合自杀特征。

王建平介绍,经过法医检验,死者生前身着的白色衬衣表面未受到任何损伤,衬衣除最下方扣子外均被解开,胸部完全暴露,符合自杀推理;现场所发现的刀具与死者家中所不见的刀具从品牌和型号上均符合,刀柄包着的卫生纸与死者手上残留的卫生纸及办公桌上未用完的卫生纸材质相同;现场血迹及烟灰缸中烟头经检验系死者所留,现场并未发现有第二人留下的物证;现场无打斗痕迹。

死者为何能将自己刺伤11刀?王建平解释,经检验,谢业新身上多处刀伤中,致命伤为胸骨上窝处,其他伤均为试探性自杀伤,也就是说谢业新有能力在刺伤自己多刀后完成胸骨上窝处的致命伤。…[详细]

不过,家属提出的主要疑点也未必成立
死者家属质问纪委副书记

致命伤的推断,是法医工作中的关键性问题

在很多命案中,受害人往往身中数刀,但并非每一刀都足以致命。其中只有那些创口位置深入,伤及重要血管、神经和脏器的,才能使人在短时间内死亡,这样的损伤叫做致命伤。

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尸检结果认为,被害人死于“胸骨上窝处刺创致上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上腔静脉是人体最粗大的静脉干之一,位于胸廓内上纵隔右前部,虽然位置相对隐蔽,但是胸骨上窝的软组织结构和颈部肌肉相对薄弱,较深的刺创仍然可以伤及血管。上腔静脉收集头面部、颈部、胸壁、部分胸腔脏器和双侧上肢的全部回心血液,血流量很大,因此胸骨上窝处的刺创损伤上腔静脉后,引起的大出血和胸腔积血足以致命,使人在短时间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尸检结果显示,死者颈部的一处伤口造成气管断裂。也许有人会问,气管被切断难道不会致命吗?

并不一定会吧。在切颈死亡中,死亡通常是由颈部大血管断裂引起的。而对于临床上急性喉阻塞的患者,最好的治疗方法恰恰是气管切开。…[详细]

“试探伤”,确有其事

此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11刀”,这也是公众质疑最多的案情。然而,自杀的过程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直接。对于一些自杀者来说,尤其是没有医学基础的人来说,是需要付出一番努力和尝试的,这就是法医学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试探伤”或者“犹豫伤”(Tentative Wounds或Hesitation Wounds)。试探伤和致命伤不同,往往损伤浅表,仅仅伤及皮肤和肌肉,并未损伤到内部的血管、神经和重要脏器,不足以致命。

试探伤是当事人自杀时“反复尝试”的结果,也是法医认定死亡方式为自杀的重要证据之一。试探伤的形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松找到重要血管和神经的位置;不是每个人都能精确切断某个重要的血管,达到“速死”的目的;怕死之心人皆有之,即使是自杀者也不例外。由于自杀时的疼痛和犹豫、畏惧等心理因素综合作用,自杀行为难以通过一刀迅速完成。往往会进行多次试探性刺切和自伤,这些损伤并不严重,不足以致命。随后自杀者会在疼痛和执着下继续进行自伤,直至伤及重要血管或脏器后,迅速死亡。

试探伤的形态是法医推断自杀死亡的重要依据。试探伤大多位于致命伤附近,能够反映出自杀的尝试过程。

在切腕自杀中,致命的切创通常只有一条,其损伤程度较深,伤及尺动脉、桡动脉及神经、肌腱。而试切创则大多在致命创附近,数量较多。创口较长呈线状,与致命创平行呈鱼尾状,损伤浅表,而基本形态与致命创相同。而在刺创自杀,如切腹、刺胸等案件中,致命创的创腔较深,足以损伤到内部的血管、神经和重要脏器。单刃匕首形成的刺创可见一侧创角尖锐,另一侧创角钝圆,伴有表皮剥脱,而双刃匕首形成的刺创两侧创角均锐利。试探性的刺创则大多浅表,数量较多而并不致命。此外,自杀切创往往起刀重而收刀轻,创腔一侧深而另一侧浅,刺创形成的创管也同体表呈一定的角度,这些都有助于自杀者持刀左右手、用力方向和用力过程的推断。…[详细]

他杀和自杀的区别

自杀与他杀在损伤的形态上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试探伤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它能够反映出当事人在自杀过程中内心的痛苦斗争,试探伤的出现往往促使法医排除他杀的可能。

在他杀案件中,罪犯往往带有严重的主观故意性,因此下手较重,损伤部位没有规律,创口大多较深,内部器官和重要血管往往损伤严重,虽然不一定刀刀致命,但是不太可能见到典型的试探伤。他杀的铁证是抵抗伤,也就是当受害者在被袭击过程中本能地用手阻止凶器、或试图抢夺凶器时所造成的伤害,多见于手掌和胳膊上。

自杀者多选择切腕和切颈,有时也会有刺创伤出现,创口多位于自杀者双手容易达到的部位,比如手腕、颈部、胸部、腹部、腋下和腹股沟;而他杀者多选择刀捅,由于胸部、腹部和背部面积较大,刺创大多位于这些部位。

针对切颈来说,由于他杀下手狠、速度快,所以他杀的创口会相比自杀更深、更短、且伤及动脉,同时往往会伴有头部的重击或扼颈昏迷的情况。所以长度较长、较浅的颈部伤口,就像本案中那个17厘米但并未伤及血管的颈部伤口一样,确实可能是自杀所造成的。

除伤口之外,现场勘察、物证检验和尸体衣着对死亡方式的推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本案中,受害者的衬衣纽扣解开也是自杀的一个迹象。为了不让衣服阻碍自伤,自杀者在自杀前通常会将衣扣解开,或在切腕之前挽起衣袖,露出身体相应的部位。这些行为举动虽然微小,但是都能反映出当事人自杀前的行为过程和心理活动;而他杀案件中,不太可能有类似的行为。…[详细]

如果是他杀的抵抗伤,一般在手掌或者手背,而不应该是手腕的位置

当面临刀子的袭击时,人不会选择把手臂扭过来,用手腕内侧来阻止向前的刀子的。可以自己试一下,那个姿势相当扭曲。

举手挡刀应该是手心朝着凶手刀刃。抵抗伤不太可能会出现在手腕内侧的,尤其又是平行的浅伤口。仅仅从物理和生物角度分析、试探伤大多是由于心理自我保护因素引起,对自己下刀,由于角度和心理因素很难一刀就割到位,当刀砍到自己身上时候会有本能的犹豫和减轻力度,所以会有比较浅的刀痕出现。由目前已有的资料来看,死者右手手腕筋腱大概是被切断的。然而,如果手腕肌腱断裂,就算是完全断裂,也仅仅是腕关节失去活动功能。而持刀一般不会让手腕吃力。更何况完全断裂的可能性不大,这么多试探伤,也没把自己杀掉,那么就更加不会影响活动了。

另外,肌腱并不影响肌肉的活动。手部肌腱损伤多为开放性,以切割伤较多,常合并指神经伤或骨折等,也可有闭合性撕裂,由于手内肌仍完整,掌指关节屈曲不受影响亡。

所以来说,肌腱受伤正是试探伤的重要表现,也就不存在右手拿不住刀的疑惑。…[详细]

为何办公桌上未见到大量喷溅血迹?

气管只是空气进出肺部的一条管道,所以气管被切开后,空气仍然可以从创口进入肺部。因此,在出血量不多,血液不足以被吸入肺部的情况下,气管被切断确有可能是不致命的。另外,颈动脉和颈静脉在气管侧后方的气管食管间沟内,外面有颈动脉鞘包裹。在不伤及颈部大血管的情况下,颈部出血量不大,在气管断端空气呼出时,溅落的血迹呈细密点状(像喷雾剂一样),这也有可能是死者家属质疑现场并未出现“大片状出血”的原因。

此外,死者右手腕的肌腱与血管也被切断。但由于手腕部桡动脉的出血量很小,所以切腕也无法导致死者在短时间内休克死亡。因此,仅根据尸检报告来看,死者的死因很可能就是上腔静脉破裂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

再者,以现场的血液溅射分布情况看,又不大像是被多人用暴力按制住后用刀刺死。如果是那样,多刀刺杀与挣扎引起的溅射的血液在地面上应该会留下被凶手遮挡的空白或踩踏痕迹。他杀结论也是存疑。

至于死者事前表现,有可能是一心求死才不露出任何异样,以免被发现被阻止。每个人性格不同,做法差异很大,不好评判。

综上所述,我们暂时可以做个判断:本案自杀可能性大于他杀。…[详细]

尽管如此,警方还需进一步解释
如果是自杀,那动机到底何在

尸检只是证据之一,并不能代表刑事侦查的全部内容

还必须综合参考现场勘察、物证检验和尸体的衣着、状态,并通过毒理测试排除下毒的可能,并且案情的推断必须能用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活动所解释。至于案件的还原,要有一条完整、不冲突的证据链的组成。不能仅凭一个证据就下结论。但做为初步侦查结论,为下一步做推断假设,认定其为自杀是没有问题的。随着新证据的加入,通过其他刑侦途径,再一步一步还原案件。
   凭借目前我们能看到的资料,单纯的归结自杀或者他杀都有疑点,具体结果还是要看翔实的现场的物证分析和尸检的结论。毕竟真相就在那里,不会违反物理定律和生物原理。如果是自杀,完全可以还原每一刀的方位和力度。如果是他杀,现场一定会留下和自杀不一样的痕迹。至于怎么还原现场怎么检验,这个就不是我们能做的事了。…[详细]

尚存其他疑点,警方有义务继续侦查,并进一步公开披露信息

死者自杀的动机到底何在?事前有否被麻醉?此事跟之前死者协办的贪腐案件有否关联?谢业新的手机和日记中是否有相关线索?这些,警方都不能像对死者手机上的信息一般,以“出于保密内容不能讲”为由搪塞过去。物证、尸检、毒检、人证、现场,都需要进一步披露信息。

当事人作为在职官员在岗自杀,这已经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为还死者清白,还家属公道,还公众一个真相,警方绝对有义务解释死者自杀动机为何。

如果是对的,就不要遮遮掩掩,否则就算你做对了,人家也会怀疑你,坦诚、公开是争取信任的前提。…[详细]


警方的结论很可能是对的,但他们那种不屑于给你解释清楚的态度,实在让人又可气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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