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留给男人的法律后门?

近日,一则网贴在各大论坛疯狂传播,该网帖称“当地一名村长和三名镇政府干部轮奸了一名14岁的女学生”。随后,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详细]

这则通告引发了普遍质疑,许多网友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这不免让人回想起曾经惊世的“习水嫖幼案”,当时就有专家称:这个罪名“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制裁”。

难道这个“嫖宿幼女罪”,真的是给一些男人预留的法律后门吗?

今日话题本案7名嫌疑人被正式批捕

2011-12-03 第 1899

今日话题
独具特色的“嫖幼罪”
习水案的影响力至今犹存

与未满14岁少女有性行为如何定性?一道复杂的算式

假设某男子与一位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法律会如何作用于某男子呢?

首先,要看是否有“暴力、胁迫”等情节(或少女表示不情愿),如果有这些情节,那么该男子触犯的是《刑法》第236条第2款,不仅以强奸论,而且还要加重处罚。强奸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如果是双方自愿,则要判断该男子与少女的性行为,是否有“钱财交易”的先决条件,如果存在金钱与性的交易,则触犯《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为15年。

到这里争议就出来了,男子是否知道少女不满14周岁是不是罪名成立的条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2003年1月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此发出公告,即男子如果确实不知道少女不满14周岁,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时就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因其嫖娼行为施以行政处罚,处拘留或罚款。

但是,在2003年8月时,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内部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上述公告”的通知,该通知目前仍然有效。但一个“公告”一个“暂缓”已经使各地在相关案件上执行标准不统一,这就给一些嫖宿幼女者逃脱刑责留下了机会,后面会提到这点。

此外,2006年时,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该男子的年龄也会决定他的命运。

文字毕竟不够直白,腾讯网友麦田曹鹏都制作了有关上述内容的图片,可参考。…[详细]

在古代中国,这道算式并不复杂

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制始于元律,元代律法规定(在此翻译成现代汉语,下同):“强奸幼女者处死,即便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亦属强奸,10岁以下的女孩都属于幼女。”

《大明律·奸非》规定:“对强奸罪犯处以绞刑……如与12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双方自愿亦属强奸。”

《大清律例》除沿袭明律外,额外规定:“强奸12岁以下10岁以上的幼女,判死缓(秋后问斩),即便双方自愿也同样。如果强奸10岁以下的幼女,斩立决。”…[详细]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这道算式同样不复杂

根据多方资料显示,“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罪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规定中,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

比如在美国,“即使被告合乎情理地确信女孩已经到了法定年龄,受害人的年龄也仍然具有决定意义。”当然,各州对法定年龄的界定不同,从14岁到18岁不等。

再比如在日本,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行为,即触犯了强奸罪,无论手段和过程。

唯一与中国的“嫖幼罪”略有接近的是德国,德国刑法典规定,与16岁以下的人进行具有回报的性行为,其处罚方式与对儿童进行性犯罪中较轻的严重情形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

总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只是在法定年龄上略有不同。…[详细]

中国的“嫖幼”现状
泉州嫖宿案的被告人被押走

嫖宿幼女典型案例

1.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10多名中小学生(多名未满14周岁)被强迫卖淫,涉案人员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详细]

2.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幼女案

案发时,共有9名女孩被奸淫或嫖宿,其中5名受害者案发时未满14周岁。原福建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详细]

3.云南富源县一法官嫖宿幼女

杨德会,云南省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一审被判无罪后,二审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详细]

个案背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日益严重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认为,1997年嫖宿幼女罪设立后,导致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习水这些案子很少见,但是1997年以后,各类媒体报道的案件不断增加,而且每一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

根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97年下半年为135件,98年为2948件,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此外,有调查显示,18周岁以下被害人中遭受最多的侵害类型,主要集中在性侵害与抢劫侵害方面,其中性侵害最多,基本占了一半左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称,通过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很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都与习水嫖幼案具有共同的特点,面临同样的问题。…[详细]

“嫖幼罪”的缺点是对幼女保护不够
对身体的处分能力取决于年龄

幼女对自己的身体没有处分能力 怎能“嫖”?

在刑法上,14岁是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14岁以下的人无论犯什么罪,都不以犯罪论处。

然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幼女却可以被法律认定为“卖淫者”。更奇怪的是,在强奸罪条款中法律认为幼女没有性同意权,但在嫖宿幼女罪中又认为幼女有性同意权,只要同意了、收钱了就不是强奸了,难以令人信服。

支持取消此罪的钱列阳律师这样打比方——“这就像合同一方无效,甲方乙方中一方主体资格不具备,14岁以下的性承诺,没有意义。”。[详细]

对于多数受害幼女来说 从此被贴上了“卖淫”的标签

据联合国统计数字表明,亚洲国家的5-17岁雏妓数量最多,绝大部分的幼女沦为卖淫状态并非自愿, 而是社会群体的冷漠、家庭温暖的缺失、经济状况的困窘、教育权利的丧失等诸多力量将其推入了卖淫的火坑。(如本次事件中,受害者的父母平时喜爱打牌,对孩子的关爱与看护都不够)

此外,按照目前案例分析,多数嫖幼案件中的被害者,均非自愿卖淫,而是被各种力量威逼利诱后才屈服于权势者的淫威。(如本次事件中,受害者被同学数次威胁殴打后,才被“带了出去”)

在各类“嫖幼”案中,法律在追究嫖客刑事责任的同时,无形之中给被害幼女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间接地再次伤害了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被害幼女,并且公众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会形成其人格塑造的障碍,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将产生消极影响乃至打击。…[详细]

但“男人的法律后门”并非嫖幼罪本身
四川宜宾一局长嫖宿幼女以强奸罪受审

“嫖幼罪”并不轻

从量刑上看,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于是不少人认为“这是个法律空子”,甚至有人说“这法律是为男人设的”。

但是,嫖幼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只有3年。而且,强奸罪一般也只能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加重情节”下,才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且,嫖幼过程中一般为犯罪者与被害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以强奸罪中“强奸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无法作用在自愿性行为中。

强奸罪中第二个加重情节是“强奸多人”,如果和多个幼女无交易发生性行为,实际刑罚幅度应为10-15年(数罪并罚),而如果和多个幼女嫖宿,则可以判10-20年(数罪并罚)。

强奸罪中第三个加重情节是“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很难想象幼女会在公共场所做交易。

强奸罪中第四个加重情节是“二人以上轮奸”,在实际判例中,即便轮奸幼女也很少能判超过15年的刑期,与嫖幼罪加重处罚的刑期相同。

强奸罪中第五个加重情节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由于自愿性行为一般不会发生严重后果,所以一旦发生,均可认定为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事实上的同意,可认定为强奸罪。即便行为开始时的确得到被害人同意,但在行为过程中面对被害人极端痛苦依然持续奸淫,其行为已经由嫖幼转化为强奸行为。

比如在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幼女案中,该校长最终因强奸、嫖幼数罪并罚(其中强奸判死缓两年,嫖幼判15年徒刑,由于目前“少杀慎杀”,此两罪基本都是顶格判刑了)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缓与15年有期徒刑的区别并不显著,坐20年牢和15年牢对犯罪者的影响有多大呢?

更何况,此类犯罪者一般在犯罪时已经“失去理智”,比如习水案中就有人说犯罪者是在“采阴补阳”,而据传泉州校长嫖幼更是为了用处女血治病,对于那些因性欲或其它原因急于贪图幼女身体的男人,20年和15年的区别,恐怕并不足以影响他们的行为。[详细]

真正的玄机在于"确实不知"可以大加利用

所谓“饱暖思淫欲”,在当今社会贫富分化严重,而伦理道德又崩溃的情况下,淫欲自然横流。尤其有权有势有钱者,在普通的骄奢淫逸之外,更要“尝鲜”,这就把黑手伸向了幼女。

而与上层的骄奢对应的,是底层的治安恶化和贫困,后者又为幼女走向“卖淫”提供了社会土壤。

在上层有“需”,下层有“供”的情况下,供需一拍即合,而且牵线搭桥者可以为买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你不是害怕会牵扯刑责吗,那我给你创造个“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岁”的服务条件不就行了?

司法腐败又给这个借口留了足够的空间,而有权有钱者正是可以撬动司法腐败的人。

于是,幼女被频繁侵害而施害者受不到应有惩罚就有成为趋势的可能。在引发舆论大哗的宜宾“局长花6000元买处案”中,警方最初就认定,嫌疑人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学生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后在舆论压力下此案最终定为强奸罪)。

为什么在最高法2003年8月已经暂缓执行了那份“确实不知算无罪”的批复后,警方还要在众目睽睽之下“选择性适法”呢?…[详细]

或许法理辨析说千道万,不如吴思先生那句“某些行为边界总要朝有利于某些人的方向移动”来得顶用。…[详细]

自2009年始,法律工作者和妇女权利保护者以及媒体界开始集中反思“嫖幼罪”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虽然对于嫖幼罪的存废之争还在讨论,嫖幼罪究竟如何改进还是众说纷纭,但立法不能脱离民意,嫖幼罪可能造成的法律漏洞必须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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