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有个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叫黄石奎,他和副主任等人冒充渔民签名,将80多名渔民两年共近6万斤救济大米变卖,由此得名“大米书记”。事情败露后他被批捕,但后来不但放了,而且在村里放鞭炮、打横幅庆祝返乡,颇有“我黄石奎又回来了”之势。

发生这样的事,大家都觉得不对,不少人还有板有眼的提出一些质疑。

但不得不说,这些质疑其实站不住脚,对照法规可以一一否定。那么,难道就可以任黄石奎如此逍遥?问题究竟出在哪里?…[详细]

三重质疑难不倒大米书记

质疑一:情节严重岂能放人

批捕黄石奎,依据是挪用特定款物罪,该罪专门针对救灾、抢险、扶贫等物资的挪用。而释放的理由是“虽已犯罪,但情节较轻,影响不大”。很多人对这个理由嗤之以鼻,认为这样的行为还能说情节较轻?更有律师指出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存在从轻处罚,只能从重…[详细]

然而事实上,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同时符合“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分析黄石奎的行为,的确游离在“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害”的边缘地带,即便罪名成立,也属于“情节严重”前提下相对较轻的,“重大损害”前提下相对影响较小的,再加上认罪态度好,所以检察院的理由不是没有道理…[详细]

质疑二:这样的人还能官复原职?为何不免职?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所以,任何一级党政部门只能免去其书记的党内职务,而不能将村主任免职,否则将是违法…[详细]

最近的“茶杯门”,睢县县委做出决定,免去蒋友军乡长职务,虽然大快人心,但其实是又一出违法的“杯具”…[详细]

质疑三:怎能允许他挂横幅庆祝

放鞭炮、挂横幅虽然张扬无度,让人愤怒,但终归属于个人行为,上级部门只能批评,却也奈何不得。其实村民手中本有武器——他不是挑衅你们吗?罢免他即是。村民有权不用却只想依赖上级不是正道。然而考虑到实际情况:一来村级民主向来华而不实,“上面说了算”既是事实、又深入人心,“下面说了算”则是难上加难,比如罢免要由村党支部受理,可笑黄石奎这样书记、主任一肩挑的人,你要罢免他还得他受理;二来黄石奎在村中颇有势力,警察都不敢到村里抓人,有村民质疑救灾款挪用还被追打,这种生态下,想让村民主动罢免才怪…[详细]

关键是“贪污”变“挪用”

什么叫挪用

挪用有4种情形:1是挪用特殊款物之外的公款公物做公用,属于违纪违法但不犯罪;2是挪用特殊款物做公用,涉嫌挪用特殊款物罪;3是挪用特殊款物之外的公款公物做私用,属于挪用公款罪;4是挪用特殊款物做私用,属于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检察院对黄石奎的定性,显然是2。

黄石奎真的是挪用吗?

假设财务收入是A(包括A1、A2……各笔收入);财务支出是B(包括B1、B2……各笔支出)。如果A1本应用于B1,而结果没有用于B1却被用于B2,属于挪用。再看黄石奎的行为:村里收入了A1这样一笔救灾款,他用假签名代领的方式,使A1用于了B1(救灾款支出),所以财务上扯平,专款得到专用,何来挪用?…[详细]

黄石奎更适用贪污罪

黄石奎把救济款领到手之后,该款项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因为收支完结,村级财务上没有了这笔款项,又怎么去挪用?如果这笔钱不再属于村财务,那自然就在黄石奎等人的个人财务中,否则钱岂不成了无主之物?至于黄石奎又拿这笔钱干了什么,是用于公益还是中饱私囊,并不影响贪污罪的定性。因为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虽然村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经办特殊款项的时候,依然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黄石奎的客观行为符合贪污中的骗取财物——“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详细]

荣耀返乡背后问题多多

要救灾款也是“跑项目”

黄石奎领出去的钱干什么了呢?据他自己说,救济粮不是想申请就能得到的,要通过“活动”才行,“活动”是要花经费的,比如请人家吃饭、给辛苦费等;另一居委会干部亦回答说钱被用在活动和回扣上了。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看来还应该追究一下救济粮申请中贪污受贿的问题;不过检查机关认定冒领的钱是用于公益了,看来检察机关认为跑项目中的回扣也是“公益”啊。

当然这笔钱实际上怎么用的,显然是笔糊涂账,事情败露后居委会如数把钱补给了村民,如果钱是花在跑项目上了,这些补的钱又是哪来的?如果是黄石奎自掏腰包,那么比起那些收了回扣又毫发无损的官员,他的确有些冤…[详细]

法网向来对官员又疏又漏

检查机关用了挪用特殊款物罪而不是贪污罪,也不好说就是独独对黄石奎青眼有加。因为我们的法律和司法,一贯对官员青眼有加,已经习惯成(潜)规则,贪污罪非常“慎用”,有太多例子可举了。比如历年的国家审计报告,公布的事实中,不乏“挪用科研经费150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150万股某公司的股份”等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行为,但每年除了揭丑之外,又有多少进入司法程序了?再比如5岁娃娃吃“吃空饷”等,朱笔一挥给予批准的官爸爸们,又何时追究过贪污罪?…[详细1] [2]

法律难道是松紧带?

我们虽然认为黄石奎适用贪污罪,但也只是一家之言,检察机关如果不是出于徇私舞弊、而是真的认定他是挪用特殊款物罪,那么又岂可仅仅因为民意反弹(而不是发现之前的疏漏)又重新立案?民意与法律难道是讨价还价的关系?最后如果仅仅迫于民意压力,又加重罪名,那实在是“杯具”不断了…[详细]

结语:

这出大米书记捉放戏,若仔细看,还真是能看出很多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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