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三女的恶劣行径其实近几年来已经多次重复上演,我们也曾经做过好几次专题,在以前的专题中就曾明确指出,这样的行为可能有四种适用法律:
一(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3)、一般交通肇事罪
二(4)、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罪 [详细]
这4种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第一种是故意,其它三种都是过失。2、3实际上是重合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被排除。而在“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罪”中有三条规定,马三女的行为都不符合。所以还剩下1和3。在1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放火、决水、投毒等行为,还有一种是以其它危险方法,交通肇事方面的罪行应该属于后者。
在我们的图表之中,可以看到实际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都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论在量刑上还是在判罚的依据上两者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只有弄清楚了这些差别,我们才能对马三女的行为做更好的定义。
1.量刑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详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详细]
从刑罚来看,由于本案中的马三女并没有出现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所以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刑,最多判7年,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判到死刑。
2.犯罪主观性质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和故意的判断,一直都存在法律争论。过失中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预见,但是确信能够避免;而故意中包括放任(间接)的故意,即明知但放任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详细]
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在2009年因为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最后孙伟铭和张明宝都是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马三女的疯狂行为和他们的犯罪事实高度相似。
时间 | 犯罪事实 | 判罚结果 |
---|---|---|
张明宝案 | 张明宝于2009年6月30日20时许,在深度醉酒状态下独自驾驶一辆别克君越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连续肇事,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数辆机动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 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细] |
孙伟铭案 | 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细] |
从目前新闻报道所披露的情况来看,马三女的行为和她的两位“前辈”有诸多的相似之处,而从这些细节上来看,马三女被定性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恰当的。
1.马三女曾大量饮酒,属于故意放任危害的发生
庙李派出所所长曲利军说:“黎芳芳喝了酒,现在可以确定,9瓶青岛啤酒,和谁一起喝,以及在哪儿喝的酒还在落实。” …[详细]
分析:9瓶青岛啤酒,不可谓不多。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已经有了那么多血淋淋的醉酒驾车的惨剧的时候,马三女不可能不知道醉酒驾车可能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但是仍然我行我素,大量饮酒,这就造成了对公众安全的威胁。所以这样的行为属于故意而不是过失,这是明知可能危害公众安全,但是仍然放任危害的结果的发生。
2.肇事情节、后果都相当严重
马三女三次驾车冲向农民工,第一次压向了农民工王玉春的肩部和刘辉的胸部;三分钟后马三女再次返回,并且在广场上兜起了“8”字圈,这次直接将刘辉碾得晕了过去;二十多分钟后,马三女又出现了,并摇下车窗往下看。五六十名农民工一起拦截,马三女再次疯狂,车子突然加速,逼得围上来的农民工们再次四处逃跑、躲避。
马三女的疯狂行动,最终导致2名农民工受重伤,3名农民工受轻伤。…[详细]
分析:清华紫光园售楼大厅门前广场本来就不是道路,可是马三女却突然驾车冲向此地。一次还不够,马三女居然三次开车闯进广场,碾压农民工,情节不可谓不恶劣。而两重伤、三轻伤的后果也实在是严重,绝对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
3.肇事后逃逸
晚上11点左右,交警五大队工作人员正在现场取证时,马三再次出现在现场,在被人认出来之后,加速逃逸,警方最快开到140码都没有追到。…[详细]
分析:继续驾车高速逃逸,仍然属于置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并且,极有可能酿成新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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