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下发文件,规定南京各类企业每年最少给职工涨6%的工资,执行不力的企业将受到处罚。…[详细]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此前沸沸扬扬的“工资条例”…[详细]

 

当然,由于工资条例的具体条款还未完全公布,这听上去很美的工资条例,是否能如同想象般起效,还未可知。但“南京规定”中的问题,之后的工资条例却未必不会碰到,因此有其讨论之必要。对于国家出面“涨工资”,着实应该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正常涨工资的三种途径 有两种在我国走不通

1、职工用脚投票

跳槽是员工表达对企业不满的最直接做法,俗称“用脚投票”。

举例:来自农民工输出地安徽阜阳的20岁机修工陈怒已经在深圳工作3年,高一辍学出来打工的他第一年工资800元,第二年涨到1300元,第三年没有什么涨工资的迹象,陈怒不再忍下去,而是选择跳槽。

平常本来不会与他们约谈的某集团,由于金融危机招工难的压力,也不得不回到调薪谈判席,并在合同上注明工资增长机制。…[详细]

2、通过组织谈判罢工等手段与雇主博弈

近年来,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工人通过怠工、停工、罢工的方式,向资方施加压力,要求提高工资、增加福利,被称为“用手投票”。

但由于缺乏组织,自发的工人罢工常常出现失控,如打砸企业财物,与管理人员、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上街堵路等。东莞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说:“哪个国家都有罢工。合法罢工我不反对,了不起你不工作嘛,但不能打砸东西。我们台商对罢工当然怕,因为没有规范,事前没有谈判、没有预兆,不知什么人突然发起,还打砸东西、打人。”

更关键的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罢工”没有明确规定。工人自发罢工发生后,地方党委政府甚至工会,往往既不反对,也不支持,只要求快速平息。…[详细]

3、影响政策法令

在外国,人们可以通过影响政客或者议员代议的方式,最终达到影响政策法令的效果,实现加薪。

比如原英国首相布莱尔就曾经为了收买人心,在大选前为全英国人涨了工资,上调了工人的最低收入。希腊教师为了要求涨工资,走上街头要求政府增加教育经费等等。

但在中国,没有类似的方式可以让工人去影响政策法令。

我们却走上了完全脱离成熟模式的道路

1、“南京规定”是个“拍脑袋政策”

不可能所有的企业赢利状况都是一样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怎么能统一的套上“6%”的标签?

所以,这样“近乎强制的行政决断”,体现的更多的是长官意志,既不是让身处问题核心的劳工亲自发言——即“组织谈判等手段进行博弈”,又不是靠真正的社会需求推动——即“影响政策法令”。而是让政府亲自出面,自顾自的下了规定。这不是很标准的拍脑袋政策么?

既然是拍脑袋的政策,其特点必然是粗糙和不稳定的。

2、粗糙的政策,让资方感觉不合理

集体谈判是劳资当事人的平等、共同决定劳动条件、对劳动力进行合理定价的机制,双方均应基于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劳资公平分配作出合理安排。作为政府,它不可能清楚,在最低标准之上,不同企业的薪酬如何设定才是公平合理的,政府不能强制性地对各企业作出规定。公平分配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由劳资平等博弈而实现。

政府不能简单地确定一个名义上是指导性的工资增长比例,又一刀切地强制企业服从。本属劳资平等谈判解决的问题,不能以政府强制进行机制替代。如果以年检不通过、中止法人经营权为王牌,实行这种行政强制,则是严重的违法侵权性质。

3、不稳定的政策,劳工对其执行效果抱有疑问

1.缺乏法律约束。以“南京规定”为例,由于没有可依靠的“上位法”(因为国家层面的工资条例没有出台,只能以省级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作为依据),不仅牵强附会,而且法律处罚力度偏软偏弱(不是行政处罚力度)。

在中国,本来就容易“有法不依、法不责众”,这时候再加上“法制不彰”,怎么敢奢望执法效果呢?

 

2.反正不用和劳资双方打招呼,于是今天你拍完脑袋决定这么一出,明天再拍一下脑袋决定往那边走走,谁敢随便相信你的政策呢?

4、国家借机增加权力,还可能有寻租嫌疑

中国的现实是,劳资双方都日益匍匐在政府的脚下。在这时,依靠国家和立法,打击资本家,只能让匍匐在地的劳资双方更加难以站起来,让高高在上的政府更加趾高气扬。

政府作为“涨工资”机制的主要构建者和执法监督主体,势必会为自己打开一扇扇权力的大门,而权力背后,寻租与腐败也有可能风拥而至。…[详细]

在无法最优选择的当下,努力让工资条例更靠谱一些

让工人强大起来 让博弈对称起来

如果资方可以百般阻挠,那么劳方怎么办?他们靠什么进行博弈?必须正视的残酷事实是,他们是利益受损的一群,他们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话语权很孱弱,他们的博弈能力也不够成熟,而且他们背后缺乏足够的支撑。因此如果让他们单纯与资方博弈,他们必败无疑。

 

利益博弈不可怕,就怕博弈不对称。强大弱者博弈权,让工人真正强大起来,让博弈不至于过度失衡,唯其如此才能达到博弈愿景,实现多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各方都能接受的《工资条例》才能顺利出台。…[详细]

结语:

正如之前的《劳动合同法》,注意保障劳工利益,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进步。但它的办法并不是确立劳企谈判的规则,而只是单纯强化政府部门对劳企双方的管制权力,力图越过劳资博弈而直接以“一切行动听指挥”的方式来安排劳资关系,这自然难以行得通。《工资条例》应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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