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买自己用的东西,也要申报征税么?”最近,旅客携带入境的iPad频频被海关征税,每部1000元,这让旅客非常不解。商务部也给海关总署发了一份咨询函,质疑征税行为和征税额度。…[详细]

 

得到海关总署的回应之后,商务部最终表示“支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如此表态就像外交辞令一样,缜密细致,无懈可击,不过,论者基本认为这是肯定了海关的做法。…[详细]

 

看起来,海关方面很占理,那1000元的iPad入境税并不冤。

消费者很冤,别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

首先得承认,“水客”确实存在

据调查,仅深圳罗湖口岸,就活跃着500—600名“水客”,每天经他们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带到内地的物品不计其数。“最近一段时间,风靡大陆的iPad和iPhone4成了水客走私的目标。”

为了顺利通关,“水客”习惯把物品绑在身上,而且往往是团伙行动,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由于大批外地人前往香港购买iPad、iPhone4等产品,目前在香港也出现货源告急的现象。…[详细]

香港iPad最便宜,大陆旅客喜欢“扫货”

iPad畅销全球,但是,在世界各地的售价大不相同,这中间的差价主要出在销售税上。

由于没有销售税,香港iPad售价最低。相比而言,大陆每台iPad比香港大约贵100美元。最贵的是德国、法国、英国,每台iPad大约比香港贵200美元。…[详细]

难得出去一趟,有便宜为什么不占呢?

海关无差别征税,消费者很不满

iPad入境税像一把双刃剑,打击代购的同时也令普通旅客怨声载道,有人形容这是“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有的旅客只是把带出境的iPad再带入境,由于出境时没有申报,也被征税,更是愤慨“雁过拨毛”。

在留学生论坛上,有人发帖揶揄:“请广大国外同学注意,以后回国请裸奔。”…[详细]

同时,“果粉”们总结了千奇百怪的避税攻略,比如,出境时在申报单上虚报一台iPad,入境时用买来的iPad冒充申报单上的那台。不过专家对此方案并不认同,因为填写申报单时需要提供iPad的序列号,无法保证一虚一实两台iPad的序列号相同,此外还得祈祷,出境时海关人员不核查那台子虚乌有的iPad。…[详细]

海关也很冤,不过是照章办事

按照规定,iPad并不免税

8月19日,海关总署公告了2010年第54号令——《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根据自用和适量原则,海关将对某些入境物品征税:

1.居民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如果总值超过5000元,入境时海关将对超出部分征税;

2.征税时,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烟草、酒精制品等20种商品,不管总值是否超过5000元,不予免税。这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照相机、复印机等。

iPad属于“微型计算机及外设”,不能免税,无论价值多少都须征税。…[详细]

iPad的归类是笔记本电脑,入境税“必须”是1000元

在某种意义上,iPad就是不能打电话的、放大的iPhone,“iPad虽然包含了多种产品特性,但并无通讯功能,主要仍属上网本性质。”

换句话说,iPad既像移动终端,又像笔记本电脑,不过,究竟怎样给它归类,在政策上却大有玄机。

我国在移动终端领域实施WAPI标准,而对于iPad来说,WiFi是接入互联网的最主要途径,很难复制此前iPhone的经验,通过去掉WiFi模块的办法来获取进网许可。因此,只能被归入笔记本电脑。

那么,在通关时,就得遵照笔记本电脑的“待遇”:

根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第19000000类,“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税率为20%;根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第19010300款,每台笔记本电脑完税价格是5000元。二者相乘,可不就是1000元的入境税?…[详细]

征税依据“完税价格”而不是销售价格,这实际上是效率与公平的两难。海关主要考虑通关效率,纳税人则主要考虑公平问题。也正因为双方立场不同,海关声称“方便旅客”,结果引来潮水般的质疑。…[详细]

海关声称不违反WTO,似乎也说得过去

就iPad入境税问题,当初商务部向海关总署发函咨询,主要也是担心不符合WTO,尤其是两处“硬伤”:

1.WTO《信息技术协定》要求,IT类产品逐渐降低关税至零。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为17%,既然计算机关税是零,也没有消费税,三者相加,iPad进口税税率最高应为17%,现在征收20%,明显过高;

2.WTO《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向海关纳税,应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准。目前iPad多款产品价格仅3000多元,海关统一按照5000元的完税价格征税,不符合WTO原则。

对于这些质疑,海关总署表现得相当有底气——海关行邮税体制本来就“游离”于WTO规则之外: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并不适用于个人自用“物品”。…[详细]

《海关估价协议》明确规定,“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又规定了“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包括“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详细]

决策不透明,所以才会“冤冤相报”

部门化立法,难免“鸡同鸭讲”

商务部的那纸咨询函,是本次iPad入境税风波的“题眼”:不仅普通民众对关税问题不熟悉,就连兄弟单位也不理解。

由此可知,海关总署制定相关政策时,既没有经过公开讨论,也没有征求协作部门的意见。

这是“部门化立法”的缩影,图一时方便,致无穷分歧。

“部门化立法”很容易造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不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而且也会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等国家、社会整体利益造成诸多不好的影响…[详细]

关税问题牵涉甚广,更需要充分讨论

客观地讲,对于“54号令”,海关并不完全“较真”,似乎主要针对iPad和iPhone,这两样东西最容易查验。海关也不会盘查每一位旅客,主要是抽查,而且也只有深圳海关比较严一点,北京就比较松。

尽管如此,海关还是一下子成为舆论的焦点,这充分说明,海关不能是一个“我行我素”的部门。

海关的征税行为,既关系着国家利益,又牵涉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关税问题对后者的影响也日益显著,越来越成为“公共领域”,关税问题理应经过充分讨论。…[详细]

结语:

这场iPad征税风波也有好处,民众可以更好理解出入境申报制度,今后“扫货”多留一个心,并非所有自用物品都是免税的。相关部门也应该从中体会到,“部门化立法”终究会惹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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