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语出惊人,他在一个关于“旧城改造”的论坛上表示,“我们还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住房在未来15到20年得拆了重建。”

陈淮主任此言一出,立即引起争议,随后他接受媒体采访,详细地解释了他的拆迁理论,总结起来,1979年之前的房子因为各种原因,质量不行了,所以该拆,1979—1999年的房屋因为跟不上规划,也该拆。真正应该长期保留的是1999年所建筑的房屋。…[详细]

 

那么,是不是真如陈淮所长所言,半个中国的房子都该拆了呢?

逐一分析陈淮的拆迁论,从阶段到数据都不可靠

1979年以前的住房:实际已经被拆得差不多了

陈淮:1949年以前的房子,有60-70年以上房龄,除个别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其他基本没有保留价值。1949—1979年建的房子,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是战备房、过渡房、简易房,很多成了棚户区,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其余无保留价值。…[详细]

实际:建国以来几次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已经“消灭”得差不多了。以北京为例,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分别为:第一次,建国初期的旧城改造;第二次,90年代开始的“危旧房”改造;第三次,2000—2003年的大拆改。在1949年旧城原有的2000万平方米历史建筑(包括1300万平方米平房四合院)中,今天保留下来的不足四分之一。基本上,全国其它城市,也都和北京一样,经历过好几次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了。所以79年以前的房子,实际存在的并不多。…[详细]

1979-1999年的房子:那个时候已经开始科学规划

陈淮:当初是为了满足脱困而建的住房,当时鼓励单位自建住房,因此谈不上什么规划,拆了围墙就建宿舍,是受到鼓励的,再有五到十年的发展,老百姓有从脱困型到改善型住房的需求,这些房要不要改建? …[详细]

实际:1999年以前的房屋也有科学规划。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批准通过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并将这个通则作为部标准执行。在《通则》之中,对建筑的使用寿命、容积率、绿地率、安全标准,乃至于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关爱设施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今年六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聚焦过的青岛的八大湖小区。这个建于80年代的小区绿树成荫,还曾获得过“山东省绿化模范小区”等多个称号,楼间距也都超过了25米,但是却被列入了“旧城改造”的规划之中,让当地居民百思不得其解。所以,1979—1999年的房子,并不是就没有合理的规划。…[详细]

1999年以后的住房:质量也并不就有保障

陈淮:1999年以后的房子是城市中真正能够长期保存的一些建筑物。

实际:就质量标准而言,现在和五十多年前没区别,并且房地产行业的制度性监督根本不到位。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教授陈肇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我国的房屋结构设计标准是从二战后前苏联的相关规范中得来的,它适应当时受到战争重创的前苏联迅速重建的需要,也符合我国解放后的政治经济情况,在结构设计的安全性设置上采用了最低标准。 “可是令人费解的是,这个最低标准一直执行了50多年,没有根本的变化,现已不能适应当前国情。”…[详细]

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副教授张原的研究领域之一就是建筑质量,他本人也曾做过多年的建筑工程监理。他表示,在建造过程中,从开发商到承建商再到具体盖楼的承建方、工人,大多数时候都不是以“保证质量”为第一考虑的,他们考虑的是如何用最低的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而本应该为建筑质量把关的工程监理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开发商压价,监理费低,监理公司根本就不会花大力气去干好本职工作。所以说,房地产行业的一个重大弊端或潜规则,就是制度性监督不到位,工程质量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详细]

陈淮的说法更是和之前住建部和国土部的数据打架

2002年的《经济日报》上曾经有一篇名为《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任务依然艰巨》的文章,作者为住建部副部长刘志峰,文章中指出“目前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还比较低,我国尚有1.5亿平方米危旧房屋需要改造”。2004年,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根据调查,我国城市需旧城改造的面积约占建成面积的10%左右。两个数据都和50%相差甚远。…[详细]

我们能够找到的住建部最近公布的数据也只是《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在里面也只是提到了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既然说有一半的房子要拆,那么到底这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建了多少房子,又现存多少房子,陈淮主任应该给个准确的数据,否则就太过于信口开河,没有说服力。

在法律、环保层面,“拆了半个中国”都既不可行又很荒谬

从环保看,大肆拆迁只会无端耗费资源并且破坏环境

据悉,2002年和2003年,我国拆房面积竟占到同期商品房竣工面积的40%,这些房屋的寿命平均仅30年,而按照相关法律,我国普通住房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在每万平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垃圾就会产生500~600吨;而每万平方米拆除的旧建筑,将产生7000~12000吨建筑垃圾,中国每年拆毁的老建筑占建筑总量的40%。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所以大肆拆迁,对环境的破坏不言而喻。…[详细]

从法律看,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大肆拆迁乃是违法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四十二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 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以陈淮主任的一席话实在是忘记了,私有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除非把半个中国的城镇住房都给拆了是为了公众利益,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另外,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所以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大肆拆迁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详细]

最好的办法不是拆迁,而是维修、加固

在西方,制度保障完善,政府甚至出钱帮助维修旧屋

到了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的许多城市为了消除战争破坏的影响和解决住宅匮乏问题,都曾经开展了以大规模改造为主的“城市更新”运动。其主要做法是,在城市中心大量拆除被战争毁坏或者并未毁坏的老建筑,代之以各种象征“现代”的高楼。但是这样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很快遭到了大规模的质疑,在这种批评与反思的影响之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内容与形式单一、以开发商为主导的大规模改造计划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多样化的人居环境建设和对“住区可持续发展”的追求。

法国、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对旧城改造进行了立法,例如,英国1969年的《住宅法》中确定巴斯等4个历史古城为重点保护城市,授权地方政府提供费用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英镑)以改进不合标准的老住宅 (进行结构维修及卫生设备更新),从1974年12月起又将资助比例提高到75%。……[详细]

在中国,老建筑加固后正常使用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在中国,如果让建筑“自然老去”直至“自然死亡”,也许不止30年、50年。全国范围内,都有老建筑经过加固、修整后依然正常使用的例子,如上海外滩老建筑群、武汉大学民国老建筑群、广州沙面的老建筑群。但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拆迁风潮”,使众多建筑都变成了“短命鬼”。…[详细]

结语:

实际上,大规模拆迁的号角早已吹响,大拆大建的例子比比皆是,也使得整个中国好像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只是,就算真如陈淮所说,一半的房子都得拆了,可是谁又能保证新建起来的房子能够恒久耐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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