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黄光裕、陈晓争夺战频频升温,赚足了公众的注意力。

黄光裕目前羁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监狱服刑,在喧闹的国美电器之争中,黄虽然失去人身自由,却依然可以在看守所行使股权、签署公司文件。“狱中办公”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详细]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介绍,以往,在押犯人企业家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肯定是不行的。那么,被刑罚的黄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股权,是企业家享有的特权,还是合法行使权利?被羁押的当事人究竟有哪些权利?

 

 

黄光裕“入狱”的含义

“入狱”:限制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被限制行使

8月30日,黄光裕已被北京市高院终审宣判,获有期徒刑14年。…[详细]那么,入狱对黄光裕意味着什么呢?

1.限制人身自由,14年有期徒刑,这是主刑,这容易理解。

2.还有一个附加刑,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详细]

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黄光裕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除了选举权,其他各项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皆受到限制,不能行使。

另外,据《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挪用财产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未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未过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就意味着黄光裕和其妻子杜鹃现在都不能成为国美(也包括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狱中写公开信值得商榷

9月5日21时,身在狱中的黄光裕发布名为《我的道歉和感谢》的公开信,在信中感谢国家感谢国美员工,并要青年引以为戒,道歉信发表于各大媒体,传播甚广。…[详细]

写公开信显然是属于言论自由这一条,而根据上一段的分析,黄光裕的政治权利,除了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此举合法性值得商榷。内情如何,司法部门为何允许其公开发表,还需澄清。

放言“黄光裕的政治生命已完结”牛头不对马嘴

“黄光裕在中国的政治生命其实已经结束,但是他却一直没有看清楚,还在挣扎,这样的结果绝对是鱼会死,网不会破!”陈晓8月5日如是说。…[详细]

显然,这里的错误是,黄光裕被限制行使政治权利(选举权除外)只有14年,而且可能随着减刑而减少,所以,称其政治生命完结言过其实。

更重要的是,即便被判刑,被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行使政治权利(选举权除外),即便无法成为国美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但黄光裕的股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是国美的大股东,某些政治权利被限制与行使股东权利并没有冲突。

黄光裕“狱中办公”在干什么?

黄光裕在“狱内”行使自己国美股东的民事权利

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北京市高院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黄光裕向法院办案人员申请,法院允许黄光裕在看守所内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但黄光裕签署文件有着严格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光裕进行处罚。

简而言之,黄光裕在狱中行使自己作为国美大股东的民事权利。…[详细]

股东权利的本质是财产权,只要未被剥夺,黄光裕仍有支配权

股东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和刑事犯罪的概念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刑事罪犯的财产并没有被法院判决完全剥夺,那么他对剩下的财产依然有完全的支配权。

当然,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功劳。以前,民企老板被抓,意味着企业结束完蛋。公安、检察追赃、扣缴,法院判罚金、没收,基本上能够以法律的名义让他成为穷光蛋,不管他是“白钱”、“黑钱”。现代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使这种追缴方法无能为力。注册股东的股权和流通股的股东权利,已经将一个企业同个人割裂开来,个人出事,公司照样可以正常运转。所有权和经营者分离。公权力无法将其完全剥夺。抗风险能力增大了。(陈有西)

犯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其实还有很多

犯人也是公民,“坐牢”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行使政治权利(选举权除外),其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

除了国美股东权利之外,譬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发明权、专利权等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在看守所或监狱内犯人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而对于其留置于社会上的其他财产所有权,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法律虽然同样赋予保护,犯人都可以申请委托代理人(律师)代为行使。…[详细]

不是黄光裕有特权,而是太多人没“权”

国美大股东“黄光裕”是特例

前首富,国美创始人,著名企业家,黄光裕的影响力不可复制,另外就是,为什么偏偏是黄光裕获得了这样的“合法权利”,其他的人呢,任何一家其他公司的股东,是不是也获得了这样的待遇?推而广之,是不是其他公民,尽管被判刑,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得到行使?

显然,至少就目前公众所获知的信息,这是一个稀缺的例子。所以,当看到黄光裕所受“优待”,即便他只是在行使合法权利,依然会有人产生不公平感。

看守所怕麻烦,这还是一项虚置的权利

吴峰曾在多个省市代理过刑事案件,从各地的司法实务上看,涉刑公民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情况并不相同。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被允许通过民警传递一些民事授权文书。但也有的看守所出于“怕麻烦”的心理,不愿接手。还有的看守所会表示“做不了主”,不能确定是否与案情有关,此时律师会转为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详细]

关键是,无论看守所还是监狱,当他们拒绝配合公民(犯人、嫌疑犯)去行使这些合法权益时,我们并没有什么行之有效的办法去对付他们。而另一方面,并不是每个人都有黄光裕那么巨大的影响力,让看守所(或监狱)主动的去提供黄光裕般行使民事权利的环境,因此,大多数时候,这还是一项虚置的权利。

也难怪有法学家说,黄光裕开了“在看守所中行使民事权利,黄光裕案是开了先河,这无疑是法治进步的标志。”

因此,不是黄光裕有特权,而是……

黄光裕行使了一个犯人的正当民事权利,但许多犯人这些正当民事权利无法行使,更别提还有许多犯人在看守所内甚至连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这种撕裂,才真正击中了民众痛感。

真正的问题并非黄光裕搞特权,而是而是太多人正当的“权”没得到保障。

结语:

即便公民在监狱内,依然能够有通畅的路径去行使自己法定的民事权利,要达此愿景,中国的司法体制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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