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大家还在争论富士康是不是“血汗工厂”,随着山木集团浮出水面,人们很快发现自己out了:人身控制算什么,有本事给员工洗脑,搞个人崇拜,把老板变成“教主”,这才叫厉害 …[详细]

 

像山木这样的企业究竟有多少,目前无法作出结论。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邮局这样的“公家”,也公然地把剃光头、做俯卧撑当作处罚规定,据说,相关人员“触动挺大”…[详细]


以制度名义侵犯员工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上班岂不是上刑?

公司的“制度性羞辱”,不止是工作问题

“野蛮上司”很普遍

你跟你的上司有过冲突吗?这其实没什么,纯属雷同。

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超过三分之一的职场人士曾被上司、老板欺负过,四分之一的雇员在过去12个月之中有被欺负的经历。这里的“被欺负”,包括挨骂、遭鄙视、工作被捣乱等。

当老板感到无能时,特别容易通过欺负下属员工的方式来维护虚弱的自我心灵。 …[详细]

但“制度性羞辱”,让上班变成上刑

偶尔被上司打骂的话,还可以看作普通的工作纠纷。但是,像山木集团那样用所谓《山木基本法》,全方位控制女工的精神、身体、尊严,远非工作问题那么简单。

如果公司通过制定规则,把侵犯员工权益的条款明确下来,使之程序化、合理化、常态化,那就不是普通的工作问题了,而是“制度性羞辱”,严格意义讲是犯罪。

“制度性羞辱”是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提出的概念,指的是社会制度对人的尊严和心理造成的伤害。一些单位违背法律,自行规定“羞辱性制度”,也是对员工的“制度性羞辱”。

工作,就意味着来自公司制度的侵犯,上班不是上刑是什么? …[详细]

“上刑”的三大借口

企业培训,多少罪恶借“突破”之名

企业培训本来是好事,但是其中的一些变异令人发指,甚至公然宣称“做人要无耻”,“不要把自己当人看”,“突破”底线。…[详细]

有的公司培训,用“钻裤裆”的方式来证明哪个员工“胆子大”, 所谓“受得屈中屈,方为人上人”。

其中一个细节值得玩味:这个公司的董事长曾经参加营销大师的讲座,当着一千多企业家的面从培训老师的胯下钻了过去。…[详细]

接受过另类培训的管理者何其多也,员工难免遭殃。…[详细]

奖惩机制,逼你“自取其辱”

前述周口邮局的“削发明志”,就是用奖惩机制侮辱员工的一次试验。比较恶毒的是,一旦成为受害者,你甚至没有足够的底气来反驳。当事人就声称,并没有感到剃头丢人,反而能证明自己是遵守承诺的人,“站在那儿是一座山,躺着也是一条河,这就是我男人的承诺”。

侮辱的方式各种各样,罚站、俯卧撑、蛙跳等形式屡见不鲜,有的贴上“猪头”标签,有的被迫穿着异性服装到处示众,有的甚至会让员工当街跪爬 …[详细]

道德武器,正反皆由我出

深圳市一家工厂的用工协议有个特殊条款:“违反厂规我就是畜生”。
  对此,厂方振振有词,认为这是让员工“先学会做人”,保证“对父母孝顺”、“对工厂忠心”、“对上级领导尊敬”。据说,老板是一个强调道德的人。 …[详细]

该老板的道德究竟如何,我们无从得知。巧合的是,宋山木也是把自己塑造为道德完人,整天让员工背诵“前有羊羔为我师,后有总裁为我范;我辈再不思报恩,岂不愧对山木人”,以道德的名义让员工乖乖就范。

除了“伪善”之外,也有人反其道而行之——“伪恶”,那些出格的培训基本可归入此类。如果你认为这只是培训时“突破”一下,表演表演,那就错了,岂不是白给你洗脑了?…[详细]

羔羊们为什么选择沉默?

低福利下的“自愿为奴”

将心比心,是我们的美德。面对一个个“被侮辱与被损害”案例,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把原因归结到一个字:钱!

如果中了500万,如果实现了财务自由,还会如此逆来顺受吗?

工作机会倒是其次,失业率高是全球性问题,关键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必须靠工作来养家糊口,房奴们还有房贷。

让渡自己的权利以求得生存保障,于是“自愿为奴”发生了。

只有抱团,才能取暖

自私与恐惧是人的本性

常识告诉我们,知易行难。大道理谁都懂,谁也别想独善其身,如果不帮别人维护合法权益,那么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就指日可待。

明白这个道理是一回事,实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

很简单,山木先生即使想“征服所有女人”,也不可能真的染指到每个人。公司再恶,总会有漏网的幸运儿,有可能就是自己。不说话之害是大家分担的,而说话的代价则是自己承担,于是大家都明白不说话之害,但大家都不说话,于是大家都受害。

依靠组织,天经地义

既然依靠个人是行不通的,那就只能联合起来,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通过集体谈判以及聘请专家协助,保护个人权益,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

针对德国企业工会,前总理施密特曾表示:“没有工会负有责任感的、以全体人民福利为目标的态度,我们国家今天就不可能这么好地屹立在世界上。”

健全法律,提高侵权的代价

即使有了工会,也得有章可循。管理者制订“羞辱性制度”,往往不是不懂法,而是因为违法的成本太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是管理者,你能够从中得到什么敬畏?

一个对比是,前几天,台湾某老板骂员工“垃圾”,结果法院判赔247万…[详细]

结语:

不能容忍人们仅因工作就付出生命,不能容忍人们仅因工作就付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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