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李榕曾揭露编制外衙役的生财之道:“剑州(四川剑阁)有查牌差役,或四五人,或七八人,四散于乡,不知其差自何时,所查何事,乡人但呼之曰查牌而已。所到之处,市镇街坊头人,或为具酒食,或量给盘费。临路小店及乡僻零星之户,必索一餐。自道其苦差,而亦莫敢有抗之者。遇有酗酒、赌博、偷窃瓜果鸡狗之贼,乡愚不忍小忿,若辈窜入其中,横架大题,动辄黑索拘拿,视其肥瘠而讹之,从未有事发到官者…[详细]
这种“查牌差役”无“官身”却做着“官事”。编外人员能出色完成“以暴治刁”的政治任务,无违反纪律之虞,更是借公务之名(查牌),一方面免费吃喝、役使百姓,一方面寻机敲诈勒索百姓,攫取民脂民膏,生财有道。
2005年,湖北襄樊市的黑社会“老大”王家雨就与九集镇城建所签订为期一年的《九集镇三大秩序管理权协议》,并私自到襄樊市雕刻一枚“九集镇城管专用章”,雇请熊飞、朱东锋、许华和城建所4名职工等人协助收取卫生费,开始行使城管执法权力…[详细]
这样的例子百度一下有不少,比如《街道办事处岂能转租城管执法权》,《桥东城管责令承包公司整改》等等,总之就是将城管执法权承包给黑社会、小镇强人、城管领导的亲戚、物业公司之类的非政府机构或个人。然后让这些编制外的人员去行使城管的执法权。
和查牌差役一样,这些人虽无“官身”也一样做“官事”,往往还和城管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状》之类的保证,动起手来,罚起款来极有底气,甚至能够像石潭镇城管、黑老大王家雨一般,制造一些莫须有的服务管理费用,敛财有道,倘若不服,便强力对待,活脱脱的一个现代版的“查牌差役”。
“治安承包”是指将某一特定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和一部分管理任务有偿承包给某个人或某一组织,承包人组织人员(联防员、治安员、协警之类)开展巡防工作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区域内的刑事案发数量等指标对承包者进行考核奖惩的社会安全管理模式…[详细]
1996年,山东泰安市农村就曾初步尝试,退伍军人周广以每年10800元的价格承包下该市下官庄村治安,而成为中国“治安承包”第一人。随后,“治安承包”之风陆续蔓延到河南,吉林,内蒙古,浙江,广东等地。治安承包的内容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及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详细]
“治安承包”下,诸如联防员、治安员、协警之类的查牌差役犯下治安案件可谓层出不穷,例如百度“协警打人”,有122000搜索项;“治安员打人”,有114000搜索项……
除了城管执法,治安之外,诸如各种行政处罚、税收、审计、交通管理、检疫等领域,类似编制外的“查牌差役”无处不在…[详细]
“查牌差役”实质就是现代政治学观点上的行政委托,指的是政府机关将公权力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行使。可以说,我国的行政委托已经毫无边界,乱象纷呈了。
“查牌衙役”无处不在,乱象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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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区域 | 乱象 |
处罚:一些学校、培训中心、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甚至一些地方未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区、开发区、办事处等都在从事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
一是执法主体混乱;二是执法人员混乱,甚至大量临时工、合同工也在实施行政处罚等;三是执法证件混乱,甚至一些没有执法资格的部门都在发放行政执法证…[详细] |
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
税款的委托代征可能存在两种隐患:(1)少征或不征,甚至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2)多征或作出其他侵权行为。 |
审计:截至2006年4月,仅审计署和各特派办每年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和一些外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已达500人(次)左右,甚至有的地方已经提出将社会审计组织纳入审计资源整合的范畴…[详细] |
委托审计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是,审计所应具有的监督功能因为受委托人(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性质而受损,甚至导致新的腐败。 |
交通管理、检疫等:一类是交通“协管员”接受委托“执法”,再有是汽车销售单位受公安机关委托,自办车辆牌证的。 检疫则主要有屠宰场(厂)的牲畜及其产品的“委托自检”。 |
例如在检疫上,证件管理混乱、检疫证书填写不规范、检疫设施、设备落后,只收费不检疫、不消毒、收费不统一等,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检疫秩序。 |
从“国家垄断公权力原则”出发,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应当受民主统制,所以,公权力行使原则上不能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这是行政委托的内在边界…[详细]
秦晖在阐述政府和黑社会的区别时说,政府和黑社会都能使用强力,但政府使用强力是为全体民众,黑社会使用强力则是为了自己攫取利益(大意),因此,公权力委托给无执法权的个人或组织,极有可能导致所谓的类黑社会现象,石牌镇城管就是鲜活事例。
像石牌镇城管,其罚款权已经是一种强制性权力,只能由政府部门行使,不能委托;
治安管理承包是国家警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对社会治安的最专门、最直接、最广泛的行政管理, 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所在,同样不能委托。可实际上,无论城管承包还是治安承包,都已经突破行政委托的边界,造成了公权力私人化的恶果…[详细]
当然,像诸如罚款、审计、交管等领域,皆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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