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砸掉“开拓团”石碑

据媒体报道,5名男子从北京出发,相约去砸方正县的“日本开拓团民亡者名录”墙,3日下午,5男子砸碑并向碑上泼油漆之后,被当地警方带回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在接受批评教育后获释。…[详细]

 

不过,很难说他们真的接受了“批评教育”,离开公安局后,陈福乐等5人向媒体表明:“石碑的事情肯定还要关注,只要它一天没拆,我们五个就还要去砸!”——给开拓团死者立碑如此令人不可容忍、必须砸掉吗?如果应该砸掉,可以接受“五壮士砸碑”这种方式吗?

今日话题
第一种立碑观:纪念亲人或歌功颂德
希特勒副手赫斯的墓碑

习惯概念中,立碑与“不朽”相联系

在我们传统文化中,为一个人立碑,是很重大很严肃的事,所以在文人笔下,把“树碑”和“立传”相提并论,立碑成了一种很崇高的待遇,仿佛得是岳飞这样了不起的民族英雄才能够享受立碑“待遇”。此外对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也常常立碑纪念,与抗日有关的就有9.18纪念碑,梅花惨案纪念碑等等。…[详细]

只有亲人和功德才配享有立碑

立碑在民间也是非常个人化、平常化的事情,给自己的亲属立碑自不必说,比如修路造桥建庙,一般也都会立块功德碑,把所有捐助者名字纂刻其上,电影《老井》的结尾也立了一块大碑,上面刻着每一个为老井村人打井做出贡献的人的名字。柯受良去世之后,凤凰卫视打算在黄河的壶口瀑布为柯受良建纪念碑。

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些林林种种的立碑,都离不开“纪念亲人”和“歌功颂德”的范畴。就算9.18纪念碑那样关于事件的立碑,实质也是纪念受难同胞(亲人)和歌颂国人反抗。…[详细]

按这种立碑观,开拓团自然不可以立碑,碑该砸

开拓团尽管一定程度也是军国主义受害者,但它作为军国主义的一部分,自然配不上“功德”。而若是以“纪念亲人”的理由立碑,也应该让日本人来立才对。

这样胡乱立的碑,该砸掉。…[详细]

第二种立碑观:“慰灵”即可立碑
遗孤:“养育之恩,永世不忘”

负面人物未必不可以立碑

墓碑的作用主要是供后人寻找到前人的埋骨之地,以便祭扫、缅怀,其性质更多的是属于私人用途,仅局限于逝者的后人对前辈的祭拜。纪念碑则有公共性质,纪念碑的纪念范围不限于死者家属,而是扩展至全社会,但如果说为死者建纪念碑仅仅是对逝者的颂扬,那么未免把纪念碑的意义肤浅化了。

比如诺曼底海滩就有法国人为作为侵略者在此阵亡的德军士兵修建的陵园,园里建有纂刻死者姓名和生卒年月的石碑和十字架雕塑,而元朝入侵日本的登陆地博多湾,也建有“元寇慰灵碑”,给由江南水师和蒙族兵士组成的元军士兵“慰灵”。…[详细]

方正县建的不是“纪念碑”

2005年两位教师砸了“汉奸”王直的墓,其中一位参与者说,“我砸就砸了,我觉得不会有什么后果的,如果王直的后人起诉我,我们就谈谈他们的这个汉奸祖宗。”问题是,墓碑是私人性质的,即使十恶不赦的人,他的后代也有祭奠和怀念他的权利,连希特勒副手赫斯的后人都可以为他建墓碑。方正县既然有公墓,立块墓碑当然没有问题。在方正县的“中日友好园林”,这样的墓碑有两块,一块是中方树立于1963年的石碑,上面写着“方正地区日本人公墓”,另一块是日本遗孤远藤勇1995年建立的花岗岩石碑,上面写着“中国养父母公墓”。也就是说,这个园林是有墓园性质的,在此“慰灵”说得通。

事实上,从照片可以看出,方正县被涂了油漆的并非带有“颂德”“缅怀”意义的纪念碑,而是一面刻字的墙,墙上写的是“日本开拓团民亡者名录”,是带有“慰灵”性质的。也就是说,所谓“保钓五勇士怒砸黑龙江日军开拓团纪念碑”,其实“日军开拓团纪念碑”根本就不存在。…[详细]

慰灵性质的“名录墙”不必上升到辱华

开拓团作为日本对华遣派的殖民群体,无论其是不是老弱妇孺,也无论其是否洗脑受蒙蔽而来,都是日本侵略者的一部分,这毫无疑问。

但对于那些已经穷途末路,饥寒流疾,殁于荒郊野外的侵略者,方正人民不忍其尸骨散落于荒野,遂以仁善之心将其集整,然后刻录墓中亡者姓名,告之日本后人,这无论如何,也是“展示人类至善大爱”的行为,而不是自辱行为——虽然“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人的残忍”,但尸体也不可能再是谁的敌人了。

当年日本政府鼓动本国平民来到东北,1945年却又将自己的平民遗弃在东北,甚至他们的后人也因种种遗留问题难以回到日本,或者难以融入日本社会,日本遗孤群体在2001年曾为此起诉日本政府,而中国人民给他们中的死者建了墓地,甚至收养了不幸的日本遗孤,替日本政府完成了本应他们应履行的职责。面对这种事实,除非认为政府有权随意欺骗自己的人民,或者有所谓一将功成万古枯的“狼性思维”,否则无论如何,也只能把这看成是日本政府的耻辱,而不是中国人的耻辱。…[详细]

按“慰灵”的立碑观,这样的碑不该砸

当然,也可以认为只要刻上名字就是碑,但并不是只要政府设立的碑都叫纪念碑,更何况,并不是一建纪念碑,就是表达敬仰和尊崇,否则法国诺曼底德军墓园里的石碑也就成了“纳粹战士纪念碑”。

至于方正县的“纪念碑”意义是什么,还是引用那段早该引用的“名录序言”吧: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日本侵华日军垦殖团1万5000余人集结方正,欲取道回国。因饥寒流疾,有5000余人殁于荒郊野外,简而掩埋。其间历经近二十年,方正人民不忍其尸骨散落于荒野,遂以仁善之心将其集整。1963年,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建设‘方正地区日本人公墓’,将尸骨埋于墓中。1984年,‘麻山地区日本人公墓’迁移至此。墓中亡者多无姓名,经各方努力,搜集部分,故今将墓中亡者姓名刻录,一为告之日本后人,其先人长眠于此,勿以忘之;二为展示人类至善大爱乃人性之根本;三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反思战争之危害,昭示和平之可贵。故立此名录,以警世人。”

可见,即使非要将这个名录墙理解为“纪念碑”,纪念的也不是日本侵华战争或者殖民主义开拓团,其意义正如墙上所说,“一为告之日本后人,其先人长眠于此,勿以忘之;二为展示人类至善大爱乃人性之根本;三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反思战争之危害”——以这三个理由建纪念碑,某种意义上说得通。…[详细]

该不该砸与能不能砸是两回事
“砸碑五壮士”

你认为该砸,不代表你能砸

两种立碑观,彼此有冲突,但无绝对的对错之分。对于与开拓团有复杂因缘,曾收集过散落荒野的日人尸骨、养育日人遗孤的方正人民来说,仿法人为纳粹、日人为元寇立慰灵碑,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按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想法和中国的传统,这个名录墙确实不该立,也确实伤害了民族感情。

但是,即便认为碑不该立,应该砸掉,那么你就能去砸吗?当然不是,那样的话岂不会天下大乱,谁有什么主张都可以不顾规则,自行了断,成何体统?应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比如拉横幅喊口号什么的抗议都可以。在法律许可下行事,不但同样能得到响应,也增强了行动的正义性。…[详细]

如果随意“强砸”,也可能随意就把自己的主张强加到别人头上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遵循哪种立碑观才是可以的,那么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按自己的立碑观去立碑。如果是一个县要立碑,这个县里的人又持不同的立碑观,那么就该民主决策要不要立。方正县的多数人同意立,其他人就不能去砸,否则就是把自己的主张强加到别人头上。

即便方正县的多数人不同意立,那也该通过程序把错误立起来的碑拆掉,而不是谁想砸就砸。…[详细]


“我认为是对的,我就要去干”,这种“血性”不是什么状况下都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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