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有中国第一P2P门户之称的BTChina命运终结之后,近日国内最大的Emule资源索引站VeryCD也传出终结传言。目前,VeryCD的多数音乐资源原有的下载链接地址被一行粗体字替代:“应版权方要求不提供下载地址”,而电影和剧集栏目中的大量内容也只能在线观看、无法下载。

VeryCD是国内有代表性的P2P网站,由于相当一部分来自用户的资源存在版权问题,因此政府打击盗版被认为是导致VeryCD进行战略调整的直接原因。目前站方宣称,VeryCD不会“关站”,但将转为通过合法的方式,帮助用户获取内容资源。…[详细]

国外,P2P严重受制于“严刑峻法”

P2P一出现即遇法律问题

P2P是英文Peer-to-Peer(对等)的简称,又被称为“点对点”。VeryCD网站的用户共享内容依据Emule协议建立,是一个P2P分布式下载协议,在这里,个人用户将电影、音乐等本机资源制作成索引上传至服务器(即VeryCD承担的角色),只要该用户开机,其他用户就可以来到该用户电脑中下载资源,而这些用户又同时将自己已下载的内容开放供别的下载者下载,如此形成一个人人都在同时下载又上传的分享网络。

P2P始于1998年,18岁的美国波士顿东北大学的新生肖恩·范宁(ShawnFanning)着手编写了共享软件Napster。这套程序能让使用者从其他人的电脑中找到自己需要的MP3文件。1999年夏,肖恩创办了Napster公司,并在短时间内就吸引了5000万用户。Napster的存在大大地影响了传统产业的利益,在这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世界里,音乐爱好者再也不需要购买大量昂贵的CD了。1999年12月,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以违反版权保护法为由将Napster公司告上法庭。2001年2月,Napster败诉,后来宣告破产。这被视为传统出版业反P2P盗版的第一案…[详细]

P2P本身并无原罪

2001年10月,荷兰版权管理团体Buma和Stemra起诉Kazaa公司的P2P软件侵害著作权,同年11月29日,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败诉,并命令其必须关闭网站。但二审法院又于2002年3月28日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被告可以发售用于网上档案共享的软件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侵权行为是电脑软件用户所作,而不是被告,该软件不是专用来下载版权物的软件,尚有其他用途;其次,不可能从技术上查出档案文件是否具有著作权,因此,被告无法建立屏障以阻挡非法交换档案文件;最后,仅提供对侵害著作权造成威胁的软件就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不合理。此后原告再次上诉,2003年12月29日,荷兰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诉法院2002年3月28日的判决。

按照传统的对侵权的解释,P2P软件本身并无违法之处,它只是为软件使用者提供了一种以交互方式下载文件的便捷方式,它并不是为侵权目的而设计的,也完全可以用于非侵权目的。因此,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索尼公司案所确立的“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原则,P2P软件的提供者不应因其向用户提供P2P软件而承担侵权责任…[详细]

但直接打击“侵权者”并不现实

也就是说,侵权者是用户而不是软件提供方。

但打击用户并不现实。在唱片公司和影视公司的呼吁下,美国打击了一大批侵权网民,但被告称自己不知道相关的传播情况,不承认自己有相关的违法行为,甚至表示违法账户不属于自己。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也完全说得通,因为利用BT软件下载的同时,用户的提供的“种子”可能无意中成为提供上传的服务器,司法实践需要区分‘主观’和”故意“,证明P2P用户存在主观故意传播则非常困难…[详细]

于是,以打击P2P的连带责任为主

到了2005年6月27日,在同样是P2P软件侵权案件的“米高梅电影公司诉戈洛科斯特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则一致裁定,利用P2P软件实现文件共享的网站应对其用户未获授权而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负责,这等于是又颠覆了荷兰的判决。

美国法官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观点,即P2P网站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单纯地提供了P2P软件,而是因为其提供了P2P软件使用的网络平台,等于是在此平台上为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由此,通常所谓的P2P软件侵权,其严格的表述应为“P2P软件使用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提供的P2P服务(不管是P2P软件还是聚合P2P资源的网站),一旦作为“侵权的平台”,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后,以BT、eMule代表的新一代P2P软件,由于逃不过知识产权问题,已在国外受到相应制裁。各国纷纷加大对P2P的打击力度,著名的电驴也宣布永久关闭。

国内,只是P2P资源聚合受到压力

先要明确“VeryCD”的概念

在国内,P2P服务主要有3种类型:1、单纯的P2P下载功能;2、P2P资源搜索;3、P2P资源聚合。一般来说,国内的P2P网站是集2、3功能于一体;P2P软件是集1、2、3功能于一体。VeryCD就是一家集P2P资源搜索和聚合于一体的网站。而且,该网站也提供了自己开发的P2P软件easyMule(VeryCD电驴)。

目前来看,无论VeryCD网站还是VeryCD电驴(以及其它类似网站和软件),受到影响的功能主要是资源聚合。

“VeryCD”作为网站或软件都不会终结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先取得视听许可证。规定刚推出时,并未引起重视,但是随着BTChina以未获得许可证为由被关,人们发现这是动真格的了。当时这被解读为政府将以牌照发放为“调控”手段,扶持国有互联网视听企业。但是后来的情况表明,即便私营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如注册资本要2000万元以上),也可以取得牌照。VeryCD日前已经获得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还在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证。也就是说,由于打击盗版的缘故,VeryCD要关停这样或者那样的功能,但作为一家网站或一款软件,都没有任何理由会终结。…[详细1]…[详细2]

即便网络盗版,也远未到穷途末路

伴随着视听许可证制度的建立,政府对网络盗版的打击也在升温,但这二者其实是两回事。打击盗版自成一套体系。在视频内容上,中国曾是一片盗版的蓝海,从2006年视频分享类网站兴起,“用户上传”一直是盗版最有效的挡箭牌。按照当时规定,用户上传的作品如果被版权方判定没有经过授权,版权方可通知运营商要求删除,运营商可以免责。于是,不仅VeryCD这类P2P网站可以因为网站自身并无侵权内容而免责,视频网也保有大量来自“用户上传”的盗版视频。

但是这套规则现在已经不灵了。从去年开始,土豆、优酷这类视频网站转向正版已是大势所趋,P2P这类网站目前看也是不能不转了。除了政策作为推手之外,就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司法解释,规定以赢利为目的,网络盗版点击达5万次即构成犯罪。所以从大方向看,打击盗版的力度只会越来越强。…[详细1]…[详细2]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到,打击网络盗版任重道远,即便在打击的重灾区——视频领域,不也仍然还有P2P资源搜索服务吗,而资源搜索造成的侵权力度一点不比资源聚合小。在其它领域,赤裸裸的盗版仍旧泛滥成灾,有争议的盗版问题也亟待明确说法,如最近的“百度文库侵权”事件。…[详细1]…[详细2]

结语: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件好事,只是希望能违法必究、持之以恒、一视同仁,不要只拍苍蝇,不打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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