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劳教案”让人发指

2009年6月,3名江苏常州市民到北京反映问题,在乘坐公交时,司机以“车上有上访人员”为由报警。一年后,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几位市民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车票”,便将其拘留劳教1年。如今这几位当初的上访者劳教结束,开始走向了漫漫的申诉道路。 …[详细]

 

这并不是小说中的离奇故事,这也让很多人不禁想问问,此案背后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何方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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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教养?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起初,劳动教养提供了就业机会

劳动教养制度于1955年引进自苏联,在肃反运动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该制度的出现其实是出于一片“好心”。那个时候,被整肃的反革命分子有些被枪毙了,有些被判刑了,还有些不够判刑但被国家抛弃了。劳动教养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三种人的安顿、生活问题,这些人因历史原因,在社会上很难找到接纳自己的容身之所。

“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教的指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于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详细]

后来,劳动教养变为一种强制教育改造措施和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是对被劳动教养者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至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其主旨也被进一步明确“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与以前相比,主要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不再把劳动教养作为对被劳动教养人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二是将劳动教养明确规定为一种“行政措施”和一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

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这实际上既重申了劳动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措施,又首次确认了劳动教养也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现在,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2005年数据)…[详细]

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有什么区别?

我们经常会听到“劳改”一词,那么“劳改”和“劳教”有什么差别呢?劳动改造是一种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所以,能够决定劳动改造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则为行政部门(如公安)。另外,被劳动改造的人为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教养则适用于情节轻微的违法或者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

劳动教养相对于劳动改造有很大的自由度,如勿需审判,当事人没有辩解的权利和机会。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制度的滥用,尤其糟糕的是,这种滥用基本不是发生在真正的为非作歹者身上,更多的是让维权乃至举报贪官者“雪上加霜”。很多时候,劳动教养制度成了长官意志的“自留地”和杀手锏,成了公民权利的“黑洞”。这其中最可怕的当属劳教与信访的“联姻”,因为信访正是现行制度下的重要维权通道,这也就是常州一元劳教案的悲剧根源。…[详细]

错错错,毫无疑问,这是一起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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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当时乘坐编号27229的14路车

取证错

对于“没有购买车票”的说法,常州上访者吴产娣称:“我太冤枉了”, 另外两人也是大喊冤屈。她们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劳教委对她们进行了非法劳教。吴产娣说,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陆菊华和朱玉妹在内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桥北等待14路公交车,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她说,自己是最后一个上车的,刷了卡之后她就往后走,当时确实因为有人不买票,司机崔林和乘客发生了争执,司机拒不开车并报警。

蹊跷的是,2009年的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在一年过后,被常州警方神奇的想起。警方采信了唯一目击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的说法,崔林向警方指认了朱玉妹、陆菊华以及吴产娣,并声称她们“不购买车票”。而当时出警的北京天桥派出所两位民警杨金荣、曹永铜在接受常州警方询问时,却未能指认出是谁没有买票。

这是典型的孤例证据,事隔一年多,公交车司机居然还能记得未买票人的模样,且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常州公安机关和劳教委采信孤证,是不合法的。…[详细]

立案错

常州公安机关除了采信“孤证”外,还涉嫌非法异地立案、滥用职权。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认为“鉴于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劳教部门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劳教机关,行使本案管辖权是可以的”。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由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案件,也应该有“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根本没有向常州警方进行案件交接。常州警方跨辖区立案,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详细]

判罚错

在该案中,3人先后被拘留,随后撤销拘留,再劳教1年。就算逃票行为成立,因逃票被拘留再被劳教更是闻所未闻,因为逃票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不违反。另,这是典型的一事二罚案例。在该案中,公安机关首先下达了行政拘留裁定,临近拘留期结束时,又撤销裁定,重新劳教。按照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并且常州劳教委在对另一人的处罚中,因为其“不再继续上访”,所以没有对她进行劳教。可见,劳教不是关键,能够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让你不能去上访,才是真的意图。 …[详细]

劳动教养制度早该被废除
朱玉妹展示自己持有的证据材料

立法层面,劳动教养不该存在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的实施,让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已经被推翻。《立法法》规定 ,只有法律才能设置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作为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虽经立法机关批准,但毕竟是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法规,至多是准法律。如果劳动教养制度不废除,立法是维护其存在合理性的唯一出路。

但是,给劳动教养立法全无必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四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凡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已相互衔接,劳动教养无存在余地。…[详细]

“执法”层面,劳动教养也不该存在

从劳动教养程序运作方面观察,劳动教养实际上是剥夺被劳教人的人身自由,时间最长可达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之久,而处分决定权操在行政机关之手,相对人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缺乏公开性,缺乏监督,随意性大,容易侵犯人权。

1998年10月5日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权由法院行使,这是当代世界社会文明的最低要求。一旦这个权力放给公安部门而不是法院,会造成如下的情况: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案);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作劳教处理;有些案件,证明有罪不足,但又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有罪,公安机关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干脆不移送检察机关,而采取劳教的办法。…[详细]

这实在不适合“用重典”

“治乱世用重典”是我国传统的治世经验。“乱世用重典”同时随之出现“法不责众”这一治国策略。假定“重典”又伴以“责众”,则必然导致混乱的局面。法不责众的现代语言便是缩小打击面,所以才有“法不禁止皆为可行”的惯例。

劳动教养案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一般也不涉及人身安全,主要是社会治安秩序问题,社会治安秩序问题不像上述三大安全问题,它切切实实地牵扯到每一个人——说不定哪天你就逃了一元车票甚至“被逃票”,如果以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处理,那就是“重典”又伴以“责众”,那么自然会让民众愤怒。…[详细]


八年前,合法公民孙志刚遭毒打致死,由此终结了收容遣送制度。现在,劳动教养制度是不是也可以停一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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