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贪污一亿被判无罪?

昨日,多家媒体网站报道了“陈水扁机要费案贪污部分被判无罪”的消息,曾经一度沸沸扬扬的陈水扁“一亿国务机要费”案,在重审中没有被判贪污,伪造文书等部分则罪名成立应判刑2年8个月。与原审中该罪名判20年徒刑相比,有媒体据此称“阿扁刑期大减”。…[详细]

这让许多网友未免感到疑惑,这是不是说阿扁刑期只有两年多,由于收监已久,会不会就快放出来了?这其实是对本次判决的一次误读。所谓刑期大减,只是针对机要费案而言,而去年龙潭案、陈敏薰人事案已经终审结案,阿扁至少要坐17年6个月牢。不过,这名噪一时的“国务机要费”案从一审的判无期,到二审的判20年,到现在重审判无罪,是名副其实的“大逆转”,玄机何在?

今日话题陈水扁步入法庭时神情轻松

2011-08-27 第 1779

今日话题
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为何从无期到无罪
揭发“国务机要费”案的邱毅

一审无期、二审判20年、三审判无罪

2006年6月22日,“台湾红”公司的负责人李慧芬向中国国民党立委邱毅爆料,指她的300万新台币君悦饭店住宿发票,被她的堂姐李碧君拿去转交吴淑珍核销“国务机要费”。“国务机要费”案由此事发,成为陈水扁第二任期诸多缠身弊案中最受关注的一件。

此后,对陈水扁家族将“国务机要费”私吞的侦查开始,持续多年。2009年开审后,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说明案情时指出,所谓“国务机要费”包括非机密费及机密费两大项,陈水扁等人却涉嫌利用侵占机密费作为私人用途等,贪污总金额高达一亿多元(新台币,下同)。对此指控,陈水扁全部否认,称“国务机要费”用于公务支出。

在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中,法院判定贪污罪成立,单以此案陈水扁就获无期徒刑,并罚了上亿的新台币,褫夺公权终生。而在2010年6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改判,单以此罪就判处了有期徒刑20年。

而到了2010年11月11日,案件有了戏剧性的变化,台“最高法院”认为机要费案的贪污罪名“依其认定之事实与理由之说明,有理由矛盾之违误”,发回高院重审。

直到昨天,合议庭认定,陈水扁的国务费全数用于机密外交及犒赏馈赠,系因公支出,所以,陈水扁及吴淑珍被控国务费贪污部分改判无罪。案情出现了“大逆转”。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详细]

“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

2006年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发后,绿营为了摆脱困境,把有些相似的、时任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的问题抛了出来。所谓“特别费”,又名“特支费”,是为台湾各行政机关、公立学校之首长或副首长,因公务需要且支出合乎规定,经核定许可的公务及正副首长公关费用,细目有花束、纪念品、挽联、礼金等等。

然而,绿营声称马英九担任台北市长期间,用特别费支用了公益活动中所认养小狗的医疗费,以及部分给小女孩买衣服之类的日常开销。怀疑这每月34万元的台北市长特别费,有“公帑私用”之嫌。为此,马英九及其秘书遭到起诉,马英九还辞去了国民党主席之职。

但是,在法庭判决中,法官引用宋代政治家范仲淹疏救滕子京的典故,认为类似特别费的“公使钱”可以私入,特别费的实质为补贴,当时马英九还不清楚特别费的公共支出性质,且其总共的公支大于特别费的私入,于是判其无罪。打个比方,给你34万元用于公务支出,这笔钱你拿去私人花销了,但你另拿出了35万元用于公务,这就不算有罪,这也就是下面段落会提到的“大水库理论”。

在此期间,亦有许多的蓝绿官员因特别费遭起诉,一时间人心惶惶。直到今年“立法院”通过特别费除罪化的法案,风波才告平息。

而当初民进党原以为能用特别费案换取对“国务机要费”案指控的撤销,不料与马英九同案的那位一审法官却称“国务机要费”必须专款专用,与特别费是两码事。于是导致了陈水扁一审、二审被判了重刑。而绿营则一直在诟病两个判决是“同案不同判”。“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的性质也成了台湾政坛争论不休的话题。

马英九“救了”陈水扁?

而继去年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贪污部分罪名适用有问题后,本次判决更是出现了大逆转,直接从判20年变为了无罪。有律师认为,实际上正是当年马英九特别费案的判决“拯救”了陈水扁,判决援引的是“大水库理论”,即如前所述,当初马英九领出来的钱,并没有限定用于何种公务,只要马英九支出的公务总额大于他私入的特别费,就没有问题。

而本次判决的合议庭指出,在国务机要费案中,陈水扁被改判无罪的关键在于,阿扁将国务机要费的新台币1亿3300万2010元全用于机密外交及犒赏餽赠,比检方起诉扁贪污的1亿453万6390元还多,因此认定阿扁将国务费因行使职权全数支用完毕。虽然法院称这不是援引“大水库理论”,但“内行人”都如此认为。

而当年向邱毅爆料揭发“国务机要费”案的“台湾红”公司的负责人李慧芬,在听到判决后显得非常震惊,她尤为不理解为何认定贪污罪名不成立,但却判了伪造文书罪。

不过,在当年的马英九特别费案中,同案的秘书余文也因伪造文书罪获刑1年2个月。可以说,本次判决与当年的马案判决确实是非常相似了。

但是,不同意本次判决的人仍然声称,既然“国务机要费”是专款专用,那就不该轻易用其他的发票来抵消,陈水扁以国家机密为由来搪塞是滥用职权。事实上,用来核销的发票内容是什么陈幸妤的日本签证费、陈致中健保费、赵医师汽车保养及打蜡费、吴淑珍交办的机票费等等。在将来的审理中,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估计仍是控辩双方交锋的重点。

蓝绿夹击下的台湾司法,能否为中国人竖起榜样?
不满判决的民众在庭外情绪激动

表情各异的各方反应:司法能否摆脱政治因素?

众所周知,台湾是个政治对立极为尖锐的地方,而从国民党时代到民进党时代,都曾有过严重的黑金政治和司法腐败。在这种背景下,一场对前最高领导人的审判能不能让人信服,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

而昨日宣判后,陈水扁在庭上得知“国务机要费”案无罪,称“感到欣慰,对长期以来支持他的扁迷们表示感谢。”而涉案的陈水扁核心幕僚林德训更是声称,“本来就不存在贪污问题”。许多绿营干部也对判决表示欢迎。

这自然引来了很大的反弹,在法庭聆判的倒扁群众,听到陈水扁、吴淑珍遭控贪污公务费部分改判无罪,激动大喊“司法不公”。

而国民党“立委”、曾检举陈水扁的邱毅也表现得十分愤慨,称“现在竟还有法官敢冒众怒判扁无罪,真是令人无比愤怒。”

在这样严重的政治对立之下,司法机构的判决能否摆脱政治因素、坚持司法独立成为民众极为关心的问题。…[详细]

应对台湾司法界的努力表示期许

本次审判的合议庭庭长沈宜生在昨天说,从一开始中签承审扁案,合议庭就秉持“没有蓝绿、只有‘法律’”的原则,期望判决禁得起历史检验,也让蓝、绿双方无话可说。

对于判决结果,由于合议庭将“国务机要费案”被控贪污部分改判无罪,沈宜生称对各界评论早有心理准备;但他强调问心无愧、依“法”办案,且南港案、洗钱部分,扁、珍仍遭重判,希望各界应平衡检视整份判决。

从判决书的细节来看,这次判决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南港案中,由于法条变更,吴淑珍收贿的9000万不算不法所得,吴淑珍也获轻判,但合议庭直指这是法律疏漏——“这种贿赂行为,在实务上其实常见,利用公务员本人不知情的状况,透过公务员配偶、办公室主任、助理、同学、好友等关系人为之”,并建议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处罚。

另外,对于昨天的判决结果,马英九方面,台湾“总统府”发言人范姜泰基、国民党发言人赖素如、马英九竞选办公室“台湾加油赞”发言人李佳霏都简短表示了“尊重司法”,秉持了马英九一直以来对扁案的回避态度。这种态度,无疑对司法是有正面作用的。甚至邱毅还对马英九的态度表示抱怨:“我始终断言陈水扁在司法界有许多如陈聪明、周占春之流的暗桩,无奈马英九不愿下重手清理,结果养虎为患”。 …[详细]

到底本案的法官是不是陈水扁的暗桩、判决有没有政治因素,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如前所述,本案判决仍有疑点,特侦组表示,“从一审无期徒刑到二审20年徒刑再到重审时变为无罪,判决落差太大”,将在收受判决后提起上诉。 希望上诉的过程能让本案能更好的实现公正。…[详细]

特别费案对大陆的参照意义:“领导公务接待费”怎么算?

不管是“国务机要费”还是“特别费”,在台湾的党派政治倾轧和全民对司法的关注之下,成为了一次席卷台湾的廉政风暴,多达6500名公务员涉案。从“扒粪”“清洗”的意义上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有着很正面的意义的。而我们大陆这边呢?

在大陆这边,虽然没有台湾那种特别费的制度,但能由单位领导自己支配的经费还是有的,叫做“领导用公务接待费”,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网站上,能明确找到这样的提法。例如,在深圳“宝安区文化局工作制度汇编”的文件中,就有这么一段话——“八、各科室公务接待费用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局领导公务接待费,局长每次不超过3000元,党委书记不超过2000元,副局长不超过1000元;每月接待费开支局长不超过5000元,党委书记不超过4000元,副局长不超过3000元。”

而在齐齐哈尔市的《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则规定,“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公务接待费实行按分管工作‘分口包干、超支自负、结余归己’的管理办法。”

如果领导公务招待费真有按次上千元,按月几千元,还能“结余归己”,那么这里涉及的金额会有多少,涉及的官员会有多少?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台湾人天生比大陆人更腐败,那么问题想想就知道会有多严重。至少,我们该向台湾人学学如何治理。…[详细]

即便贪污罪名不成立,陈水扁仍要坐近20年牢
一审中判处陈水扁无期的法官蔡守训

“应执行刑期大减”是误读,阿扁仍要坐差不多20年牢

昨日的报道中,媒体普遍提及了“应执行刑期大减”,这容易形成误读。所谓“刑期大减”,只能是就本案而言,但陈水扁身上背负多个案子,有些现在尚未侦结,有些已经终审完毕,“数罪并罚”下阿扁的刑期远远要超过2年8个月。

准确的情况是:陈水扁目前至少涉及五个案子。一审时,五个案件多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扁被判无期徒刑;二审也是多个罪名成立,改判有期徒刑20年;终审时,龙潭购地案及陈敏薰人事案被台“最高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判扁、珍17年6月徒刑,这部分已经“定谳”,即终审结果,不会更改,而国务机要费案、南港案、洗钱案则被发回高院重审,即更一审;昨日宣判的就是更一审,陈水扁被控公务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判应执行刑2年8月。

显然,这2年8月不包括“已定谳”的17年6月的部分。阿扁到底要坐多少年牢,需要这三个案件也“定谳”,才能得出最终结果。陈水扁的总刑期最后估计是在20年左右。…[详细]

阿扁“贪腐”之名亦永远不能抹去

虽然在本次重审中,“国务机要费”案陈水扁贪污罪名没有成立(检方可继续上诉),但并不是说阿扁贪腐之名就能完全抹去了。在前述已经定谳的龙潭购地案及陈敏薰人事案中,法院认定陈水扁夫妇收受台泥辜家三亿贿赂,收受前101董事长陈敏薰一千万,这是无法更改的。除此以外,陈水扁还有别的贪腐罪名正在侦查审理之中。

在去年台湾高院对陈水扁的二审判词中,法官如此陈述:“……(陈水扁)复藉诸国家经济科技发展、公股投资民营机构职位,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致主管机关浪费公款以解决私人厂商财务问题、财政部长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复将不法所得款项由其家人以繁复手段洗至国外,以图切断资金来源及其犯罪所得之性质,逃避追诉、处罚,知法犯法,有违法律人之良知,及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

这已经很明确地为阿扁定了性。

伤害民主法治进程的人,官位再高也必须受到惩罚

在这次重审中,媒体还注意到,本次判决虽然没有判陈水扁机要费案贪污罪名成立,但却在陈述其他罪名的理由时,用了非常感性的语调,沉痛批评陈水扁损害了台湾的法治甚至民主进程,这在前几次的判决中还没有出现过。判词说到——

“过去数十年来许许多多民主斗士用自己的青春、生命去改变,于是有了今天台湾的民主价值,然而陈水扁的不法,却彻底扭曲了这个追求民主的历史过程。一个由人民选举,而得到国家最高位置的人,竟做出了违反国家法律的事情。”

“台湾的司法走到今天,没有人有任何法律特权,也没有人会受司法迫害,即使曾经身为‘总统’,仍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赎罪,也只需为自己的不法负责。面对司法审判,岂是一句‘我不知情’可以带过,这种辩解恐怕连被告都不能说服自己。”

与上次判决相同的一句,则是称陈水扁“背弃人民托付与期待”,正因对其托付、期待,所以台湾人民对阿扁的垮掉更为痛心,必须用法律来对其惩处。一个地区的最高领导被法律如此穷究,对于其他地方的人民,同样有着深远的参考意义。

主张台独的陈水扁固然在大陆名声极坏,其贪腐作为也伤透了曾经选择他的台湾人民的心。但有道是“纣居下流,天下之恶归焉”,阿扁再贪腐,说他在“国务机要费”上就真的贪了也需要证据。如果法院确能证明阿扁此案无罪,那么还阿扁清白也是法律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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