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时候,患者方虽然不情愿,还是会签字,但是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手术同意书就成为了杀人的工具。迄今为止,关于手术同意书最为震撼的事件莫过于2007年的“男子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当年,肖志军拒签,或许是因为坚持妻子只是感冒,又或者是存有剖腹产不利于生二胎的私心,但是归根到底,还无法说他清楚不签字妻儿就会死亡。
但是到了今年10月份,在广州发生了更加恶劣的事件,一位刘姓市民因醉酒出现大面积脑出血住院,两位姐姐认为这个弟弟对家庭、社会都是个累赘,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终刘先生死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一旦家属拒签,或者找不到家属而医院又不敢代签,一纸手术同意书就沦为了杀人工具。…[详细]
经历过手术的人大都有这样的感觉:手术前大夫让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所列举的可能发生的手术意外和并发症,有的十几项、有的甚至几十项,一路读下来,颇有一种“血淋淋”的感觉。仿佛一上手术台,等待患者的可能是“九死一生”。患者中的大多数最终会在知情书上签字,承诺对种种可能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表示完全理解,绝无异议”。但是在感情上很多人却接受不了,因为在大多数患者方的意识里,自己签了这份协议书就好像是把自己“卖”给了医院, 只是不得不签而已。在一些“手术同意书”中,还有诸如“如出现意外,概不负责”这样的语句,的确让人很无奈。…[详细]
今年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和卫生部修订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都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医院是可以代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签字进行手术的。但是,抢救孕妇的医院还是非常忐忑地“咬紧牙关”冒着风险做的剖宫产。这是因为:首先,假如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款来说,这位孕妇本身还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她处于清醒状态,家属和医院能否越俎代庖在法律上并不清晰;其次,手术是一个高风险的医疗行为,出现并发症或者不幸后果的几率很大,有些问题的确是目前的医学水平难以解决的;最后,也的确出现过医院代患者签手术同意书而后被告上医院的情况。一纸手术同意书,对于医院来说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自保”行为。…[详细]
1982年开始,我国以法规形式正式开始规定在进行手术前,患者方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迄今已经有28年的时间了。许多患者都感到非常不解,为何非要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对于患者们而言,这更像是医院在转嫁责任的做法。其实,这样的规定初衷是好的。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曾经表示过,建立术前签字制度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保障患者可知晓自己的病情,选择最为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虽然在德国,手术前是不用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来签字的,但是在大多数的国家,还是实行“手术同意书”制度,这并不是中国的独创。…[详细]
2002年,根据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而在今年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还附加了手术替代方案。虽然在去年年底,曾经传出消息来要制定统一的手术同意书格式,但是到了现在却仍然没有动静。据报道,每个医院的手术同意书都不一样,甚至还有同一个医生写的同一个病症的手术同意书都不一样,随意性实在太大,许多该告知的风险没有告知,还有一些医院会偷偷地加一些“霸王条款”。
另外,手术同意书里充满着专业术语,患者方根本就看不懂,而且大多数手术同意书很长,让人都没有耐心看一遍。与之相对的是,很多时候,医院都直接拿给患者方签字,不会花时间耐心地解释。手术同意书的意义不该是一张纸,而应该是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结果却变成了形式远远大于内容。…[详细]
也许很多人看了广州孕妇的这个报道都会感到很困惑,因为在印象中手术同意书都应该是由患者家属签字。在我国,关于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法规按时间顺序分别为:《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例书写规范》、《侵权责任法》等等。而这几个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是向患者告知,有的规定是向患者的家属告知,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逐渐在完善,但是不难看出,还是有缺陷,规定的情形并不完善。广州孕妇那种情形,到底家属、医院能否代其决定;出现了家属就是不签字,甚至就是想要亲属死亡的极端情况医院到底要不要作为;类似于流浪人员、空巢老人等等情况又该怎么办,假如谁都怕签字怕担当责任,那么这些生命是否就要被放弃。
除此之外,除了《执业医师法》规定了由医生向患者方进行手术前告知之外,其它的法律都笼统地称为“医疗机构”,医生、护士、医院的行政人员都属于这个“医疗机构”,这当然又权责不明。…[详细]
在许多患者的眼里,手术同意书就是 “生死合同”。这到底是合同还是医学文书,翻遍法律其实是没有规定的。如果把手术同意书当做是合同的话,《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但,医疗手术是复杂的,有些手术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医生的过错,而是医学的局限造成的。所以按照许多的法律专家的观点,这就不适用于“免责条款”了,也算是手术同意书对医院的“保护”,但是,如果是医生的过错造成的,当然签再多的手术同意书都没有用。…[详细]
不难看出,尽管目前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手术同意书有所规定,但是却少了一个最根本的东西——为手术同意书的性质做定义,到底它是一份医学文书还是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又或者在不同情形下它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再次,据中国医院协会统计,医疗诉讼中90%以上都是因为医院告知不足或者医患沟通不足,所以做好细节很重要,内容、形式、什么情况下谁签字……都该有详尽的规定,才能避免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详细]
患者方害怕签字,医院害怕自己担太多的风险,说到底还是双方信任感的缺失。单纯地去指责医院黑心或者某些患者的家属太无情,无法解决问题。说到底,大家怕的还是医疗纠纷。根据资料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有一百多万起医疗纠纷,并且还在飞速增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患纠纷都施行由医院方来举证的原则,就算如此,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级医学会来进行的,里面充满着各种错综复杂的裙带关系,亲爷爷为亲孙子做鉴定,亲哥哥为亲弟弟做鉴定,难免会偏袒,也难免让人不信任。当然,还有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只是这样又引起了鉴定制度的混乱。而《侵权责任法》最为人诟病的就是,除了三种特殊情况而外,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院方的差错。
无论如何,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就像美国那样,是一个被呼吁了很多年的事情,如此才能结束怨声载道的局面。…[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