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87期 2018-12-12

“杀妻骗保”者怎么就顺利办下了十几张大额保单?

丁阳  

洋洋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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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天津男子给妻子买3000万保险后在泰国普吉岛杀妻”,这一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人们在斥责这一人渣的同时,也迫切想知道,对于“杀妻骗保”这样的事情,保险公司在其中起了怎样的作用。要知道,这位杀人者,很可能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她办了多达18项甚至更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难道对此无责吗?…[详细]

这起漏洞百出的“杀妻骗保”,催生了针对保险公司的“阴谋论”

对于这起“杀妻骗保”案件,很多人都能注意到的一个事实是,张轶凡,这位杀妻的丈夫,其作案手法相当拙劣,简直称得上漏洞百出。

最明显的,就是他声称妻子小洁是意外溺水身亡,但他根本解释不了为何妻子身上为何有那么多外伤,据报道,“(死者)身上有许多处明显外伤,右肋有大片淤青……多个手指指甲折断。”这样的情景,让警方一早就对张轶凡感到了怀疑。

而且,在国外杀人骗保,指望查不出来实在太过天真。因为涉及外国人死亡事件,当地警方必然会十分慎重,务必会查清真相,以免成为外交问题。更不用说,媒体通常也会更加关注这样的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弄虚作假,谈何容易?

再者,张轶凡如果想拿到保险金,保险公司的核赔人员必定会仔细查验案件,现在在新闻报道中,都能看出死者的签名是伪造的,核赔人员怎么可能会查不出来?

死者手机里存的给“杀妻骗保”嫌疑人做的贴纸照片死者手机里存的给“杀妻骗保”嫌疑人做的贴纸照片

甚至有核赔人员在知乎上爆料称,“当时拿到案子,看到投保仅一两个月就出险,第一感觉:可疑。”“投保人和受益人为丈夫,被保人为妻子:可疑X2。”“曾集中在多家保险公司投高额寿险:摆明了要骗保啊。这个时候我们就已经决定往刑事案件方面处理了。”

这表明,张轶凡根本没那个本事去做成“杀妻骗保”这种事,他注定拿不到3000万的保险金。他之所以急于杀妻,从报道中能轻易找到答案——他越来越挥霍无度,欠债越来越多,扯谎也越来越多,早已心态失控,又急于要钱,才毫无成算地去“杀妻骗保”,但很快就败露了。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人,竟然能在多个保险公司成功办下十几个大额保单,甚至有666万的,800万的,总额多达3300万以上。

这样的事实,让一些人产生了“阴谋论”。有知乎网友提出,“是不是纵容这种骗保行为,反而对保险公司是有利的?”“须知,99%的杀人骗保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企图杀人骗保的傻子,都不会对保险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但如此……一旦杀人骗保失败,保险公司客观上还能赚一笔。以本案为例,三千万的保额,保费少算也有二三十万,这笔钱最后全落入各个保险公司的口袋。”

张轶凡办下的部分保单张轶凡办下的部分保单

当然,这样的论调也遭到了业内人士驳斥,说这二三十万保费分摊到十几家保险公司毛毛雨都算不上,说大公司不可能为这么少的保费而故意纵容骗保行为,说这些保费通过诉讼甚至有可能会返还给当事家庭。

业内给出的解释很简单,也符合大家的认知——“一线业务员为了冲业绩放松材料审核很常见”,但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对于这样的事不能更加重视一些吗?不能想办法杜绝吗?要知道,如果张轶凡办不下这些保单,他就没办法通过“杀妻”来得到钱,虽然他还是个人渣,但也许就不会杀人了。

“杀人骗保”是保险公司应全力防范的现象,但司法机关对保险公司的所作所为并不满意

“杀妻骗保”,正是保险业最典型的一种“道德危险”(或者称道德风险),指的是败德行为者在践踏道德准则时,其自身利益非但不受损,反而有所增进。特别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项目,保险受益人会因被保者的死亡而受益,因此可能会采取手段杀死被保人。这是保险行业理应防范的一种现象。

今年10月,湖南新化一男子试图“假死骗保”,结果妻子携一对儿女自杀今年10月,湖南新化一男子试图“假死骗保”,结果妻子携一对儿女自杀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就对此做了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判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道德危险的动机,只能交给被保险人自己,因为被保险人对他人是否可能因保险金谋害自己最为清楚。

即便是家人之间投保,也不能绕过“被保险人同意”这一环节,因为家人往往是赔付受益人,道德危险其实最大。

法律甚至还限制父母为孩子投保“生命险”。2016年,台湾台南地震维冠大楼倒塌后,30多名15岁以下儿童死亡,但由于台湾保险法第107条法案的规定,为了防止父母以子女生命进行诈保,未满15岁未成年不幸身故,依法无法获得理赔,仅能获得退还保费,不给付“身故保险金”。这是因为,未成年保险人是否同意需要由家长代劳,而这一“代”可能就会出问题。

这方面曾经有过教训,来看两个案例——

“2002年10月,湖北省黄石市一名年仅9岁的小女孩蔡燕在一场大火中被活活烧死,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却发现这是一起恶意纵火案,凶手不是别人,正是小女孩的亲生父亲蔡刚。从2002年春节起,蔡刚蓄意为小女儿买了6份保险,正是为了谋取这9.2万元的保险金,灭绝人性的蔡刚竟用汽油将熟睡中的女儿活活烧死在床上。”

“2005年12月29日,以杀人罪、骗保罪判处死刑的李明荣、何巧珠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俗话说,虎毒不食子, 然而李明荣欠下了一屁股赌债后,竟同堂嫂何巧珠实施了两起骇人听闻的杀人骗保案,其中一个竟然是其亲生儿子。一切都起源于某日何巧珠无意中听到的一个消息:一个小孩被汽车撞死,保险公司赔给其亲属7万元保险金。”

“杀亲骗保”之恶劣,可见一斑。

“杀妻骗保”的道德风险也不低。正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最亲密的人最有能力伤害你,去年被故意杀害的女性里,1/3死于自己伴侣手中。”

毫无疑问,保险公司应该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这是保险公司理应负起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司法机关对“杀人骗保”的出现频率,已经相当不满了。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一点是“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理由正是在于,“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但实践中,《保险法》第33条、34条的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

换句话说,最高法认为,一些保险公司未尽到责任,让一些大额的死亡险保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就生效了。这自然大大加剧了“杀人骗保”的风险。

解决的问题办法不是没有,应以本次事件为契机,大力推动保险公司尽到自己的责任

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现有的问题呢?

首当其冲的“一线保险业务员素质问题”,可以说是保险业的顽疾了。这位杀妻者张轶凡,也曾短时间在保险公司工作。很早就有学者指出,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注重发展业务规模,考核指标偏重于保费数量,即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导致了基层公司和业务人员不顾风险盲目承保,甚至没有按照投保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验标、评估和上报审批。这给诈保、骗赔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引发了道德风险。

而且,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由于保险公司的机构分布广、层次多,有关设施配置不完备,操作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经验少,其集中投保、核赔的条件至今仍不尽人意。同时,有些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拓展条款及保险协议不严谨、不周密。保险公司的各类单证管理手续不严,有些空白单证落人犯罪分子手中,使之用于诈骗保险活动。

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靠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一方面也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惩罚的力度。

有时候,问题出在业务发展跑太快了。比如这次的十几张保单,大部分小额保单是线上完成投保的,并不需要经过人手。虽然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比如,只允许投保人给自己上保险,如图所示——

图片引自知乎图片引自知乎

但是,这依然是有空子可钻的呀!据报道,随4份保单一起被发现的,还有几张张轶凡记录的投保信息,一张手写记录显示,他很可能还购买了5份寿险,均为“本人投保”,保额总计45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这个“本人”,其实就是他的妻子,他是用了妻子的手机或个人信息来购买这些保险的。这样的情况,现有的防范措施就起不了作用了。

虽然,一些保险企业在尝试用“双录”(录音加录像)的方式来进行“被保人同意”这一环节的验证,但能否实现好的效果,不给坏人钻空子,也依然难说。这需要更多的验证。但如果发现还是做不好,那可能部分险种就不适合通过线上投保。

另外,当一个人被投放了巨额保额,保险公司主动去联系被保人来验证,也是有必要的做法。目前,已经有些保险公司把这个做法作为规定的程序,但看起来效果并不是很好。

张轶凡在众多保险公司都成功办下了保单张轶凡在众多保险公司都成功办下了保单

还有人认为,既然张轶凡在不同的公司下了这么多大额保单,“多头投保”,一看就有问题,那为何各家保险公司不采取协作机制,共同揪出这个危险的潜在杀人犯?有从业者回应称保险公司系统并不会联网,因为涉及商业机密。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值得商榷的,毕竟,没有什么比人命更为重要。有知乎的从业人员表示,该案件发生之前同业群里已有通报该客户高额密集投保,有骗保嫌疑,并且,案件发生前,某公司都一直联系投被保险人。然而可惜的是,所留联系方式均无法接通,最终未能阻止案件的发生。

但是,如果把同业群的通报机制进一步制度化,再跟警方联动,是不是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有可能的。就算存在商业机密的问题,也可以考虑设立协调机构统一解决。或许,一些大数据公司能在其中起到作用。通过大数据分析,是有可能及时发现潜在的“杀人骗保者”的。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在解决这样的问题上,目前做的还很不够,远远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对此,应该好好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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