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新规定: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据了解,这项法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详细]

实际上,地方政府出台法规“禁止堕胎”已经不是第一例,但民众在看到这类新闻时的观点对立依然鲜明,从腾讯网友对新闻的评论中也清晰可见——排在第一的网友表示“海南这是一刀切的偏激作法”,而紧随其后的网友则说“堕胎就是杀亲生子女,是极大的犯罪”。

究竟应当如何评价这条“新”规定?还是从“禁止堕胎”背后的中美区别说起吧。

美国堕胎之争中的以人为本

反对堕胎论者:尊重胎儿生存权

堕胎,在美国是一个永恒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任何一个政治家或者公众人物都会被要求在这问题上进行清晰的表态。

美国早期的堕胎被视为一种负面现象,是对人类生命的攻击。早期美国殖民者采纳了传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胎动发生前的堕胎属轻罪,胎动以后的堕胎属于二级谋杀。

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主要是宗教右翼和保守主义者。他们认为生命是上帝所赐,随意堕胎就是随意杀人,让妇女拥有堕胎自由无疑破坏了上帝的安排;堕胎合法化意味着纵容以快感而不是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会毁坏婚姻和宗教等正统观念,造成道德沦丧,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详细]

“亲生命派”反映的是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原则,顺应了美国大众面对自6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道德观念淡漠、性随意、未婚先孕等等,也反映出一些民众束手无策并转而希望回归传统的愿望。

支持堕胎论者:尊重女性抉择权

由于法律明令禁止堕胎,宗教教义也严厉反对,堕胎只能私下非法进行。恶劣的条件与野蛮的方式常常造成致残致死的严重后果。

伴随着60年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思考女性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的问题。女权主义者提出废除禁止堕胎的法律,并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游说活动。随着妇女平等权利观念的传播,公众逐渐改变了在堕胎问题上的看法。

支持堕胎的“亲选择派”主要是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他们认为胎儿还不是完整的人;妇女理应拥有自由堕胎的选择权,因为它是包含在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之中的,是妇女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且退一步讲,法律禁止堕胎,并不可能消除堕胎行为,只能使妇女寻求非法的、危险的堕胎方式,允许堕胎才能有利于妇女的健康与安全。

“亲选择派”体现的是追求个人主义的人权思想。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核心,“人权”则是美国政治理想的灵魂。况且美国妇女经多年斗争才从最高法院争回的权利,也决不可能轻易放弃。…[详细]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是“以人为本”

反对者说:每个孩子的生命都是“天赋人权”,“上帝给你什么你就该拿什么”。

支持者说:在美国禁止堕胎的年代里,人工流产一般用铁丝晾衣架改成的简易刮宫器操作,死亡率极高。难道要孩子的命就不要妇女的命?

反对者说: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还有3万人甚至不到15岁。这不是肉体的堕胎,而是灵魂的堕落。

支持者说: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列维特经过深入研究,给出了犯罪率下降的四个主要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美国在1973年将堕胎合法化之后,大大减少了那些母亲不想要而又不得不生下来的孩子,而研究表明,这些不受母亲欢迎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可以说,大部分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都是复杂,甚至自相矛盾的。但无论究竟是妇女的“隐私权”重要,还是胎儿的“生存权”重要,双方都是站在“以人为本”的共同角度下思考。…[详细]

中国堕胎之争中的功利色彩

反对堕胎的地方政府:并非关心胎儿死活

有论者认为,胎儿的生命权应当受到考虑。此种主张在道德意义上值得社会反思,但是从我国法律角度看,一向并没有承认过胎儿的生命权。美国等国家之所以对堕胎权争议颇多,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基督教传统,认为胎儿虽然在母体中,却是上帝的造物,不容人为毁灭。在中国,许多省市规定如果胎儿有残疾(如湖北省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与胎儿有严重缺陷等)就可以堕胎,如果按美国观点看,这已经构成对残疾胎儿的严重歧视。

即使不说什么宗教情怀,就说是最起码的对生命的尊重也没有,虽然地方政府出台的是防止堕胎或者溺婴的法规,但其目的无非是使得男女比例合适,大家长大了能够成双配对、对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哪怕做不出贡献,至少不要因为荷尔蒙无处发泄而破坏社会稳定。

更何况,为了计生工作,各地有关部门都对“计划外怀孕妇女”采取“补救措施”,怎么能够想象一边反对堕胎,一边却抓紧把计划外孩子“引产”的地方政府,会去关心婴儿死活呢?…[详细1]…[详细2]

支持堕胎的普罗大众:将下一代价值最大化

无论是希望养儿防老,还是希望能够传宗接代,抑或把别家姑娘娶进来,或者干脆只是能够多干点活,帮家里多出份力。男孩无疑是许多中国家庭的最优选择。

在这样的前提下,大众选择生育的动机便十分单纯——让生育价值最大化,生下来个男孩就值了。

于是,便有了地下的“B超堕胎一条龙”。而除去求助非正规机构的人群数量,中国每年还有1300万例堕胎手术记录在案,这个数字几乎是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数量的1/4。这其中又有多少胎儿是因为“父母之命”而不得来到人世间的呢?…[详细]

“禁止堕胎”就能让男女比例平衡吗?

特殊国情下,即便把胎儿看成生命也无济于事

如果能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把胎儿当成生命呵护,是否会让堕胎现象得到控制?起到调节男女比例平衡的作用?

答案是否定的。有关社会调查显示,中国人之所以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往往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女孩在成长过程中甚至走入社会后可能遭遇到的歧视与挫折。

换言之,如果胎儿被视为拥有生命权,则无论是否残疾,除非影响到母体生命,则应当一视同仁。否则,如果允许对病残胎儿进行终止妊娠选择,为何不允许对女婴或男婴进行终止妊娠选择?

既然如此,倘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那么婴儿即使出生,也可能被父母抛弃。即使勉强生存,也可能要在屈辱或家庭暴力的环境中成长。难道我们不忍心他们未出生即被消灭,却忍心他们出生即遭受损害吗?…[详细]

几个条规怎能阻挡住“优生优育”的思潮呢?

从技术角度上看,这样地方性的条规依然无法阻挡堕胎潮流。由于堕胎许可是地方性的,妊娠妇女可以采取“游击”的方式选择其堕胎地。甲地为禁忌,乙地为自由。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当代,规避地方规章的适用应当不是难事。

之前在河南,亦出台过类似的法规,河南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曾这样说过“我们对当事人的处罚主要就是针对易地堕胎行为的,而且大多是事后查实,事先很难预防……我们这个条例是治标不治本,想靠几个地方性法规来平衡性别比,显然是不现实的。”…[详细]

更何况,这样的规定问题多多

比如在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因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均可向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到指定的引产机构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腾讯网友“过客”这样回复到:等审批后孩子都出生了。

除此之外,非法诊所猖獗、规范的内容模糊而过宽、规范为主管机关设置了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会形成新的寻租机会、生育指标是否可以如此夺去、堕胎许可是否会变成对有钱人有利的游戏……面对这种种问题,是否还需要再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来解决呢?

结语:

在“把人当人”的价值体系下,对堕胎的争论促使社会进步。在“把人当工具”的价值体系下,对堕胎的争论显得那样残酷和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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