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亿日元对华“赔款”给了谁

作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第一案,曾经被强掳到日本花冈集中营的中国劳工代表,于2000年时得到一纸答复,日本鹿岛建设公司将向中国红十字会信托5亿日元,作为事件的赔偿金。 …[详细]

但事情蹊跷之处在于,和解事件已经过去十年,只有500多名劳工及家属得到了赔偿金,这笔赔偿的余款究竟如何使用?一切依然是谜。

或许,从这笔根本不是赔款的5亿日元入手,可以得知最接近谜底的答案。

今日话题
5亿日元,来自存在争议的“花冈模式”
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外的抗议

花冈模式争议之一:所谓“赔款”其实是善款

自1944年8月至1945年6月,共计986名中国劳工被抓到日本,为鹿岛公司做苦力。经过16小时超强度劳动和摧残,以及反抗被镇压的“花冈惨案”,共计有418人死亡。

如何讨回公道,是幸存的当事者和死难者家属心中永远的痛,自上世纪80年代起,花冈事件当事人便陆续走到一起,要求鹿岛公司“谢罪、建馆、赔偿每人500万日元”。

然而,经过十年漫长的诉讼,鹿岛公司声称掏出5亿日元,却同时做出了如下的表述——“被告并不承认自己有法律责任”、“本基金的捐出,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作为对受难人员进行慰灵及追悼之用”……

再加上鹿岛公司是向中国红十字会汇钱,这5亿日元完全是在“行仁施善”。…[详细]

争议之二:对中国劳工采取了错误举动

把赔款变成善款后,鹿岛公司还不算完,在“和解协议”中这样写到——

“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受难者及其遗属确认花冈事件的所有问题都己解决,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要求权。如今后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向被告提出补偿等要求时……原告及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有责任进行解决,承诺不给被告造成任何负担。”

十分显然,这些条款的内容已经严重侵犯了花冈事件除11名原告以外的其他花冈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协议不能拘束第三者,这是国际社会各国普遍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详细]

争议之三:引入红十字会及“基金运营委员会”控制财务

花冈和解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专门应运而生了一个民间机构——基金运营委员会。纵观国际赔偿案例,都不曾有此种模式。而是采取实名领取赔偿金,支付了诉讼费及律师费后,事情完结,不再留下一个旷日持久的“运营委员会”或“基金会”组织。

而花冈和解不但专门产生机构,还引入了半官方机构,并且由它们控制财务大权。

影响:“花冈模式”成为日本企业对付中国民间诉讼的法宝

日本司法制度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遵循参考之前的判例。在花冈和解之后,我们可以在之后的许多民间对日索赔事件中看到它的影子:

诸如在“大江山和解”中,被告企业没有承认事实和谢罪,甚至连道义上的反省都没有。

而在“安野和解”的协议中,写有“放弃在日本国内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所有请求权”。

此外,自2000年起,中国劳工索赔史上共有4次和解,日本企业总共赔偿近9亿日元(约6300万元人民币),却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日本自由人权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机构负责管理发放,此模式也自花冈为始。…[详细]

客观评价:“花冈模式”是一个次优选择

花冈模式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如果没有花冈模式,恐怕众多中国劳工连目前的赔偿金都不会拿到,花冈模式的确不是最优的解决方案,但在现实条件下,亦可以称为一个次优的解决方案。

5亿日元背后的阴影
老人在日本参议院门前所打标语

红十字会本就不应参与到“花冈模式”中

作为当年被日方“力邀”介入到花冈和解当中的中国红十字会,实际上把自己陷入了一个困局当中。

首先,红会作为花冈和解当中的“利害关系人”就很蹊跷。日本人田中宏谈及此事时只是讲“红会曾经促进过两国民间交流”,而日本辩护律师团表示“考虑到对其他被害者进行调查、确认的必要性由中国红十字会等中国方面的组织参与是合理的。”

但这些原因都不能解释为何要选红会来当“利害关系人”。更何况,日本律师团拿到原告劳工们的“全权委托书”之前,只是轻描淡写说了几句,根本不提及和解协议内容,劳工们出于感激就签了。日本律师团却反过头来说“原告同意红会介入”。

此外,作为被信托的一方,红会应该了解协议上“如果有别人再告,红会及原告有责任进行解决”的内容。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两个单元,红会要如何“解决”其他劳工的再次上诉?

再次,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红会难道不知道日方“不承认有法律责任”的表态?难道不怕会被舆论质疑“丧权辱国”?

而且作为被信托者,红会在发放“善款”的时候,还需要向劳工讲述“以后不准上诉”的内容,并取得书面材料。实际上,红会已经在错误的法律途径上越陷越深。…[详细]

5亿日元背后疑点众多

面对记者质询,截至10月20日中午,红十字会并未给出“详细的受害者名单及收支明细”。实际上这样的情景早就可以预料,因为这笔钱属于信托金,只有信托方才有权利查询、监督。而信托方正是日本鹿岛公司。

而长期以来关注花冈事件的李雯,却有着更惊人的表达——“名义上每位受害者得50万日元,实际上先期只领取了25万日元。因为代理索赔的日方团体与原告有一个约定,信托金的一半作为历史调查、祭奠等社会活动所用。”“一部分钱就放在日本,根本没有拿回中国。”

由于红会的帐户不公开,也就无法查证李雯此言是否属实。但需要注意的是,鹿岛公司当初只是说掏5亿日元,并没要求怎么花这笔钱,所谓一半资金用来社会活动,完全是日本律师团在高度保密的状态下要求劳工们签署同意的。

此外,运营委员会的成员也一直扑朔迷离。据李雯说,“初期日本律师及支援会占三席,中国红十字会一席,受害者代表二席”,而据劳工李良杰说,“当年由五人组成,鹿岛(公司)一个,加上日本教授田中宏、日本律师新美隆、华侨林伯耀、最后是红十字会官员一个。”

但无论哪种组合,实际起决策作用的都很可能是日方代表。…[详细]

到底发了多少钱?还剩多少钱?

根据红会官网的最新数字,目前已经找到520名花冈中国劳工。而每名劳工的所得为25万日元和5000元人民币的子女教育费。

由于公开可查的发放钱款资料主要集中在2003年和2010年,姑且以2003年和2011年(就近)的货币兑换利率计算。2003年时,25万日元约等于1.6-1.7万人民币,2011年时,25万日元约等于1.9万人民币。在此取两者平均数(最终数值肯定比实际的高,因为2003年时就已经发给399人了,2010年时才发到479人。)

(1.75万人民币+5000元教育费)×520人=1170万人民币≈1.6亿日元(综合汇率计算)

而5亿日元-1.6亿日元=3.4亿日元

经过粗略计算,1.6亿日元和3.4亿日元,应当是目前已经发了的和剩余的钱。但剩余的钱中有一部分已经用于社会活动,比如祭奠纪念活动等,具体数额未知。…[详细]

既然红十字会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审计署会审计,或许这笔钱的真相会得到公开。否则,将上述诸多信息串联起来,我们有理由质疑日方当初为何要力邀中国红十字会介入。

民间对日索赔路在何方?

由于花冈模式起了不良示范作用,以及其它综合因素,目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愈发困难。

他们有机会成为历史的注脚吗

告日本企业还得靠日本人

由于得不到民政部门的批准,在中国的所有的掳日劳工联谊会均没有名分,只好在名称后面都加上“(筹)”字。

有人曾呼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但没有结果。又由于其组织一直没有获得公开注册登记,没有一家中国企业愿意或胆敢提供经济援助,害怕承担风险。

“劳工们斗争十几年,却不能堂堂正正地合法维权。”一名长期关注劳工运动的学者如此表达。也正因此,掳日劳工对日索赔运动,只能在日本展开,也不得不完全依仗日本方面的资助与承担。…[详细]

内部派系斗争激烈

十数年来的掳日劳工对日索赔运动中,各方各派,对话语权的争夺、对政治经济利益的争夺,从未停息。日本律师说:“中方受害者不能明确发出统一的声音,这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

十几年维权斗争史,总共4次和解,每次和解都引起争执。支持者说他们没违背原则,而且辛辛苦苦做了事。反对者说丧失了底线,是对劳工和民族的出卖。…[详细]

来自国内的支持不够

几年前,在中国驻日大使馆的官方网页上,曾有过“中国放弃的不包括民间赔偿”的信息,但“后来网页就被删掉了”。迄今为止,中国政府没有对《中日联合声明》进行过司法意义上的明确解释,以说明民间对日赔偿请求权从来未被放弃。“这是对日诉讼多年来面临的一个现实困难。”

除此之外,“中国劳工对日索赔”对于中国普通民众也比较陌生,以至于有不少人乐于搞“反日”,却很少有人会参与此类事宜。

此外,法律人士管建强也建议,中国劳工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甚至“请求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总之,只要国内表示出积极的态度,问题的解决可能将更加容易。…[详细]

“对于牺牲者来说,金钱是无法补偿的。施加给那数百万男女的痛苦是无法挽回的。对许多人来说金钱并不重要,他们谋求的是自己经受的痛苦作为痛苦被承认,施加给自己的非法行为作为非法行为被认识”——前德国总统在设立二战劳工赔偿基金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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