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住建部颁布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该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详细]

这被业内人士解读为:房间不能隔开来出租、一个房间内不能租住多个人…[详细]到底群租房、拼租房、租地下室等现象该不该立法禁止,这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冲突?

 

支持方和反对方的主要说法看上去都没错

支持方:解决安全隐患、治安漏洞、扰民问题……

这两年,群租房引发的官司很常见,最出名的大概是北京的“群租第一案”,一套三居室被分隔成了12间小屋,出租给20多人,最后污水淹了楼下。后来,很多深受“群租”其害的业主们还在网络上结成了“反群租联盟”。群租的罪名大概有:1.群租人员混杂,带来治安问题;2.卫生、噪音等扰民问题;3.改造房间带来的隐患等安全问题;4.使用公共设施的人增多,带来设施损耗报废加快、配套资源可能不够用等问题。

另外,也有人认为,租客的安全在群租房也得不到保障,取消群租房保障了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才是最大的人文关怀。…[详细]

反对方:不能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是有办法谁愿意住这样的房间

曾经,城中村是城市低收入人群心中的“伊甸园”。但是,随着各地借助房市调控政策之机,为稳定房价,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城市在变得光鲜的同时,弱势群体传统的廉价生存空间,不可避免地遭到强力大幅挤压,生存成本又怎能不随之大涨?一项调查显示,67.2%的人感觉目前城市中存在租房难问题。若不是没有办法,谁愿意住在如此逼仄的空间中?

城中村没有了,房租持续徘徊在高位,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跟不上,甚至公租房的租金比市场价便宜不了多少,在这样的情况下,让这些弱势群体、底层群众往哪里去呢?…[详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第三方业主来说,群租对他们的利益损害只能算微小损害,而对弱势群体则裨益巨大,这涉及到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问题,两种权利相碰撞,肯定是最基本的生存权优先受到保护。

所以看起来,取消群租房、拼租房、地下室,其实最直接的是两个群体利益的对立,对于不是出租人的第三方业主来说,当然希望取消,而对于租客来说,他们希望能够在这个城市有一席安身之地。

若新规执行,最可能出现哪些后果

直接后果:房租上涨、一些穷人被迫离开

有业内人士表示,“住建部这个规定很好玩,一方面重申租期内不得单方面涨价,似乎是维护租客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不允许群租,这又是在限制租客的权利。其实,正是因为租不起宽敞的住房,租客们才会想到去群租。如果不允许群租,那就等于逼着租客们去承受更高的租金。”租房市场本来就求大于供,如果隔断房、地下室等等都不能租了,无疑房租会上涨。

租不起房了,那又怎么办呢,难道让穷人都睡大街、桥洞?也有人说这就让一部分人离开城市了,有效地控制了城市规模。但是这种说法未免太过于想当然,谁也不能否认底层人民也是这些大城市的脊梁,正是有了他们中的很多人的辛劳,才带来大城市生活的舒适。并且,选择在大城市工作和生活,也是他们的自由,应该被尊重。…[详细]

也很可能引发强拆、乱罚款等等问题

07年的上海,曾经刮起过一场雷厉风行的群租房整治活动。一位房主的4套群租房的隔间都被拆掉,房间里一片狼藉,租户们的东西也都被扣押了,不知道的人还以为房子遇上了野蛮拆迁。据统计,当天共有55套群租房被清理,四五百人被赶走。这次住建部“开了口”,地方在执行起来的时候,会否粗暴执法,既然有了上海的前车之鉴,就很难让人不怀疑了。另外,住建部的这个新条例还规定了对于拒不执行者,可以进行最高达到3万的罚款。由此会不会滋生乱罚款的现象?而这些罚款最后又转嫁到谁的头上?不言而喻。…[详细]

折腾过后,只要有刚需,这类出租房还是会“春风吹又生”

城市
11月平均租金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 应届生工资中位数
北京 48.67元/月/㎡ 960元/月 1937元/月(2010年实际发布的数据)
上海 50.62元/月/㎡ 1120元/月 2924元/月(2010毕业生工资指导价位中位数)
广州 36.41元/月/㎡
1030元/月 2793元/月(2010毕业生转正后平均工资指导价位)

(注:上海、广州并没有公布2010年应届毕业生的实际平均工资,所以只能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指导价位做参考。这个价位根据实际调查制定,具有参考价值。)

 

一般而言,租住群租房、拼租房、地下室的有三类人群:1.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2.刚毕业的大学生。3.一些单位租给员工做集体宿舍。通过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到,这几类人的收入还不够租套房,比如在北京,租一间条件一般的20平米的房间,每月起码要花上将近1000元,租了房子,低收入者就别想吃饭了。而根据媒体的数据显示,北京选择合作或者群租的人起码有20万,住地下室的有10万人左右,足以证明对群租房、地下室的需求多旺盛。…[详细]

很多人都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过群租房存在的合理性,虽然它可能会对第三方业主造成损害,但是却照顾到了最大群体的利益。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自由市场行为带来的巨大公益。只要底层人民的收入无法增长,廉租房、公租房又跟不上脚步,求远远大于供的状况一直存在,这类房屋就会有顽强的生命力。这一点,几十年前的上海滩就是最好的力证,那个时候上海滩群租房横行,政府也三令五申要整治,最后都无疾而终。…[详细]

本来民众可以自己解决的问题,公权力不该介入

业主们:可以利用《物权法》维权

在群租房、拼租房、地下室出租中,利益可能会受损的是那些不出租群租房的业主。而获利的一方无可争议的是群租房的出租人。但是我们还要明确一点,公共安全、卫生状况、扰民等问题并非这些房屋独有。遇到这类问题,早就有了《物权法》,利益被损害的业主们可以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去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业主自治,通过开业主大会,两方业主可以博弈,达成一个业主公约,群租房的出租必须严格地遵守这个公约。…[详细]

房东:利用合同约束好二房东和房客的行为

其实不少的群租房都是由房客转手租出去的,这些房客又叫二房东。二房东和其他房客们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束。而且并非所有的群租都扰民。换而言之,需要规范的是租房人的行为,而不是租房本身。有些出租户甚至质问:“也不是没有原住户行为不检的,难道可以因此禁止他们住自己的房子吗?”这句质问其实揭示出了“群租”问题的真问题——群租者与单租者、原居民,作为“居民”的性质是一样的,其间的差异只在各自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详细]

这个事情根本就不该靠立个法规来管

事实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新现象,都属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公民自由范畴,不需要法律专门授权。法律和公权力的强行介入,不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徒然增加立法、行政管理成本、妨碍公民的自由选择。同样,群租也是一种公民选择自由。房屋内部的条件如何,一般来说业主和租户会根据自身的状况做出定位和选择,只要在卫生、安全、噪音等方面不扰邻,不产生“负的外部性”,邻居们也就无权打扰和干涉。专门制定法规限制群租,有干预个人自由选择的嫌疑。而公权力所要做的,不是粗鲁、盲目地叫停,相反,是怎么做好服务工作,例如对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约束,加强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尊重个人的权利。另外,租客和房东是签了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如果公权力强行把租客赶走,实在也是对合同法的无视。…[详细1]…[详细2]

结语:

其实群租房、拼租房、地下室出租,不是中国大城市才独有的现象,美国、法国、英国一样有。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去疏导,而不是怎么去堵住,否则就是劳民伤财还不讨好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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